承运人
外汇网2021-06-23 08: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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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运人承运人是指专门运营海上、铁路、公路、航空等客货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如轮船公司、铁路或公路运输公司、航空公司等。他们一般拥有大批的运输工具,为社会供应运输服务。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运营人(Operator)作为承运人。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表示:“承运人是指本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事实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含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余人。”自此可见,承运人包含船舶所有人(Shipowner)和以期租(Time Charter)或光租(Bare Charter)的形式承租,执行船舶运营的运营人。承运人的权利1)承运人对托运人违背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婉拒运输;2)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余运输费用的,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承运人对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婉拒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该及时通知托运人并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处置做出指示。无法通知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作指示或者指示实际上不能实施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货物不宜提存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该货物,扣除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余运输费用后,提存余下价款。承运人的义务1)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应该及时通知收货人;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受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受于不可抗力、货物自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产生折,不承受损害赔偿责任;3)多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该对全程运输承受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各承运人承受连带责任;4)货物在运输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承运人的责任阶段承运人的责任阶段是指承运人承受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的强制性最低责任的地域和时间规模,换句话说是专指海上运输区段的责任承受阶段。需要区别的概念是合同义务下的承受责任阶段。假使承运人的运输涵盖内陆与海上运输,那么在运输合同下其承受责任的阶段从内陆接受货物直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其中包含海上运输的责任阶段。这两个概念之间是种属关系。之所以要将海上区段的责任阶段单独规定,是由于海上运输承运人的责任不同于普通合同下的责任,在海上运输区段承运人享有海商法律规定的诸多免责与责任制约,而在普通合同下承运人不享有。有关条目无船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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