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幼稚工业论,是著名的李斯特提出的。幼稚工业保护论影响了19世纪的德国和美国,影响了20世纪的日本,使他们都能在保护主义的篱笆后面成长,强大之后又转而推行自由贸易。经历近半个世纪的修补与解释已经适用于现今的社会。显现原因
伴随首次工业革命,英国等先进工业国打着亚当·斯密自由贸易大旗,杀气腾腾涌入德意志经济领域,强烈打击着脆弱的民族工业。分崩离析中的德意志显得那么虚弱,无力与英法等国争锋于贸易战场。
但是德意志没有被亚当·斯密唬住。李斯特对此洞若观火:斯密提倡的自由贸易,反应的是英国作为先发国的利益;德国需要贸易保护,由于它处在后发的位置上。假使按部就班跟着走,只能永远为英国伐木或者牧羊,形成被掠夺的对象。
对此,他有一个精彩的比方:“当一个人已登上了高峰以后,就会将他登高时所运用的那个梯子一脚踢开,免得别人跟着他爬上来。
为此,1841年,李斯特提出了影响深远的“幼稚工业保护论”。
李斯特觉得:在现代化的第一阶段,后发国应采取自由贸易政策,吸收先发国的生产力。像西班牙、葡萄牙那样“对先进的国家实施自由贸易,以此为手段,使自己脱离未开化状态”。在现代化的第二阶段,后发国向先发国推动过程中,应像美、法那样采取保护主义政策,保护本国工业。在现代化的第三阶段,已形成先发国的强国,应像英国那样“当财富和力量已经高达了最高度以后,再行逐渐复苏到自由贸易原则,在国内外市场执行无所制约的竞争。”
显现背景
当英国工业化的车轮滚滚向前时,德国依然是个农业国家,停留在中世纪田园生活的时代。在这个国家,政治家和有识之士的最大愿望就是,使德国进入工业国家的行列,能与英国分庭抗礼。他们急切地感觉到,德国务必有自己的经济学,没有别的理由,只因德国是个后进的国家,所以德国的经济学务必是后进国家的经济学。于是,一个有名的贸易理论———幼稚工业保护论便应运而生了,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形成其代表人物。
在政治经济学方面,李斯特是亚当·斯密的批判者。李斯特觉得,斯密和李嘉图自由贸易的力争,表明着英国有产阶段的利益,他们不仅要求在国内,而且在国际上也开展自由竞争,这有助于英国发财致富,却会牺牲落后国家的经济发展。他表示:“在该种情形(自由贸易)下,整个英国就会发展成一个庞大的工业城市。…… 最上等的美酒就得提供英国,只有最下等的劣酒才可留给自己,法国至多只能干些小型女帽业那样的营生。德国看来对英国世界没有什么别的可以贡献,只有一部分儿童玩具、木制钟、哲学书籍等,或者可以有一支补充队伍。他们为了替英国人服务,扩大英国的工商优势,传播英国文化,牺牲自己,长途跋涉到亚洲或非洲的沙漠地带,就在那里沦落一生。”
李斯特为德意志民族发出抗议的呼声:“德国人为英国砍伐木材、生产扫帚和牧羊已经够久了。”
1841年,李斯特出版了他一生最重要的著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经济体系》。该书着重分析了德国的历史和现实,比较系统地阐述了贸易保护的思想。作为贸易保护的立论基础,李斯特首先提出了经济发展阶段说,将人类社会的成长阶段共分为五个期间,即未开化期间、畜牧期间、农业期间、农工期间和农工商期间。不同的期间,应该采取不同的贸易政策。头三个期间属于贸易政策的第一阶段,“对比较先进的国家实施自由贸易,以此为手段,使自己脱离未开化状态,在农业上求得发展;第二阶段是,用商业制约政策,促进和保护工业、渔业、海运事业和国外贸易的成长;最后一个阶段是,当财富和力量已经高达了最高度以后,再行逐渐复苏自由贸易原则,在国内外市场执行无制约的竞争,使从事农工商业的民众在精神上不致松懈,而且可以激励他们持续付出去保护既得的优势地位。
依照斯密等古典经济专家的贸易理论,国际贸易对参与双方都有好处,假使一种商品,在别国的生产费用较低,就无须在本国生产,由于花钱向别国买入更为合算和有利。李斯特反对该种说法,他觉得,经济落后国家参与国际分工和交换的目的是发展本国的生产力,这是最根本的。古典贸易理论导致强调落后国家可以花钱买到更便宜的商品,导致着眼于眼前运用价值的增长,而没有顾虑到一个国家,特别是经济落后国家生产力的进步。向别国买入廉价商品,尽管从名义上看要合算一部分,但是如此做的结果,德国等落后国家的生产力就不能得到发展,德国将永远处在落后和从属于外国的地位。而保护性关税,起初尽管会让工业品的单价提升,但经历一定阶段,生产力提升了,商品价格和生产费用就会跌落下来,甚至会跌到外国商品下方。所以,“保护性关税假使会让价值有所牺牲的话,它却使生产力有了上涨,足够抵偿损失而有余”。这就是说,为了生产力的成长,即便临时牺牲一部分运用价值,也是值得的。
李斯特觉得,一个国家所具有的一切生产力中,没有一种比得上工业。在他看来,工业是资本和劳动职位的创造者,一个国家,假使只从事农业生产,就好比一个人只用一只手执行工作。但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一个落后国家假使没有保护,要想形成新兴的工业国家是不或许的。由于这些国家的工业很多均为幼稚工业,还没有迈向成熟,羽翼未丰,经不起先进国家廉价商品的打击。只有对其中一部分有前途的工业执行保护,才可使它们赶紧地成熟起来,参与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动员整个国家经济的成长。这就好比一只雏鹰,务必经历精心的哺育,才可展翅高飞,搏击风雨。
在李斯特贸易理论的指导下,德国最终达到了工业化,跃进世界发达国家的行列。
首要内容
李斯特的幼稚工业保护理论 建立在三大理论基础上 :国家经济学 、社会经济发展五个阶段论及生产力理论 。其中生产力理论是核心。建立在这三大理论基础上,他提出了如下基本看法:
(1)提出发展阶段论 ,批判比较成本理论忽略了各国历史和经济的特点。李斯特觉得,斯密和李嘉图的理论即使有其长处,但却导致适合英国的情形,或者说导致从全球共同发展出发的,而没有顾虑到各国情形不同、利益各异,这不是一种广泛适用于各国的理论。
李斯特特别强调每个国家都有其发展的特殊道路,而且从历史学的看法,把各国的经济发展分为五个阶段:原始未开化期间、畜牧期间、农业期间、农工业期间、农工商业期间。他觉得,各国在不同的成长阶段,应采取不同的贸易政策,在经济发展的前三个阶段务必实施自由贸易 ;当处在农工业期间时,务必将贸易政策转变为保护主义;而经济进入发展的最高阶段,即农工商业期间时,则应又一次实施自由贸易政策。只有如此才或许有助于经济的成长,否则将不利于相对落后国家的经济发展。
李斯特觉得,受于英国已进入农工商业期间,它实施自由贸易政策是正确的,但绝不是否认保护贸易政策在英国经济发展史上所起的重要作用。至于德国,受于它还处在农工业期间,所以务必采取保护贸易政策。
(2)提倡生产力论,表示比较成本论不利于德国生产力的成长。李斯特觉得,生产力是创造财富的能力。一个国家的财富和力量来因为本国社会生产力的成长,提升生产力是国家强盛的基础。他说:“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自身不知道要重要多少倍;它不但可以使原有的和已经增长的财富得到保障,而且可以使已经消失的财富得到弥补。”李斯特正是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出发,力争在农工业期间的国家务必采取保护贸易的政策。
李斯特觉得,在当时,假使英国的自由贸易学说不加区别地应用于各国 , 就会让先进的英国商品充斥落后国家 ,包含李斯特的祖国──德国。从短时间来说 ,落后国家可以买到一部分廉价商品,疑似占据便宜;但从长远看,落后国家的工业却所以发展不起来,社会生产力得不足提升,就会长期居于落后地位和从属地位。反之,假使德国采取保护贸易政策,从短时间看,某些商品价格,尤其是先进的工业品价格是高一部分,但是 ,为了培育自己的民族工业,就应该忍受临时的牺牲。经历一段期间,民族工业发展起来了,原来依靠进口的商品──先进工业品的单价就会降下来 。如此,看上去疑似开始时降低一部分财富,但却通过保护贸易,发展了自己民族的生产力,即创造财富的能力,这才是真正的财富。李斯特说:“保护关税假使会让价值有所牺牲的话,它却使生产力有了上涨,足够抵偿损失而有余。”
(3)力争国家干预经济,反对古典学派的放任自由原则。李斯特觉得,要想发展生产力,务必借助国家力量,而不能听任经济自发地达到其转变和上涨。他承认当时英国工商业的成长,但觉得英国工商业的成长也是受于当初政府的扶植政策所产生的。德国正处在相似英国发展初期的情况 ,应实施在国家 干预下的保护贸易政策。
李斯特力争通过保护关税政策发展生产力,尤其是工业生产力。他觉得,工业发展以后,农业自然跟着发展。所以,他提出的保护对象有几个条件 :① 幼稚工业才需保护 。② 在被保护的工业得到发展 ,其产品价格差于进口同类产品并能与外国竞争时,就无需再保护,或者被保护工业在适当期间(如30年)内还不能扶植起来时,也就不需再保护 。③ 一国工业尽管幼稚,但假使没有强有力的竞争者,也不需要保护。④ 农业不需要保护。
基于李斯特力争保护的是幼稚工业,而且首要是通过关税保护,所以,民众把李斯特的保护贸易理论称作幼稚工业保护论或关税保护贸易理论。
中心内涵
提升进口商品关税,保护本国幼稚工业。内容:①对外贸易政策的目的是发展生产力。 ②对外贸易政策取决于该国该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李斯特把依据国民经济完成程度,把国民经济的成长分为五个阶段:原始未开化期间、高牧期间、农业期间、农工业期间、农工商业期间。 ③力争国家通过关税干预对外贸易。
影响
美国宪法禁止出口关税,低收入国家却经常对他们的传统出口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以得到更有利的单价和增长收 入。低收入国家之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出口关税增长收入,是由于该种关税征集上很方便。相反,工业化发达国家通过设置关税或其余贸易壁垒来保护某些产业(劳动密集型),而收入的增长首要是通过征收所得税。工业化国家自二战以来关税一般都有所下滑,当下制成品的平均关税不胜过5%,但是农业品贸易却一直受直接配额制约和非关税贸易壁垒。首要发达国家和欧盟国家对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皮革、橡胶以及旅行产品都在征税最高的产品之列,但是平均税率水平仅在5%左右。其余低收入国家的平均税率甚至更小。首要低收入国家,税率最低的是韩国,最高的是印度,低收入国家税率广泛比大的成长中国家高得多。
战略性贸易政策,一个国家可以(通过临时的贸易保护、补助、税收以及政府和工业部门合作的计划)在半导体、计算机远程通信和其余被觉得对该国举足轻重的领域内创造出比较优势。这些高科技有很高的风险,要求大范围生产以形成范围经济,当其成功时便或许导致外部经济。战略性的贸易政策觉得通过激励如此的产业,国家可以从中得到很大的外部经济,也增强了这些部门将来上涨的前景。政策适用于发达国家,有利于它们在重要的高科技领域中得到比较优势。保护幼稚工业论,一个国家的某种商品或许有潜在的比较优势,但是受于缺乏专有的技术和最初较少的投入,该产业很难建立,或者虽已起步,亦难与很多现有的国外公司执行成功竞争。对幼稚工业执行临时的保护,直到它能对付国外的竞争,具有经济范围并形成长期的竞争优势为止,那时就可以取消保护了。保护幼稚工业论适用于低收入国家,以补助形式为主,是直接的帮助形式。大部分低收入国家以出口导向和进口替代达到工业化和发展的策略。
现实应用
从WTO条文的规定来说,各种保障条款的适用条件均各不相同,不可替代。相对来说,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条件显得较为宽松。由于,与反倾销、反补助和保障措施对比,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不需要以国内产业承受损害为前提;与第28条的关税从新谈判对比,援引第18条B节修改或撤消关税减让,既不受三年约束期的制约,也不会被WTO机构所阻断。而第20条的援引很少成功,第18条B节和第25条的援引条件变得很难高达。疑似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有优越之处,能否可得出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具可行性的结论,既然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援引条件显得较为宽松,那为何国际规模内反倾销案件急剧上升,各国包含大量低收入国家却纷纷采取反倾销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呢,这一困难还得回到事实运用的效果中去考察,从事实操作的角度透视幼稚产业保护条款。
经历近半个世纪对GATT规则的修补与解释,尤其乌拉圭回合对例外条款采取缩紧法网与严密条件制约以后,这些保障条款的性质和条款的适用,的确有很大改变。在GATT事实适用中,对幼稚产业条款的解释和程序规则上,遇到很大问题。首先,从第1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低收入国家可以援引18条以背离GATT规则的条件是“只能保持低生活水平”(canonlysupportlowstandardsofliving),“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intheearlystagesofdevelopment)的缔约国,这些国家可以依据该条A、C节修改或撤消关税减让以及采取非关税措施。为了帮助对哪些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缔约国的理解,GATT对此做了更深一步注解:“在考虑一缔约方的经济能否只能保持低生活水平时,缔约方全体应考虑这一缔约方经济的正常状态,而不应以这一缔约方的某项或某几项首要出口产品临时存在特别有利条件的特殊情形作为分析的基础”。“所用处在发展初期阶段一词不仅适用于经济刚开始发展的各缔约方,也适用于经济正在历经工业化的过程,已改正过分依靠初级产品的各缔约方”。这一解释依旧显得过于宽泛、含糊,在事实适用过程中依然无法确定地分析适用的标准。
在关贸总协定的实践中,为了克服第18条过于空泛的缺陷,采取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结合第18条规定的标准,提出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工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等几项具体标准,综合加以衡量;第二,不是通过第18条的定义或其余标准处理,而是经历缔约方全体的非正式谈判为特定案件促成一份非官方名单。自此可见,处理因援用第18条的缔约国的适格困难并不是易事。
其次,对“为促使某项工业建立”难作界定,也致使适用规模不清。又一次,很多专家觉得,第18条B节“为保证其经济发展项目能有充足的储备水平”在意思上完全可以把C节“促使某项工业建立”包含进去,没有必要再去界定C节所指的确切规模。最后,C节对申请审查准许手续的程序规定得非常周折、繁杂,其至要经“缔约方全体统一答应”,很难成功。
赵维田先生更尖锐地表示“迄今尚为某些同志所津津乐道的‘幼稚工业’条款,事实上是‘此路不通’,不可再寄予幻想”,而觉得反倾销是“最适合保护本国企业的手段”。
单从规定的表面来说,幼稚产业条款的条件的确相对宽松或说是更具有一部分弹性,的确不能忽略其在事实操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规模解释的模糊与程序的繁杂的确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适用。因此中国在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时也须慎重。
总体来看,中国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具有适当的可行性:其一,中国是以低收入国家的身份复苏缔约国地位,作为低收入国家的地位仍难以质疑。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情况亦的确符合该条规定的“只能保持低生活水平”和“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等要求。其二,中国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策划,无一例外地涉及到了中国有关产业的成长。中国完全可以以这些规划或计划为根据要求对相关产业执行保护。
但是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并没有直接等于保护幼稚产业。如何保护幼稚产业,即保护手段也并不是唯有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经济专家觉得,采取产业政策如优惠贷款、免税补助等要好于采取进口关税和数量制约等制约进口的贸易政策。该种看法很有道理,实践中各国也是尽量如此去行动的,这与WTO的精神也是十分切合的。当
然,假使从世贸规则来看,既然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是低收入国家经历斗争才得以享有的一项权利,而且援引这一条款的确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保护本国有关产业的作用,同期采取关税办法还可以增长政府的财政收入,在适当的时机援引此条规定确有它自己的合理性。有关词条
参考资料
[1] 商业时代 http://www.ectime.com.cn/Contents.aspx?titleid=9125
[2] 维普讯息 http://www.cqvip.com/qk/96790a/200829/284276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