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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FOE模式

外汇网2021-06-23 08:11:42 547
什么是WFOE模式

所谓WFOE模式,指的是外资PE/VC在进入中国时,首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WFOE),然后将注册资金结汇为人民币,再执行股权投资。

NTRODUCTION TO WFOE

The 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 (WFOE) is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wholly owned by the foreign investor(s). In China, WFOEs were originally conceived for encouraged manufacturing activities that were either export orientated or introduced advanced technology. However, with China's entry into the WTO, these conditions were gradually abolished and the WFOE is increasingly being used for service providers such as a variety of consulting and management services, software development and trading as well.

The registered capital of a 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 (WFOE) should be subscribed and contributed solely by foreign investor(s). A WFOE does not include branches established in China by foreign enterprises and other foreign economic organizations. The Chinese Laws on WFOE do not have a clear definition of the term of "branches". The term of "branches" should include both the branch companies engaged in operational activities and repsentative offices, which are generally not engaged in direct business activities..

ADVANTAGES OF WFOE

The advantages of establishing a WFOE, compared with other types of enterprises, include, but not limited to:

(1) Independence and freedom to implement the worldwide strategies of its parent company without having to consider the involvement of the Chinese partner;

(2) Ability to formally carry out business rather than just function as a repsentative office and being able to issue invoices to their customers in RMB and receive revenues in RMB;

(3) Capability of converting RMB profits to US dollars for remittance to its parent company outside of China;

(4)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know-how and technology;

(5) No requirement for Import / Export license for its own products;

(6) Full control of human resources

(7) Greater efficiency in operations, management and future development.

BUSINESS SCOPE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issues in WFOE application is business scope. Business scope needs to be defined and the WFOE can only conduct business within its approved business scope, which ultimately appears on the business license. Any amendments to the business scope require further application and approval. Inevitably, there is a negotiation with the approval authorities to approve as broad a business scope as is permitted.

With China's entry into WTO, more and more business is open to WFOE especially in Trading, Wholesale and Retail business.

TERMS AND TERMINATION

In China, terms of 15 to 30 years are typical for a manufacturing WFOE (although some may have a longer term). It is also possible to obtain extensions of the WFOE's duration. For projects in which the amount of investment is large, or the construction period is long and the return on investment low, projects producing sophisticated products using advanced or key technology provided by the foreign partner, or for projects producing internationally competitive products, the term of WFOE may be extended to 50 years. With special approval from the State Council, the term may be even longer than 50 years.

The WFOE may be terminated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For example, the inability of the WFOE to operate due to heavy losses, or in the occurrence of an event of force majeure, etc.

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特质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下方基本特质: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行的企业。直接投资是指投资人将资金投入企业,并没有同程度参与企业的运营决策,通过企业盈利分配获取投资收益的投资方法。其相对于间接投资来说,具有更大的平稳性。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行的企业。私人投资是指以公司、企业和其余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执行的投资。它与政府的对外援助不同,具有民间技术合作的色彩。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准许,在中国国内设立的企业。

依照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务必经中国政府准许并在中国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务必遵守中国的法律;同期,也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当前的外商投资企业首要有下方几种:

(一)中外合资运营企业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余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余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准许,设在中国国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运营,依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该种形式依照中外投资人的出资比例来确定投资人的风险、责任和利润分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晰,中外投资人多数愿意采取该种形式。该种形式多地应用于投资人多、技术强、合作时间长的项目。

(二)中外合作运营企业

中外合作运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余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余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国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运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该种形式的特点是合作方式较为灵活,中方投资人可以无形资产等要素作为合作的条件,处理了我国企业投资资金缺乏的困难;允许外国投资人先行回收投资,对外国投资人有较大的吸引力;在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三)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运营企业。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余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准许,设在中国国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人投资的企业。但其不包含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余经济组织在中国国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这一形式的股权完全属于外国投资人,因此外国投资人愿意采取愈加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带进一部分通过合资形式也很难引进的技术,在国家不投入大批配套资金的情形下,可以扩大就业,增长税收。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余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国股东)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余经济组织(简称中国股东),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国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受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受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权利首要表当下:

1.生产运营计划权。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准许的合同规模内,自行策划企业的生产运营计划。

2.资金筹措运用权。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中国国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在中国国外借款,并有权依照规定支配运用企业自有资金。

3.物资采购权。外商投资企业在准许的运营规模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其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买入或者在国际市场买入。

4.产品销售权。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产品,中国政府激励外商投资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产品。

5.外汇收入运用权。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外汇收入。外国投资人对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配的利润、其余合法收入以及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国外。

6.劳动用工管理权。外商投资企业在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享有劳动用工管理自主权,但对职工的雇用和解雇、薪资形式、薪资标准、福利、劳动保险和奖惩措施等事项,应该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7.机构设置和人士编制权。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生产运营需要,自行确定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消,决定企业的人士编制。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期,也务必承受下方义务:(1)务必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务必履行依法签定的协议、合同、章程;(3)务必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4)应接受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5)应承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余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为了使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助于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2002年2月21号国务院公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并从2002年4月1号起施行。

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激励、允许、制约和禁止四类。

(一)激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激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升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量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升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长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止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余情形。

激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运营的,经准许,可以扩大与其有关的运营规模。

(二)制约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制约类外商投资项目:(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观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的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渐放开的产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余情形。

(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2)对环境产生污染损害,损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批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运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余情形。

(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激励类、制约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看为激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制约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准许,可以看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如何注册外商独资企业 外资独资的概况

外资独资企业是完全由外方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以海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一个股东以上)均能注册。中国的外资企业是在激励生产型企业的基础上形成的,由于此类企业产品以出口为导向,并能引进先进技术。但是,伴随中国加入WTO,该种情形有所更改,许多的服务性的外资企业成立了,很多咨询管理公司、软件发展公司及贸易公司(当前只制约在保税区)陆续造成。

外资企业的优势

从外商投资的角度看,建立外资企业的优势有:

1、独立操控,容易管理,操作上、管理上、在将来的成长上都具有更高效率。

2、享受三减两免优惠政策。

3、有能力正式开展业务,而无须像办事处一样有诸多制约。

4、向用户开人民币发票,并以人民币作为收入。

5、用人民币利润转化成美元向国外母公司汇付。

6、直接在中国聘用雇员。

7、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技术。

外资独资的运营规模

在中国所有行业的运营规模均为限定得十分严格、精确的。外资企业只能在其允许的运营规模内开展商业活动,此规模会在运营执照上标明。如需修改,要执行申请并获得准许。诚然,需要与审批部门有适当的商量以授予较宽的运营规模。以咨询公司为例,其运营规模包含:投资咨询、国际经济咨询、贸易信息咨询、市场营销咨询、公司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等。

外资独资的管理

外资企业有两级管理体系:董事会,外资企业的最高决策主体;总经理,负责日常公司管理。董事会成员一年起码开一次会议,董事会议由董事长主持。法定人数是董事成员的2/3。如董事无法参与会议,可以委任任何一人代表他参与投票。

外资独资的期限及终止

在中国,一般一个生产型的外资企业典型的期限是15 年到30年(有机会会更长)。假使需要延长期限,经历申请也可以准许。假使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建设期限较长、投资回报率较低的项目,生产复杂产品,需要外方先进的核心技术的项目,仍有生产具有国际性竞争力的项目,这些外资企业的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通过国务院特别审批的个别项目,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以上。

外资企业在下方情形下终止,如,受于巨大损失,无法继续保持运营、或显现不可抗力的情形等等。

办理外资独资需要供应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1份

2、投资方的运营执照与营业证书

3、两份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显示投资方的资信情况,需在6个月在内颁发的,有英中文对照

4、外商投资人的董事会会议

5、法人代表的护照复印件、2张相片,或香港身份证、准入通行证

6、场地租赁合同正本1份

7、投资方公司及董事的材料,如香港公司的周年申报表

8、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书

9、拟办中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数据、章程

10、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 1份

办理外资独资的程序

接待—》准备名称及名称查询单—》办理名称查询及准备章程审批后续—》申报章程审批材料—》领取批复—》办理预赋代码—》打印准许证书—》准备工商登记手续—》提交工商登记手续—》领取工商运营执照—》办理后期10个部门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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