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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加点工资

外汇网2021-06-22 10:10:59 147
什么是加班加点薪资

加班加点薪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薪资和加点薪资。它是针对劳动者加班加点后,是对其在标准上班时间外的工作执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薪资形式。实施标准工时制的,加班是指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上班时间,加点是指天天胜过8小时之外的上班时间。

加班加点薪资的计算应以标准薪资为基数,而非以包含随意性很大的辅助薪资以内的薪资收入为基数。最低薪资不包含加班加点薪资。

加班加点薪资的正确计算

加班加点地工作,是很多企业中的常见现象。《劳动法》第41条、第44条清晰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胜过36小时,同期罗列了相关加班加点薪资的计算口径。

首先,先界定“日薪资”和“小时薪资”的计算方式。同期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所发(2000)8号文《有关职工全年全月平均工作时间和薪资折算困难的通知》中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日,月平均工作小时为167.4小时”,可列出下列计算公式:

日薪资=月实得薪资/20.92×70%;小时薪资=月实得薪资/167.4×70%。

其次,针对下列不同情形,分别探讨加班加点薪资的计算方式。

一、正常工作日间延长工作时间。对于正常工作日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薪资,或者按小时薪资的150%支付薪资,或者按“做一小时还一小时”的方式安排补休。

二、休息日加班工作。对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计酬方式,或者按“做一休一”调休,或者按200%支付日或小时薪资。但按劳部发(95)309号文第62 条规定,经准许实施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企业(如商业零售业等)可不受此限,仅需将每月总计胜过167.4小时(法定节假日除外)的工作看为加班,并按 150%计发加班加点薪资。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依据1994年12月23号国务院公布、1999年9月18号国务院修订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年共有10日法定节假日,具体为新年(1月1号)放假1日;春节(农历初一、二、三)放假3日;劳动节(5月1、2、3日)放假3日;国庆节(10月1、2、3日)放假3日。《劳动法》第44条清晰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差于薪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薪资报酬。”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计酬金,劳动部及上海市劳动局相关文件规定中,均未表明同意用“补休”方式来替代。

四、部分公民放假日的加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函(2000)18号文《有关部分公民放假相关薪资困难的函》中清晰规定:依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有关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阶段,对参与社会或单位组织应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薪资报酬金,但不支付加班薪资。假如该节日恰逢礼拜一、礼拜一,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该支付休息日的加班薪资”。

加班加点薪资制度

用人单位把职工的加班加点薪资按最低薪资支付,是对国家相关薪资支付政策的错误理解,也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和薪资权利的侵犯。

《劳动法》和《薪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清晰规定,假如劳动者为企业给予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不得差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最低薪资标准,原劳动部《有关%26lt;劳动法%26gt;若干条文的表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解释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期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薪资包含基本薪资和奖金、津贴、补助,但不包含加班加点薪资、非凡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企业最低薪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非凡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属于非凡劳动条件下的津贴。此外,原劳动部《有关实行最低薪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补助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亦不包含在最低薪资标准内。

原劳动部《薪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依据事实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分别按150%、200%、300%支付劳动者的薪资。所以,加班加点薪资是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而支付的报酬。

为了避免显现受于支付薪资不当,给劳动者导致损失,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薪资时,应该依照薪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供应一份个人的薪资清单,列明所支付的薪资项目,使劳动者知道自己所领取的薪资报酬哪些是基本薪资,哪些是奖金、补助,哪些是加班加点薪资,防止显现只向劳动者供应薪资数额,而隐藏着差于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困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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