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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债基金

外汇网2021-06-21 23:39:10 77

偿债基金亦称"减债基金"。国家或发行公司为偿仍未到期公债或公司债而设置的专项基金;很多发达国家都设立了偿债基金制度。日本的偿债基金制度,是在日本明治39年依据国债整理基金特别会计法确定的。偿债基金:一般是在债券实施分期偿还方式下才予设置。偿债基金一般是每年从发行公司盈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也可以每年按固定金额或已发行债券比例提取。

研究发展

设立减债基金的理论根据是复利累积计算法,由英国学者R.普莱斯创立。他觉得,假使以现存债务的1%为基金,那么基

偿债基金金将按复利增殖。按该种方法,政府用于买销公债(政府以余下资金依照时价从证券市场中收买公债,进而使该债务归于消失)的财源有两个:①政府每年所供应的定额资金;②已买销公债利息的增积。该种减债基金方法曾在18世纪末流行过,但在事实实施过程中,仍未高达预期的目的。现代减债基金的形式与以往有所不同。常用的方法,是以财政拨款作为减债基金,直接用于买销或偿还公债。

减债基金制度的采取在西方国家比较广泛,但有些国家的减债基金导致一种制度上的存在,现实中仍未发挥作用。比如美国为了有计划地调整首次世界大战中累积的国债,通过《1919年战争借款法》设立了每年用于偿债的开支权限额,后来从法律上加以证实。伴随第二次世界大战执行,国债余额暴涨,政府改减债基金为借新还旧的政策,减债基金也就有名无实了。有些国家只存在一部分特殊的少量的减债基金,但这些特殊的减债基金并没有重要;有的国家则设有用于偿债的特殊基金或金库,即把超收的财政收入部分用于降低信用资金筹集或用于偿还债务。减债基金比较完善的是日本,除了转换公司债采取减债基金外,国债减债基金特别会计法等也都规定了要设置减债基金。1967年度形成的现行减债基金制度规定了减债基金财源的交纳和偿还资金的划拨。

核算方式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为了保证企业对外信誉,国家规定:对外债较多的企业和相关部门可以建立相应偿债基金,并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账户存储,以保证按期归还。企业建立的外币偿债基金首要有三种来源:

按负债金额的一定比例按人民币买入外汇建立偿债基金;

按规定可从现汇账户中划出一部分外汇作为偿债基金:

以国家准许的专项还贷出口收汇作为偿债基金。

偿债基金

建立偿债基金的企业应在“银行存款”账户增设“╳╳外币偿债基金户”明细分类账户执行单独核算。该账户也属外币账户,其余额也需按期末汇率加以调整。并分别其来源执行处理:

1、按第一种方法建立的外币偿债基金,按事实买入的外币金额与按市场汇率价格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按事实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

2、企业按第二种方法建立的外币偿债基金,在划出时,应按划出的外币金额与账面汇率折回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外币户”科目。

3、按第三种方法建立的外币偿债基金,受于《通知》规定,其可以直接进入偿债基金户,所以,在收到外汇时,按事实收到的金额与按市场汇率价格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贷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企业利用专项存款偿还外债时,按市场汇率价格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相关负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

期末,该账户外币金额的调整方法同其余外币账户相同。

与项目融资结合

改革基建投融资体制,拓展融资途径,多方面筹集资金是提升我国基础设施服务供给水平的必由之路。笔者在分析我国传统投融资体制及基建项目特点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融资的内涵,提出建立偿债基金,推行项目融资的方法有效利用社会资金及外资,构建城市基建多元化融资的新的投融资机制。

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传统投融资机制分析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具有微利性公益项目的特质,项目自身的经济效益较差, 但社会效益较高。长期以来,我国此类项目的建设首要依靠政府设立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来完成,项目资金首要依靠于政府的财政预算基建基金导入。

受于基础设施项目“微利”的特质,致使项目自身无法造成充足的投资回报,专业投资公司广泛面对财务情况较差的状

偿债基金况。而且项目自身无法满足项目融资的还贷保障要求,致使微利公益性项目大多不能采取项目融资这一国际上通行的基建项目的投融资方式,极大地制约了专业投资公司参与利用资本市场。此外,受于无法获得项目融资贷款人的信贷支持,这类项目只能采取专业投资公司负责举贷投资,或由建设单位举贷而由专业投资公司担保该种传统的建设项目投融资体制。

该种体制容易产生下方弊端:

1、受于专业公司所投资项目无法达到资金的良性循环,所但保的项目也因债务单位一般不具备偿还能力而变成专业投资公司的事实债务负担。巨额债务及担保责任过分集中于专业投资公司,风险逐年递增且无法分散,大超过其资本金所能承受的限度;

2、专业投资公司资产中也具有很大范围的收益性资产,其商业化运转客观上要求在投融资机制上与微利公益型项目资产分离,达到独立运转,以提升资产运营效益。但当前情况下,专业投资公司一般实施统收统支,这势必形成前者在资金需求与偿付方面很难平衡的局势,不利于专业投资公司的财务控制及资金效率的提升;

3、在专业投资公司开拓资本市场的规模及能力承受制约的情形下,公司拥有的存量资产,特别是微利公益性资产无法盘活变现,资金平衡的达到很大一部分只能依靠于向商业银行“举新还旧”,长此以往将形成专业投资公司的信用下滑,商业信贷融资途径变窄的不良局势。

二、改革单一投资主体的情况,构建多元投资主体

投资体制中显现的困难,根本原因在于投资主体的单一化,投资体制的各种责、权、利关系没有理顺。所以,改革的最重要目标就是构建多元的投资主体结构。

对于纯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受于不能造成直接的经济效益,仍应以政府部门为投资主体,允许各种类型的企业、个人参与项目投资,形成多元化的主体结构。以市场准则为根据,执行市场化的融资活动和投资管理,依法获得经济回报,获取经济收益。在这部分的投资活动中,要使政府从主导垄断地位转变为投资主体之一,政府许多的是起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并利用政府的其它投资收益补充给纯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处理后者的融资困难,形成纯公益项目投资的良性循环。

对于微利性基础设施项目,受于其存在适当的投资收益,因此为项目的市场化运转给予了基础。可以允许和激励企业法人(包含外资)和个人进入部分城建领域投资和经营,达到由政府单一投资主体向政府、企业法人等多元化投资主体的转变。通过市场化融资,由市场来选择投资人、项目运营管理者,并由项目投资人对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收益全过程负责,完全实施市场化投资与经营。政府的功能只限于监督及必要的信用担保。

三、助推微利公益性项目的项目融资

基于上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的思路,结合项目融资的特质,笔者觉得助推微利公益性项目的项目融资是现实可行的选择,具体分析如下。

1、项目融资的特点。

国外基建项目有很大一部分是采取项目融资的形式。项目融资作为一个专业金融术语有如下特点:

(1)项目融资指的是融资者对特定项目的贷款,供应贷款的投资人可以是股权投资人,也可以是独立于股权投资人的贷款人;

(2)项目融资依靠于项目自身造成的将来收益作为其还款保障,这是区别于金融机构一般性贷款融资的最根本之处。另外,典型意义上的项目融资并没有依靠于所在国家的政府或其余部门机构的担保,其债权人对未履行担保义务的所在国政府及其金融机构无追索权。所以,项目融资也被称为“无追索权融资”;

(3)项目融资通过一连串的合同、协议将风险分散到与项目相关的各方。投资人对项目贷款人的责任只以其出资额(股本)为限。换言之,项目融资的贷款者对项目所有者(项目的股权投资人)投入项目之外的资产及其余收益无追索权,所以,项目融资又称为“有限追索权融资”。

自此可见,真正意义上的项目融资,其性质与当前我国专业投资公司所筹措主体城市建设信贷资金有着本质的区别。

偿债基金后者差不多是政策性资金,这部分资金的运用尽管采取商业化运转,但其投资与偿还仍纳入专业投资公司“统借统还”的模式中,由公司的资产加以担保,其债务风险无法分散。而项目融资的投资及还贷机制则较好地平衡了项目与项目各投资主体之间在项目收益、资金风险及金融信用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在此时,项目融资自身也有如下要求:项目融资所针对的项目首要是值得造成投资收益的项目(但其中不消除其适用于微利公益性项目的机会性);受于项目公司承受了项目建设及项目将来运转及管理的首要成本与风险,项目融资的成本、费用一般情形下好于其它方式的融资,起码在项目投资的初始阶段这样。

2、项目融资与基建项目投资结合的操作模式分析。

针对上述项目融资的特点,基建项目是否适用于项目融资的投融资机制,核心在于处理项目自身无法造成现金流的困难以及项目的投资人、债权人及政府的各方利益能否可以通过项目融资而获得最大程度的平衡。处理上述困难的可行方式是利用资本市场,积极助推专业投资公司的资产重组,采取资本运转的方法对专业投资公司固有的投融资模式执行创新。同期争取政府部门的协助与支持。

基于这一思路,设计如以下案:

(1)专业投资公司资产重组与分立。借助资本市场,助推专业投资公司的资产重组,将公司的存量资产剥离为收益性和非收益性(又称为微利性)两大类,并分立。收益性资产并入专业投资公司所拥有的上市公司为核心的资产板块,对于原来没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专业投资公司可以以这部分优质资产为核心组建股份制公司或参股、控股上市公司,然后通过控股公司执行资金筹措与运营运转,独立承受风险;而微利性资产则以政策扶持为主执行投融资,并主张最大限度的商业化运转;

(2)采取“政府为主,社会为辅,多元募集”的方法处理资金困难,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新的投融资格局。广开微利项目的筹资途径,包含:政府投入、国际资助、受益单位支持、受保企业风险保证、专业公司投资、运营收益补充。

(3)设立偿债基金支持微利公益投资项目。偿债基金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证债务资金的及时偿还,进而提高债务人的金融信用,减弱财务风险;同期,偿债基金的首要来源为政府部门的财政性补助、税收返还及土地批租收入等资金,是争取政府部门对城建政策优惠与金融扶持的重要途径之一;

(4)偿债基金导入微利公益性投资项目,达到项目投资收益重组。受于项目融资的信贷方式与融资的资产组织形式(项目公司)两者是不可分割的,从金融角度来说,假使项目公司自身的资产(包含将来的项目资产和项目建设所投入的股权资产)能够处理投资回报困难,项目融资的信贷资金来源困难便有了保障。

四、偿债基金导入微利公益性项目的操作模式

偿债基金导入微利公益性项目不导致简单地处理资金和信用的困难,而是构造政府基建新机制的困难。它不仅仅是政府举动,而是政府扶持下建设项目的市场化举动。建立的偿债基金务必规范运转。专业投资公司务必有充分且清醒的理解,不能盲目扩大偿债基金的金融和信用担保功能。

依据当前的事实情形,笔者拟定了偿债基金导入微利项目的基本框架:

(1)偿债基金为独立法人,按市场原则规范运转,在保证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投资货币、资本市场以获取有限风险下的投资收益;

(2)偿债基金的首要资金来源为非债务性资金收入,包含财政拨款、税收返还、土地批租收入、投资收益等。

(3)偿债基金以供应信用担保、贴息的方式选择有不错社会效益及升值潜力的微利项目为其供应金融支持。

(4)偿债基金采取新型的银企合作方式,即与商业银行促成协议,依据微利项目的具体情形,将一笔特定数额的资金以保证金的形式存入银行专门账户,协议银行按协议规定的担保增大倍数向微利项目供应贷款。该保证金将作为偿债基金对微利项目的金融支持,为其供应贴息及信用担保,并同期限定专业投资公司的最高风险额度。

(5)由政府协调,联合金融机构与建设单位组建区域性、专业性城市基建信用再担保机构(或信用保险机构),为微利公益性投资项目供应再担保服务,实行担保风险控制。

五、终结语

依据我国当前的城建水平和发展规划,微利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今后若干年还会大批显现,其资金困难的处理已形成当务之急。当前我国的一部分城建项目(仍有其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在部分投资项目中实行了项目融资,获得了不错的效果。但这些基本均为收益性项目,同期均为在有担保的情形下完成的。从这一意义上表达,微利公益性项目利用项目融资执行建设尚无先例。

产生该种局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觉得其中重要的一块是行业人士囿于项目融资的静态内涵,缺乏从动态角度及从与资本市场有关联的金融理论方面剖析项目融资各方的风险——收益机制。通过设立偿债基金的方式,执行项目融资进而引进社会资金及外资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一条可行、起码是值得探索的思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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