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股即无表决权股股票,指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运营管理事务不享有表决权的股票。相应地,持有这类股票的股东无权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在公司实践中,无权股票并没有多见。一般的情形是,无权股票多限于优先股股票,尤其是累积优先股股票。其实质是以收益分配和余下资产清偿的优先权作为无表决权的弥补。发行无权股票的目的,在于满足那些为了获取投资利益而不愿意参与公司运营管理的投资人的需要,有助于加速资本的筹集,同期亦有助于少数大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维持公司运营活动的平稳。
定义简述
股票依照股东能否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运营管理享有表决权,可将股票划分为表决权股股票和无表决权股股票。
无表决权股股票是指依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运营管理不享有表决权的股票。相应地,这类股票的持有者无权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但仍可以参与股东大会。
在实践中,公司广泛发行表决权股股票,特殊情形下发行无表决权股股票。这类股票多限于优先股股票,尤其是累积优先股股票,其实质是以收益分配和余下资产清偿的优先权作为无表决权的弥补。发行无表决权股股票的目的在于满足那些只为获取投资收益而不愿意参与公司运营管理的投资人的需要,进而加速资本的筹集和公司的设立;同期也有助于少数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受于持有公司运营权是股东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是股东地位平等的体现,所以,有些国家的公司法清晰规定不允许或有条件地允许存在无表决权股股票。
股行市场
股票一级市场
指股票的初级市场也即发行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投资人可以认购公司发行的股票。通过一级市场,发行人筹措到了公司所需资金,而投资者则买入了公司的股票形成公司的股东,达到了积蓄转化为资本的过程。
一级市场有下方几个首要特点:
(1)、发行市场是一个抽象市场,其买卖活动并不是局限在一个固定的场所。(2)、发行是一次性的举动,其价格由发行公司决定,并经历相关部门核准。投资者以同一价格买入股票。股票二级市场
二级市场指流通市场,是已发行股票执行买卖交易的场所。二级市场的首要功能在于有效地集中和分配资金:
(1)促进短时间闲散资金转化为长期建设资金;(2)调节资金供求,引导资金流向,沟通积蓄与投资的融通途径;(3)二级市场的股价变动能反应出整个社会的经济情形,有利于抽调劳动生产率和新兴产业的兴起;(4)保持股票的合理价格,交易自由、信息灵通、管理缜密,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都承受严密的保护。已发行的股票一经上市,就进入二级市场。投资者依据自己的分析和需要买进和出售股票,其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来决定,投资者在与一天中购入股票的单价是不同的。对比含权股
无权股
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股份公司进入盈余分配期间,这个期间的股票就是含权股,另外公司增资配股也形成含权股。中国股市对分红配股的实行日期无统一规定,事实上往往一年到头都有上市公司在搞分红配股,分布较密集的月份则是5、6、7、8、9几个月。
在分红派息的前夜,持有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一定要紧密关注与分红派息相关的四个日期,这四个日期是:
1、股息宣称日,即公司董事会将分红派息的消息发布于众的时间。
2、派息日,即正式将股息发放给股东的时间。
3、股权登记日,即统计和证实参与本期股息红利分配的股东的时间。
4、除息日,即不再享有本期股息的时间。
在这四个日期中,最重要的是股权登记日和除息日。受于每天都有投资人在股票市场上买进或出售,公司的股票持续易手,这就代表着股东在持续改变中。所以,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分红派息时务必清晰发布股权登记日,派发股息以股权登记日这一天的公司名册为准。
含权股的选择
一般来看,绩优、盘小、送配股比例大、配股价比正股价有较大落差的含权股,多会形成一轮上升行情;而送配股比例小,配股价靠近正股价的含权股则多会迈出一轮下挫行情。
其次,多头市场购进股票参与除权,获利机会多;空头市场参与除权,蚀本情形多;振荡横盘市场参与除权,则优选的含权股仍有较多的获利机会。
又一次,在无庄家操纵的情形下,抢权行情与填权行情彼此间具有消长关系,二者总升幅的上限,即填权价的上限应符合市场比价体系。
案例分析
股票无权代理买卖纠纷案
1993年6月26号,原告往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名册登记,并开设A113121662号码的股票帐户。1993年8月初,原告在武汉证券公司上海运营部分别买入富耀股票9000股,哈医药股票1.5万股。同年8月12号、13日、16日,被告在案外人蒋某未出具原告委托书及任何委托手续情形下,让蒋某在其处填写交易委托单后,将原告帐户内的上述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883”交易席位上全部出售。在蒋某未出具原告磁卡及身份证情形下,又将原告股票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交由蒋某签字,并依据蒋某的要求,将原告股票的全部售后得款392524.27元转入蒋某设在被告处的资金帐户。同年10月7号,原告至某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申报出售股票,发觉帐户内股票已被抛售。与被告交涉无果后,原告遂至法院。
法院觉得,本案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委托的情形下,让蒋某填写委托单抛售原告名下的股票,成交后违背规定,将交割凭单直接交由蒋某签收,并将股票交割金转入蒋某的资金帐户,其举动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过错在于被告,被告应承受全部责任。
办案要点:
本案是一起无权代理引起的股票买卖纠纷,事实比较清楚,处理本案的核心是认定被告未经原告委托出售原告名下的股票是一种无权代理举动。本案原告周某往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了名册登记,开设了股票帐户,其对自己依法获得的股票享有所有权,其余人未经其答应或授权均不得处分。证券公司若代理卖其股票,务必获得周某的委托授权,办理正式的委托手续。但本案被告在案外人蒋某未出具原告委托书及查验原告身份证、股票帐户、资金帐户情形下,让蒋某在其处填写交易委托单,将原告帐户内的上述股票出售,并将原告股票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交由蒋某签字,全部资金转入蒋的帐户。可见,被告实行的这些举动,仍未获得代理权,事后也未得到原告追认。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之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举动,只有经历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受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举动,由举动人承受民事责任,”被告因自己的无权代理举动侵犯原告的股票所有权,使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应对此承受全部责任,返还原告股票交割金并赔偿银行利息损失。
此外,受于原告股票事实上是被案外人蒋某出售,而且所卖股票的全部资金转入蒋的帐户,被告在承受责任后,有权再向蒋追偿损失。
有关词条
参考资料
(1)http://www.jsmedia.tv/?action-viewnews-itemid-3666
(2)http://wiki.mbalib.com/wiki/%E6%97%A0%E8%A1%A8%E5%86%B3%E6%9D%83%E8%82%A1%E8%82%A1%E7%A5%A8(3)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5年综合本),第1190-1192页(4)http://lw.3edu.net/zjal/lw_391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