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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解散

外汇网2021-06-21 21:29:26 109
什么是强制解散

公司的解散有强制解散和自愿解散两种形式。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撤消或裁定解散。这是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逼执行的解散。

公司解散后,在清算完结前,法人资格仍看为存续,但其权利能力承受严格的制约,仅限于在清算规模内活动,不得再执行新的运营举动;公司的代表机关和代表人的权限自公司清算构成立之日起终止,由清算人代表公司执行清算举动。

强制解散的类型

强制解散,又分为行政强制解散和司法强制解散两类。

1、行政强制解散

行政强制解散指企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照特定事由法定事项,按一定程序终止企业生产运营活动,清算企业财产,债权、清偿企业债务,及申请注销企业运营执照的系列活动。

2、司法强制解散

司法强制解散是指投资人基于本身利益,企业利益,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承受损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散企业的诉讼。

强制解散的事由

1、破产。公司宣布破产时,公司即应解散。

2、政府主管机关命令解散。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政府主管机关可以命令其解散:当公司设立人以不合法目的设立公司时;当公司实施业务的董事不顾政府主管机关的书面警示,继续或反复实行违背法令或章程的举动时;当公司成立后无正值理由而长期不开始运营,或运营后又长期停止运营时。假使政府主管机关命令解散,公司即应解散。

3、法院裁定解散。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法院可以依据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请求,经审理后裁定解散:当公司业务遇到明显问题,使公司已经遭到巨大损失或有遭到巨大损失的危险时;当受于董事不当管理或处分公司财产、危及公司存续时。假使法院裁定解散,公司即应解散。

强制解散的程序

1、董事会通知股东。公司解散开始后,除因破产事由者外,董事会应立刻公告通知股东并专函通知记名股股东。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公告破产事项。

2、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除因破产事由者外,与自愿解散相同。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依职权执行破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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