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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

外汇网2021-06-21 21:28:29 164
什么是有奖销售

有奖销售是指运营者销售商品或供应服务时,附带性地向买入者供应物品、金钱或者其余经济上的利益举动。

有奖销售的类型

有奖销售首要包含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

(1)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依附于或者随附于销售举动的赠与举动。附赠式有奖销售事实上是一种赠与举动,即所有人将财物或与财物相关的权利无偿地让与他人所有。该种赠与和市场竞争紧密有关,所以要承受竞争法的规制。

(2)抽奖式有奖销售是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买入者能否中奖的有奖销售方式。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抽奖式有奖销售可以提升提升有关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促进商品流通,并给运营者导致适当的经济利益。抽奖式有奖销售运用适当,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运用不当,则会产生对竞争秩序的损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有奖销售的优点

⑴以买入为前提的有奖销售能够直接促进销售额的提高;

⑵对产品的宣传强度较大;

⑶促销奖品的费用比较平稳和容易控制;

⑷适当的奖品有利于提高品牌形象;

⑸可以使顾客造成兴趣和兴奋。顾虑到很多人,特别是年轻人,对于广告和其余惯用的促销产品的做法相对冷淡,这一点尤其重要。

有奖销售的缺点

⑴法律的制约较大;

⑵会引起未获奖消费者的不满;

⑶对促销方案设计和活动组织实行的要求较高。

《有关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值竞争举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值竞争举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下方简称《反不正值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策划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运营者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服务,附带性地向买入者供应物品、金钱或者其余经济上的利益的举动。包含:奖励所有买入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买入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买入者能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准许的有奖募捐及其余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举动: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几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

奖品种类、数量、质量、供应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明。

(二)采取不正值的手段有意让内定人士中奖。

(三)有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厂商品、奖券同期投放市场;有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期间投放市场。

(四)其余欺骗性有奖销售举动。

前款第(四)项举动,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认定,应该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胜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余经济利益作奖励的,依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 运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单价、质量和买入者的投诉执行认定,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 运营者举行有奖销售,应该向买入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几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该包含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运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胜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形,运营者应该随时向买入者明示。

第七条 违背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值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背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看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条确相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值竞争举动而承受侵害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值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第九条 在《反不正值竞争法》施行前发生的、属于《反不正值竞争法》禁止的有奖销售举动,《反不正值竞争法》施行后,一律不得继续实行。但预先设定的开奖、兑奖时间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之后,运营者依然应该在预定时间依照预定事项履行其开奖、兑奖的义务。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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