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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外汇网2021-06-21 12:43:36 161
简介

为了保证公司正常有序有规则地执行运营,保证公司决策正确和领导层正确实施公务,防止滥用职权,危及公司、股东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国都规定在公司中设立监察人或监事会。监事将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实施监督职能。监事会与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并立,独立地行使对董事会、总经理、高级职员及整个公司管理的监督权。为保证监事会和监事的独立性,监事 不得兼任董事和经理。监事将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的运营管理执行全面的监督,包含调查和审查公司的业务情况,检查各种财务情形,并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供应数据,对公司各级干部的举动实施监督,并对领导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议,对公司的计划、决策及其实行执行监督等。设立目的

受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该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范围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该包含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差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余形式民主选举造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二分之一选举造成。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士不得兼任监事。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致使监事会成员差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职权规模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士实施公司职务的举动执行监督,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士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士的举动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士给予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士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余职权。作用

监事将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合法性执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供应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将对公司财务情况和运营管理情形执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总裁应该依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数据公司巨大合同的签订、实施情形、资金运用情形和盈亏情形。总裁务必保证此报告的真实性。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余高级管理人士存在违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举动,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应,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余相关部门数据。《公司法》中有关监事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运营情形异常,可以执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受。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起码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会议应该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该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该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受。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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