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放
外汇网2021-06-21 11: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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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电放 电放与海运单均为为了便利海上运输而创设的,而且在当前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实践中经常运用。所谓的电放是指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期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形下);承运人授权(一般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形下交付货物。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形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受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一般是在装货港),视其为非凡情形,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但是,当前相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电放通俗点讲就是发货人不用领提单,收货人凭身份确认提货的一种放货形式。它的操作和普通的提单放货在提单补料和提单证实阶段完全统一,导致到了领取提单阶段显现了差别。电放的程序其实很简单,填了电放申请传真给船公司就行了。不要以为这是一份普通的申请,上面清请楚楚地写明了你放弃领取提单的权利。签字盖章之后,您就不要再想跟船公司要提单了。您假如已经拿了提单,又要改做电放,那您需要把全套提单交回船公司之后再填写电放申请。 电放的有关内容 有关Telex Release (电放)有:1)电放有的简写为TLX, 少部分人简写为T/R(另:T/R还指trucking 吨车费,拖车费)。2)电放:应签发或已签发正本B/L的货代或船公司,依据托运人或货代的要求,在POL不签发正本B/L或收回已签发之正本B/L,以E-MAIL或FAX或Telex, Telegram等方式通知Delivery Agent 将货放给B/L上的Consignee或shipper order之人(to order B/L下)。3)shipper申请电放,一般要其出具公司正本保函或在相关B/L COPY(MEMO—B/L)上背书。保函的内容一般有:shipper’s name , voyage NO. B/L NO. Sailing date (开航日)及货代无条件免责条款。4)切记:若签正本B/L给shipper 后,shipper才提出电放申请,须收回全套正本B/L。5)当答应电放后,有的出具电放信,有的给出一个电放号(如密码一样,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6)做L/C (以L/C为付款条件),或B/L为order单(即B/L上Consignee栏未填收货人Business Name , (又叫 Complete 或 Full Name ),而表明为“order” 或“order of shipper”或“order of XXX Bank CO”或“order of XXX CO”,总之,只要于Consignee见有order 字样者)或空白B/L(即B/L中Consignee栏空着不填)或付款条件为Collection(托收(注:collect 则为“到付”之义))(托收含D/P=Doc Against Payment 与D/A= Doc Against Acceptance) ,以上四种情形原则上不同意做电放。7)电放下一般采取PP(ppaid . 预付运费)。8)若货物有不良情形,切记:于电放信上要打上Mate’s Remark.(大付批注)。9)电放日:一般应于货(柜)抵目的港前。10)电放申请书上常有此句:Please kindly release cargo to Consignee here - below without psentation.(“提交,出示”) of the orginal XXX Bill of Lading.(XXX 代表 Carrier’s Name 或货代名)(在不提交×××公司的正本B/L下请将此票货放给下方载明之收货人)。11)运用电放放货,并不是不出B/L。 导致不出正本B/L(若已出,则一定要全套收回)而出B/L COPY或MEMO件。为了能详尽反应货物有关情形,运用B/L COPY件是最好之方式。12)运用电放,一般需向客户收取电放费:USD 15左右。 做电放的几种情形 下方是做电放的几种情形:1) 不出任何B/L(H—B/L,M—B/L均不签给客户)。客户 补料 货代 补料(注明“做电放”) Carrier(以B/L样本方式将相关情形告知对方)Carrier出单MB/L copy件 货代 传MB/L COPY 客户,客户证实OK后,:客户 传电放申请书 货代 传电放申请书 Carrier。若Carrier答应电放,一般于货装船后:Carrier 传电放信 或给电放号shipper传电放信或给电放号Consignee货抵目的港后,Consignee凭电放信或报出电放号,找Carrier于目的港之Agent提货。此种情形多见于目的港在东南亚地区时,由于电放快而B/L流转(邮寄)慢。(船比B/L先到卸港)2) 对M—B/L电放,运用货代的代理,签发正本H—B/L,对M—B/L电放即代表着以电放信代替M—B/L之功能(诚然不或许签M—B/L正本单)。
货代给其客户签正本H—B/L,H—B/L上的shipper填客户名,Consignee填目的港客户名(即真正的收货人)。Carrier给Forwarder 的M—B/L COPY(或MEMO)件上,shipper 填货代名,Consignee填货代于目的港的代理。上述操作也可:货代与其客户对好单后,将客户回传给Forwarder的H—B/L上的shipper一栏,由客户名改为货代名,将Consignee栏由真正的收货人改为货代之代理,其余内容不动(其余内容指品名,包装,件数,POL,POD,Delivery Agent,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Cntr No., Seal No., Marks %26amp; Nos (唛头及唛码),Notify, Place of Receipt, Place of Delivery Vessel %26amp; Voy No., Shipping on board Date等等)改完此二栏后将此单传给Carrier。以上操作中货代传给Carrier之单子上,其自己成了自己B/L之shipper电放信:Carrier→货代→货代之代理→Carrier(货代之代理交出电放信或报出电放号后即从Carrier处获得D/O)H—B/L流程为:货代→客户(启运港)→客户(目的港)→Forwarder’s Agent(目的港客户交出H—B/L从货代之代理处获得D/O=Delivery Order)。注:若为到付运费必嘱咐目的港代理收齐运费后才放货!此种情形除要给代理一笔代理费外仍需给船公司电放费(约$15)。“华联通”公司去美国的货多采取此种情形(它于美西各港有自己的代理)。3) 对H-B/L电放签发正本M-B/L运用货代的代理。M-B/L流程:Carrier→Forwarder→Forwarder’s Agent at POD货代的代理凭正本M-B/L换取D/O,电放信流程:Forwarder→客户(起运地)→ 客户(目的港)→Forwarder’s Agent 目的港客户凭电放信(或电放号)从货代代理处换得D/O。4)双电放。不签正本HB/L与MB/L,Carrier将其策划的电放号告知Forwarder→Forwarder’s Agent→ Carrier,Forwarder将其策划的另一电放号告知shipper→Consignee → Forwarder’s Agent。注:a)电放下,有的公司要求consignee除交出电放信(号)外还要交出B/L的fax件(预先Forwarder将此fax件给shipper →consignee).有的规定:Consignee于电放信上盖上其公章后才可去代理处换D/O。b)对H-B/L或M-B/L电放时,并不是不出提单,而一般要出copy件,将copy件fax给有关各方。c)客户提出电放申请后,Forwarder或Carrier于电放申请书上盖上“电放章”及 “提单章”fax给客户,如此可简化操作。d)一般货代也会给其代理人传一份电放单(上面写明相关情形)。e)若向Carrier申请电放,有的公司要向Carrier追要电放电报(此报内容:Carrier能否答应电放及其余相关情形)。f)对M-B/L电放下可叫Carrier出一份Memo-B/L给Forwarder%26#59;对H-B/L电放下Forwarder可给其客户出Memo-B/L。g)国外→HKG→珠三角(进口货):若于目的地电放,则程序为:Consignee凭头程大船提单copy 件即全程提单copy件或fax件及电放信及consignee的公司正本保函去目的地代理处换取二程正本B/L或D/O,凭此二程feeder单报关商检,提货(注:这儿的电放指的是对Ocean-B/L大船提单电放(不给客户出正本O-B/L)。此种情形下电放信及全程B/L copy件流程为: ocean carrier→Forwarder →shipper(国外客户) →consignee(目的港客户)。若珠三角→HKG→国外(出口)下对大船B/L电放,则电放信(号)流转为:Ocean carrier→ 头程feeder→shipper→consignee。 选择运用电放的根据和风险 众所周知,提单已有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等赋予其定义、加以规范。而“电放”事实上是运用提单时的一种非凡情形。但该种情形非常非凡,致使提单的“准流通证券”的性质,即提单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加交付自由转让的性质被消灭。当前还没有国际公约或各国的法律给“电放”赋予定义和规范。如前所述,“电放”的原理是异地收回提单,然后交付货物。该种做法也是参照了在签发提单时的非凡情形,即“异地签单”的做法。但是,“异地签单”依然是存在着困难的,而且也有人对其做法提出过质疑,可以说“异地签单”做法的后果存在着未知性。严格依照本文予以“电放”的定义操作,可以避免一部分不确定原因产生的影响。但是,实践中的一部分做法依然给“电放”以后承运人承受的相应责任组成风险。值得注重的困难可以包含,但不局限于:(1)托运人(发货人)申请“电放”时,承运人不再签发提单,此时,提单条款对当事人能否具有约束力的困难。(2)提单可以适当背书(duly endorsed)后转让,“电放”时如何实行的困难。(3)“电放”情形下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均为无船承运人,作为事实承运人的船公司将货物交付给真正的货主时,能否会承受交错货物的责任困难,或者无船承运人错误交付货物时,船公司应承受的责任困难。(4)船公司与船舶代理人之间授权不明现象的发生及其责任的承受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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