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定义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运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民营企业(包含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运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卖出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解释
在国际融资领域BOT不仅仅包含了建设、经营和移交的过程,更首要的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自身信用为基础的融资,项目融资是与企业融资相对应的。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融资时,银行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的收入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在该种融资方式中,银行承受的风险较企业融资大得多,假使项目失利了银行或许无法收回贷款本息,所以项目结构往往比较复杂。为了达到该种复杂的结构,需要解决大批前期工作,前期费用较高。上述所说的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收入回收本金和利息就是无追索权的概念。在事实BOT项目运转过程中,政府或项目公司的股东都或多或少地为项目供应一定程度的支持,银行对政府或项目公司股东的追索只限于该种支持的程度,而不能无限的追索,所以项目融资经常是有限追索权的融资。 受于BOT项目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BOT项目的债务不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如此项目公司股东可以为许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所以承受了股本投标人的欢迎而被普遍应用。
BOT的历史
近些年来,BOT该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部分低收入国家用来执行其基建并获得了适当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规模大量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执行宣传,但是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显现迄今已有起码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含建设和运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但是据罗纳德·科斯(R. Coase)的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起码有十座。该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当下所谓BOT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运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务必包含很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而且表明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得到政府的准许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务必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好于行政部门。 同很多其余的创新具有共同的命运,BOT在其诞生以后历经了一段默默无闻的期间。而这段默默无闻的期间对BOT来讲是这样之长以致于民众差不多忘记了它的早期表现。直到本世纪80年代,受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将BOT捧到经济舞台上时,很多人将它当成了新生事物。
特质
1、民营企业基于许可获得一般由政府部门承受的建设和运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由招标方式执行);
2、由获专营权的民营企业在特许权期限内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并用获得的收益偿还贷款;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演变事态
1、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运营。
项目一旦建成,项目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当地政府导致买入项目服务。
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运营—转让。
项目公司对所建项目设施拥有所有权并负责运营,经历一定期限后,再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
3、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租赁—转让。
项目完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租给第三者,以租赁分期付款方式收回工程投资和经营收益,以后再行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
4、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设—转让—运营。
项目的公共性很强,不宜让民营企业在经营阶段享有所有权,须在项目完工后转让所有权,其后再由项目公司执行维护运营。
5、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即:修复—运营—转让
项目在运用后,发现损毁,项目设施的所有人执行 修复复苏整顿—运营—转让。
6、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即:设计—建设—融资—运营。
7、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
8、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即:建设—拥有—运营—补助—转让
9、ROMT(rehabilitate—operate—maintain—transfer)即:修复—运营—维修—转让
10、ROO(rehabilitate—own—operate)即:修复—拥有—运营BOT项目的当事人
1、政府: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的方式将特许权授予民营企业。
2、项目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是东道国的法人。
3、其余参与人
1)建设公司;
2)营运商;
3)贷款人;
4)招标代理;
5)施工单位。BOT与BOO的比较
1、相同点
BOT和BOO模式最重要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均为利用私人投资承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私人投资人依据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授予的特许协议恐怕可证,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运营。在特许期,项目公司拥有项目的占有权、收益权以及为特许项目执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经营管理和合理收费等的权利,并承受对项目设施执行维修、保养的义务。在我国,为保证特许权项目的顺遂实行,在特许期内,如因我国政府政策调整原因影响,使项目公司承受巨大损失的,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升运营收费或延长项目公司特许期;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红利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外汇出境。但是,项目公司也要承受投融资以及建设、采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供应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融资供应担保。
2、不同点
BOT与BOO模式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在BOT项目中,项目公司在特许期终结后务必将项目设施交还给政府;而在BOO项目中,项目公司有权不受任什么时候间制约地拥有并运营项目设施。从BOT的字面含义,也可以推断出基础设施国家独有的含义:作为私人投资人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本着高风险、高回报的原则,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为收回投资并得到投资回报,私人投资人被授权在项目建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对项目享有运营权,并得到运营收入。期限届满后,将项目设施运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自此可见,项目设施最终运营权依然掌握在国家手中,而且在BOT项目整个运转过程中,私人投资人自始至终都没有对项目的所有权。说见底,BOT模式然而是政府利用私人投资人在一定期限内对项目设施拥有运营权,但该基础设施的本质属性没有任何更改。换句话说,运用BOT方式,项目发起者可拥有一段确定的时间以得到事实的收入来弥补其投资,之后,项目交还给政府。而BOO方式,项目的所有权不再交还给政府。BOT与BOOT的比较
BOOT与BOT的区别有二:一是所有权的区别。BOT方式,项目建成后,私人只拥有所建成项目的运营权;而BOOT方式,在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私人既有运营权,也有所有权。二是时间上的差别。采取BOT方式,从项目建成到移交给政府这一段时间一般比采取BOOT方式短一部分。每一种BOT形式及其变形,都体现了对于基础设施部分政府所愿意供应的私有化程度。BOT代表着一种很低的私有化程度,由于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私人。BOOT代表了一种居中的私有化程度,由于设施的所有权在一定有限的时期内转给私人。最后,就项目设施没有任什么时候间制约地被私有化并转移给私人来说,BOO代表的是一种最高级别的私有化。换句话说,一国政府所接纳的建设基础设施的不同模式,反应出其所愿意接受的使某一行业私有化的不同程度。受于基础设施项目一般直接对社会造成影响,而且要运用到公共资源,诸如土地、公路、铁路、管道、广播电视网等等。所以,基础设施的私有化是一个特别重要的困难。对于运输项目(如收费公路、收费桥梁、铁路等)均为采取BOT方式,由于政府一般不愿将运输网的私有权转交给私人。在活力生产项目方面,一般会采取BOT、BOOT或BOO方式。一部分国家很重视发电,所以只会和私人
签署BOT或是BOOT特许协议。而在电力资源足够的国家(如阿根廷),其政府并没有这样重视发电项目,一般会签署一部分BOO许可证或特许协议。最后,对于电力的分配和输送,天然气以及石油来看,这类行业一般被觉得是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国计民生,所以建设这类设施一般都采取BOT或BOOT方式。案例分析
简述
20 世纪 70 年代后 , 无论是低收入国家依旧发达国家政府的财政预算越来越紧俏 , 面对基础设施的需求量越来越大 , 由政府充当基础设施投资主体越来越问题。 BOT 方式作为一种新的投融资方式在低收入国家和发达国家满足了广泛性的内在需求。但 BOT 方式在低收入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是有区别的。 首要表当下低收入国家受于本国的民营单位投资和运营能力低下 , 所以 BOT 方式的民营单位一般是外国公司或财团 , 即国际 BOT 方式。正如前面所提及的 ,BOT 、BOO 和 BOOT 及其变通形式 , 在低收入国家得到普遍应用。政府采取该种融资方式来建设国家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不必动用财政预算。 从我国的现实经济状态看 ,BOT 方式的民营单位依旧以外商为主 , 但也要积极吸引本国民营组织参与 BOT 建设。 而发达国家则受于本国民营单位的投资能力较强 , 所以 BOT 项目可以由本国的民营单位 ( 诚然也可以由外国的民营单位 ) 承受。
1、英法海峡隧道
英国的很多铁路项目 , 香港东区海底隧道等均为采取这类融资模式建成的。其中 , 最有名的 BOOT 项目就是英法海峡隧道口英法海峡隧道包含 2 条 7.3 m 直径的铁路隧道和 1 条 4.5 m 直径的服务隧道 , 长 5O km 项目公司 Eurotunnel 由英国的海峡隧道集团、英国银行财团、英国承包商以及法国的 France - Manehe 公司、法国银行财团、法国承包商等十个单位构成。 特许权协议于 1987 年签订 , 该项目于 1993 年建成。政府授予 Eurotunnel 公司 55 年的特许期 (1987 - 2042, 含建设期 7 年 ) 建设、拥有并运营隧道 ,55 年之后隧道由政府收回。
项目总投资 103 亿美元。在特许权协议中 , 政府对项目公司提出了 3 项要求 :
(1) 政府不对贷款作担保 ;
(2) 本项目由私人投资 , 用项目建成后的收入来支付项目公司的费用和债务 ;
(3) 项目公司务必持有 20% 的股票。项目资金来源依靠股票和贷款筹集。其中 , 股票 20 亿美元 , 由银行和承包商持有 2.80 亿美元 , 由私有机构持有 3.70 亿美元 , 由公共投资人持有 13.50 亿美元。 在 1986 - 1989 年间分 4 次发行。贷款为 83 亿美元 , 由 209 家国际商业银行供应 , 其中用于首要设施 68 亿美元 , 用于备用设施 15 亿美元。
政府允许项目公司自由确定通行费 , 其收入的一半是通过与国家铁路部门签订的铁路协议造成的 , 用隧道把伦敦与欧洲的高速铁路网相连接 ;其余收入来自通过隧道运载商业机动车辆的高速火车收费。政府保证 , 不允许在 30 年内建设第二个逾越海峡的连接通道。
项目公司承受隧道建设的全部风险 , 而且为造价超支设置了 18 亿美元的备用金。在岸上施工的部分 , 工程量按一个固定价格合同。隧道则以目标费用为基础。项目公司按事实费用加之目标价值 12.36% 的固定费向承包商支付 , 该费用预期为 2.5 亿美元。假使隧道在目标价格下方建成 , 承包商将得到所节约资金的一半 ;假使事实费用或进程胜过目标值 , 承包商将支付一项特定数量的损失费用给项目公司。此外 , 受于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或通胀 , 合同要服从于价格调整。
2、我国第一个国家正式准许的 BOT 试点项目
一一广西来宾电厂 B 厂
20 世纪末的十年 , 亚洲地区每年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标底达到 1300 亿美元。很多低收入国家纷纷引进 BOT 方式执行基础建设 , 如泰国的曼谷二期高速公路 , 巴基斯坦的 Hah River 电厂等等。 BOT 方式在中国显现已有十年有余 ,1984 年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和中国发展投资公司等作为承包商和广东省政府合作在深圳投资建设了沙角 B 电厂项目 , 是我国首家 BOT 基础项目。但在具体做法上并没有规范。 1995 年广西来宾电厂二期工程是我国引进 BOT 方式的一个转折点为我国利用 BOT 方式给予了宝贵的经验。另外 ,BOT 方式仍在北京京通高速公路、上海黄浦延安东路隧道复线等很多项目上得以运用。
广西来宾电厂 B 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来宾县。装机范围为 72 万千瓦 , 安装两台 36 千瓦的进口燃煤机组。该项目总投资为 6.16 亿美元 , 其中总投资的 25% 即 1.54 亿美元为股东投资 , 两个发起人依照 60:40 的比例向项目公司出资 , 具体出资比例为法国电力国际占 60%, 通用电气阿尔斯通公司占 40%, 出资额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 ;其余的 75% 通过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方式筹措。我国各级政府、 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为该项目融资供应任何形式的担保。 项目融资贷款由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英国汇丰投资银行及英国巴克莱银行构成的银团联合承销 , 贷款中 3.12 亿美元由法国出口信贷机构一一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供应出口信贷保险。项目特许期为 18 年 , 其中建设期为 2 年 9 个月 , 经营期 15 年 3 个月。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电厂无偿移交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在建设期和经营期内 , 项目公司将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分别提交履约保证金 3000 万美元 , 同期项目公司还会承受特许期满电厂移交给政府后 12 个月的质量保证义务。广西电力公司每年负责向项目公司买入 35 亿千瓦时 (5000 小时 ) 的最低输出电量 ( 超发电量只付燃料电费 ), 并送入广西电网。同期 , 由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 负责向项目公司提供发电所需燃煤 , 燃煤首要来自
贵州省盘江矿区。
3、马来西亚政府对 BOT的成就运用
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也是低收入国家运营 BOT 模式的成就案例之一。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全长 800 km 南临新加坡、北靠泰国, 其中部分路段为收费道路。由 United Engineer 公司组建了一个新公司一一普拉斯作为项目发起公司 , 负责该高速路的筹资、设计、建造与 运营。预计项目总成本 18 亿美元 , 特许运营期 30 年。项目资金组成中 ,900 万美元为项目发起公司的股本 ;18000 万美元为该公司的股份资金 ;其余 90% 均来自银行贷款。
该高速公路项目得到了很高的政府担保 : 政府供应的援助性贷款为 23500 万美元 , 约为项目从开始筹资到建造完工总成本的 13% 。该笔贷款在 25 年内还清 , 并在前 15 年内可缓期偿付 , 其固定年利率为 8% ;政府予以了普拉斯公司最低运营收入担保 , 即假使公司在运营的前 17 年内因交通量下滑而显现现金流动窘境的话 , 政府将此外供应资金 ;马来西亚政府还授予普拉斯公司运营现有的一条高速公路 , 长 309 km 公司不须买入该路段 , 其部分通行费收入用于新建公路 ;在外汇方面 , 马来西亚政府供应的担保是 : 假使汇率的减弱程度胜过 15%, 政府将补足其缺额 ;最后 , 政府还给予了利率担保 : 假使贷款利率上升程度胜过 20%, 政府将补足其还贷差额。
马来西亚政府与普拉斯公司签订了固定总价格合同 , 然后由普拉斯公司与各个分包人分别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在收费方面 , 高速公路的通行费率由政府和普拉斯公司共同确定。日后费率若有提升将与马来西亚的物价指数相联系。
高速公路的筹资采取了传统的资本结构 , 包含负债与权益资本。项目发起人从香港、新加坡和伦敦筹集到 9 亿美元。该项目还从政府那里得到了一笔 2.35 万美元的援助性贷款。为了减轻其现金紧缺 , 项目发起人向其分包人提出 , 只以现金支付合同总价的 87%, 此外 13% 的部分作为分包人的入股资金 , 而且这些股份资金只能在工程建设完工后 , 约
7 年后才可执行转让。这一措施将权益资金的风险有效地转移给了项目分包人。计算机
BOT病毒
机器人的英文缩写。可指网络游戏外挂或者网络爬虫等。
BOT是机器人(Robot)的缩写,是被设计用于自动实施任务的一种程序。最初,bot是用于在UNIX环境中自动实施那些系统管理员要经常实施的无聊的任务。一部分bot可以模拟人类对困难的反映,和用户自动地聊天。Bot也可以被恶意的用于远程攻击者控制受害的计算机。很多bot的实质就是如此,控制一台计算机与控制10万台计算机一样容易。Bot可以用于发送垃圾邮件,下载和存储非法文件,如某些类型的色情文学文件,或者使计算机加入对其余计算机的攻击。有种bot可以用作搜索受害计算机的硬盘驱使器,将机密信息发送到互联网上的远程站点以窃取别人身份信息。受染bot病毒的计算机一般被称为靶标(drones)或者僵尸(zombies)一部分骇客利用bot病毒受染大批电脑被受染的叫做肉鸡,庞大的肉鸡群构成了重大的僵尸网络,利用僵尸网络可以得到一部分灰色的利益收入,比如打广告增长网站的流量等。
BOT 机器人
游戏中的电脑玩家
游戏中的机器人就是BOT,是英文robot的缩写,比如单机的CS游戏中玩家列表中就均为BOT国家代码
BOT是博茨瓦纳(The Republic of Botswana)在国际足联的国家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