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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启动

外汇网2021-06-21 10:33:28 92
什么是破产程序起步

破产程序的起步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后给予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破产申请给予受理,并自此开始破产程序的一种司法举动。

破产程序起步的效力

1.债务人于破产程序起步之时所拥有的及在程序开始之后新获得的财产,均应纳入破产程序。但自然人保持生存的必需品应从破产程序中消除。

2. 破产程序一经起步,财产的控制权和处分权应转交管理人行使。

3.在不影响担保权及抵销权行使的前提下,破产程序起步之时即已存在的针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即“破产请求权”),仅可通过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程序和债权证实程序得以行使。

4.破产程序一经起步,任何破产债权人不得损害其余债权人的利益以提高本身债权的地位。

5.破产申请提出之后正式起步破产程序以前,法院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程序起步的情形

依据新破产法规定,下列三种情形,法院答应受理后,可起步破产程序:

第一,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

第二,企业因资不抵债而主动向法院主动申请破产的;

第三,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够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

假使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法院不答应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可往上一级法院上诉。

破产程序起步的法律后果

依据新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一旦起步,将造成如下法律后果:

1、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消除或继续履行。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消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间未答复的,看为消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该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供应担保。管理人不供应担保的,看为消除合同。

2、财产保全措施被消除,未结案件被中止

进入破产程序后,相关破产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应该消除,实施程序应该中止;未审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该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执行

破产程序起步的法院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1)指定财产管理人。

(2)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间通知已知债权人,并给予公告。

(3)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

(4)责令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该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5)授权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消除或者继续履行

(6)相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该消除,实施程序应该中止。

(7)已经开始而仍未结束的相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该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执行。

(8)相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有关条目

破产程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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