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质
损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损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作为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类犯罪,具有下方首要特质:
(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即损坏我国的货币、外汇、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以及对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组织和举动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违背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管理的活动,损坏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举动。
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状况形式尽管多种多样,但可以将其归纳为下方七种类型:
一是损坏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举动。
二是妨害金融机构的犯罪举动。
三是损坏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的举动。
四是扰乱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犯罪举动。
五是损坏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举动。
六是损坏外汇管理制度的犯罪举动。
七是特殊扰乱金融秩序的举动。
这类犯罪均为以作为方式实行的,而且有些犯罪举动还与举动人的职务或身份相关。
(三)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为有意犯罪,其中有的犯罪,法律规定务必具有“明知”或“有意”。过失不组成损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认定
举动人伪造货币又有卖出、持有、运用、运输伪造的货币举动的,不能认定为数罪而适用并罚方式处理,依然只定一个伪造货币罪,将卖出、持有、运用、运输的举动作为伪造货币罪的一个情节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法律处罚
损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重大的;
(三)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
卖出、买入、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士买入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一百七十一条 卖出、买入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重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特别重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士买入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方罚金。
伪造货币并卖出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持有、运用假币罪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运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重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特别重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变造货币罪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重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运营许可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准许,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运营许可证或者准许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高利转贷罪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数额重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余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余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重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特别重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重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准许,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重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下方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士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士,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余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巨大影响的信息仍未公开前,购入或者出售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士的规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人买卖证券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而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产生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方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士,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士,有意供应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人买卖证券、期货合约,产生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方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值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接连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执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没有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执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余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执行虚假理赔,
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士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士有前款举动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士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背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士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士有前款举动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余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士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余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士有前款举动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士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好于其余借款人同类货款的条件,产生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方罚金;产生巨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
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士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余人发放贷款,产生巨大损失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方罚金;产生特别巨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规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相关金融法规确定。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士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产生巨大损失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产生特别巨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士违背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余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产生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产生巨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士在票据业务中,对违背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给予承兑、付款或者保证,产生巨大损失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产生特别巨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逃汇罪第一百九十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国有单位,违背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国外,或者将国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国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洗钱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造成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举动之一的,没收实行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造成的收益,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下方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下方罚金:
(一)供应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余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国外的;
(五)以其余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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