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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售权条款

外汇网2021-06-21 09:59:55 122

什么是共同卖出权条款

共同卖出条款又称依托权,即在被投资企业上市以前,若原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投资者有权依照拟卖出股份的原股东与第三方促成的单价与条件进入到该项交易中,依照原股东和投资者在目标企业中当前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共同卖出权条款的案例

2006年2月24号,卢森堡国际钢铁巨头阿赛洛(Arcelor)与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签订《股东协议》,就有关内容执行约定。诸多条款中就包含共同卖出权条款。

该共同卖出权条款约定:

1)假使某一方拟向一个受让方卖出其全部或部分股份,在收到转让通知后,假使存续股东不行使优先买入权,则存续股东有权要求受让方以与受让方向转让方发出要约的相同价格及相同条款和条件买入存续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而且转让方应有义务促使受让方以该等价格、条款和条件买入存续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2)在交付转让通知后30日内,存续股东可通过向转让方交付书面共同卖出通知,表明其行使共同卖出权的决定及受让方将从其买入的股份数目。

3)假使在30日期限终结时,存续股东已经好意发出共同卖出通知但在共同卖出通知后180日内政府部门未授予所需准许、答应或豁免,包含证监会的要约收购要求豁免,则无论本协议有任何其余规定,转让方不得在未经存续股东事先书面答应的情形下向受让方转让股份。

4)假使在30日期限终结时,存续股东既未发出优先买入的允诺通知,亦未发出共同卖出通知,则转让方享有90日期限(该期限可依据得到政府准许该卖出的需要给予延长)依照转让通知中的条款向受让方转让股份。转让方应将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副本提交存续股东审阅。

5)假使在任何该90日期限(该期限可依据得到政府准许该卖出的需要给予延长)终结时,转让方未完成股份的转让,转让方不得转让该等股份,除非该转让又一次完全遵循本协议共同卖出的规定,而且本协议所含的对卖出、转让、让与或其余处置的制约均应对该转让又一次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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