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咨询机构,是为证券发行人或证券投资人供应投资咨询服务和资信评估服务的专业
机构。
在国外证券市场中,专业性投资和咨询机构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证券市场尚处在启动和初期发展阶段,证券咨询机构业务相对比较落后,民众对证券咨询机构的存在价值尚缺乏充分认识。就国内证券市场来说,已建立的证券咨询机构多以调查、分析证券市场信息,供应证券分析意见等为首要业务内容,且以证券投资人为首要服务对象。在国内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过程中,很多公司已渐渐认识到证券咨询机构的专业作用。
《证券法》对证券咨询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未作强制性规定。但依据原国务院证券委公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行细则》第3条规定,证券咨询机构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包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运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信息服务机构、信息网络公司、财务顾问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余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
条件
设立证券咨询机构或从事证券咨询业务,须事先得到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并需具备下方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位以上获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士资格的专职人士;同期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位以上获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士资格的专职人士,其高
级管理人士中,起码有一位获得证券或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士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余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业务人士务必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二年以上经验。
7、具备证监会要求的其余条件。
禁止义务
证券咨询机构旨在向证券投资人或客户供应专业性服务。为了避免证券咨询机构与客户利益发生矛盾,建立投资人及客户对证券咨询机构的合理信赖,《证券法》特别规定证券咨询机构承受下方禁止性义务:
1、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不得买卖本咨询机构供应服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余举动,如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执行内幕交易等。
违背上述禁止义务的,应依照证券监管法规,承受相应的行政性责任,包含责令停止违法举动、吊销业务许可和处以罚款;组成犯罪的,还应承受相应的刑事责任。
业务
1、接受政府、证券管理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和国内外机构的委托,供应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方面的研究分析数据和对策咨询服务。
2、接受国内外证券投资人的委托,供应证券投资、市场法规等方面的业务咨询。
3、接受公司委托,策划公司证券的发行与上市方案。
4、接受证券运营机构的委托,策划相关的证券事务方案,担任顾问。
5、编辑出版证券市场方面的资料、刊物和书籍等。
作用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显现,一面适应了证券专业化的要求;另一面也符合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原则。其作用是:
1、咨询人士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可以增长证券市场的透明度。
2、咨询机构可以给市场上的发行人、投资者出谋划策,帮助他们选择筹资、投资的最佳方案,降低盲目性,也降低了浪费。
3、可以加强投资人的风险意识,用事实、报告来引导投资人摆正投资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