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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

外汇网2021-06-21 09:59:06 90
一、组建历史

美国的证券活动在一战后快速发展。在1929年以前,绝大部分公众并没有期望政府对证券市场执行政府监管。银行贷款条件宽松,投资人们怀着白手起家的梦想,根本不在意未被监控的证券市场中潜藏的重大危险,纷纷投身于证券交易中。在20年代,大概2000万美国人,在战后繁荣经济的诱使下,投身于证券市场,形成大大小小的股东,据预期在该期间约500亿美元的资金投入到了证券市场,这些资金在1929年的股票市场崩溃之后,有约一半化为乌有。股票市场的崩盘,致使了无数投资人和银行损失惨重,而其引起的银行挤兑,更是致使了银行业的灾难,最终致使了1929年美国的经济大萧条。为了回复经济,国会觉得务必重树国民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国会召开听证会研究处理办法,并依据听证会的结论而通过了《1933证券法案》和《1934证券交易法案》。想要根据该法律来有力地监管证券市场并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就需要一支高度协调的证券监管队伍,于是国会于1934年建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一般翻译为“证监会”来与中国同性质的“中国证监会”对应)。时任总统的富兰克林·罗斯福任命了约瑟·P·肯尼迪为第一人证监会主席,他也是日后美总统约翰·F·肯尼迪的父亲。二、任务目标

美国证监会的任务是保护投资人,维护公平、有秩序、高效率的证券市场,并协助家庭资本、国家资本向资本运转市场的流入。三、机构构成

美国证监会约有3,100位雇员。总部位于华盛顿特区,另在美国的其余11个地区有分部。

美国证监会由下方部分构成:

5名委员,这五名委员由美总统在参议院的建议和许可下亲自任命,任期五年,但五人的任期相隔一年地错开,也就是说每一年替换一名委员。委员中的一位将被总统任命为证监会主席,来作为证监会的最高实施长官。

4个部门,即公司融资监管部(Division of Corporation Finance),证券市场管理部(Division of Market Regulation),投资活动管理部(Division of Investment Management),调查、实施部(Division of Enforcement)。

18个科室,不再一一列举。四、监管法案

美国证监会所根据的最著名的证券监管法是《1933证券法案(Securities Act of 1933)》,它以保护投资人、特别是广大中小证券投资人为基本出发点。常被称作“证券中的真相”法("truth in securities"law)。基本内容有两点:

1>证券投资人有权力得到在市场公开发售证券的公司的所有财务信息和其它重要信息。

2>禁止证券掮客、证券交易者、证券交易机构等在证券销售中对投资人执行欺诈、供应虚假信息等任何欺骗举动。

其余监管法规仍有《1934证券交易法案(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1939信托契约法案(Trust Indenture Act of 1939)》,《1940投资公司法案(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1940投资顾问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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