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把分散的货币资本集中起来而运营的企业。它务必得到政府的准许,得到许可证方能成立。它是法人团体,享有法人的权利与义务。股份公司是适应于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18世纪初,它就显现于欧洲;到19世纪后半期已经普遍流行于资本主义各国。
简述
伴随社会生产力的成长,企业的范围愈来愈大,资本有机组成持续提升,开办一个大企业往往需要巨额的资本,单个资本家或几个合伙的资本家很难筹集到必需的巨额资本。但是通过股份公司的形式,迅速就可以把分散在社会上的大大小小的货币资本集中形成巨额的股份资本。股份公司是增速资本集中和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有力杠杆。马克思说:“假如务必等候积攒去使某些单个资本上涨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末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88页)。
在资本主义国家,股份公司一般分为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两种,其股东也相应地对公司债务分别承受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前者指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有无限清偿的责任,不受所认股金的制约。后者指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即只以他所认购的公司股金为限,不涉及其余私人资产。
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指的是为正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法人资格而依法执行的一连串筹建准备举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因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下面就这两者情形分别执行介绍。
(一)发起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之间以书面相形式订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是公司设立程序的第一步,它是发起人之间以书面形式表达的相关公司的组建方案、发起人之间的职责分工等的共答应思。发起人协议一般包含下方一部分首要内容:发起人的姓名以及住所;公司拟发行的股份类别,每股的面值、发行价;每个发起人的认购数额、出资类别;发起人缴纳股款、交付现物、转让财产权利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发起费用的预算、支出、和每一个发起人的发起费用的负担等。
(2)发起人订立书面协议以后就应当依照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认购股份。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方式首要有以现金缴纳或者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运用权来抵充股款。以现金之外的其余财产或财产权利出资的需要由相关的中介结构执行评估,而且要依法办理相关的财产权利的转移手续。
(3)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以后,应该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所必需的准许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二)募集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首先要解决的是与前述的发起设立的程序中前两步相同的步骤,有所区别的是,在发起设立中,发起人要认购全部的股份,而在募集设立中,发起人只认购全部拟股份中的一部分,中国公司法规定认购数额应不少于首期发行股份数的35%。
(2)策划招股表明书。招股表明书是向非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的认购股份的书面表明,该表明书在发出以前应该经历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准许。(3)向国务院递交募股申请。申请时,还务必同期报送公司法规定的一部分文件,比如公司章程、运营估算书、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等。(4)募股申请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准许以后,发起人应当公告招股表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公告招股表明书是应当依据所要募集的规模杂相应的报刊杂志上给予公告。同期,发起人务必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载明公司法所要求的内容,由认股人填写相关事项,比如认购的股数、金额、认股人的住所等。(5)发起人应当同依法设立的证券运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并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发起人要募集股份,务必通国证券运营机构执行,而且务必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由银行代为收取和保存认股人缴纳的股款。(6)获得验资证明。发起人在股款募足够后,务必请中立的机构或专家出具证明全部股份已经如数缴纳的文件,这一文件是申请公司注册的必备文件。(7)召集由认股人构成的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工作首要是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审议发起人的募股情形,并做出设立公司与否的决定。(8)由创立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当在创立大会终结后的法定日期内向公司的登记机关报送公司法要求的有关文件,申请设立公司。
设立条件
第七十三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高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运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运营条件。第七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五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二分之一的发起人在中国国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第七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务必依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受公司筹办事务。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务必经历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准许。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好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该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运营规模;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展原因
西方学者觉得股份公司这一形式得到快速发展的原因是:①受于股权分散并可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股票,因此股份公司是积攒资本最可行的形式。而且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只负有限责任,更便于吸引投资。②企业不会有“人亡政息”之虞。股东和经理一旦死亡或更换,公司仍能继续存在下去。③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便于经理部门灵活地运营业务。④公司是法人实体,遇到法律困难也便于处理。当前西方的大公司往往拥有数十亿美元的资产,几十万个股东,几万个员工,形成资本主义经济的骨干力量,也往往是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的权力工具。西方经济专家鼓吹公司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公司的实权操在职业经理人士或者说企业管理专家的手里。有些资产阶级学者还把股份公司的成长,说成是“资本民主化”,并把部分小额股票分散在居民手中,说成是“人民资本主义”,企图掩盖垄断资本统治的实质。但事实上,大公司尽管往往拥有几十万个股东,但实权仍操纵在占有较多股份的少数大股东──大资本家手里。据统计,一般只要掌握股票总数的30~40%,有的只要5~10%,即可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
到了帝国主义阶段,股份公司更深一步发展形成金融资本集团用以巩固和增强垄断统治的重要手段。金融资本利用股份公司该种组织形式,通过参与制,掌握股票控制权,母公司对子公司、孙公司层层下控,可以支配比自身资本大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资本。
股份公司的成立,使私人资本直接获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促进了资本主义大企业的建立和发展。一般说来,受于股份公司生产范围大,可以更快速地采取新技术,更合理地组织生产,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因此,它在资本关系所许可的规模内,局部地减轻了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冲突,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成长。但是,股份资本尽管具有社会资本的形式,却并没有更改资本的本质。受于大公司经济力量强大,往往采取牺牲公众利益的办法来谋取垄断利润。股份公司增强了垄断资本的统治地位,也就加重了金融寡头与劳动民众之间的冲突。
伴随股份公司范围的日益扩大,公司组织机构也有臃肿的趋势,首要显现为层次重叠、信息不灵,效率减弱,缺乏灵活性。当前的趋势是迈向分权,增强基层单位的自主能力。公司最高领导只对巨大运营方针做出决策,而具体措施的决定权则下放到基层单位。
在一部分社会主义国家,有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实施互相参股或集资设立股份公司,但其性质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公司不同(见社会主义国家的股份制)。
股权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余股东过二分之一答应。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余股东征求答应,其余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看为答应转让。其余股东二分之一以上不答应转让的,不答应的股东应该买入该转让的股权;不买入的,看为答应转让。经股东答应转让的股权,在与等条件下,其余股东有优先买入权。两个以上股东力争行使优先买入权的,商量确定各自的买入比例;商量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买入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本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有偿转让的规定,包含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情形。
一、内部转让
1、所谓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与公司的其余股东。在部分转让的情形下,公司股东的股权结构发生改变,股东人数并没有因该转让而更改,在全部转让的情形下,股东人数会相应的降低,受让股权的股东的股份比例会相应的增长,股份在股东之间的转让不将对公司造成本质性影响,所以公司法对其也不加制约,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余股东过二分之一答应。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余股东征求答应,其余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看为答应转让。其余股东二分之一以上不答应转让的,不答应的股东应该买入该转让的股权;不买入的,看为答应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条件
受于股东之间出资的转让只影响公司内部股东权利的大小,对于重视人合原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看,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改变,所以,中国公司法对此没有作出很严格的制约,从法律的基本含义来看,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答应。二、外部转让
1、所谓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全部股东将股份全部转让给他人,将致使公司被兼并,不属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范畴。股东将部分股份让与他人,股东人数会相应增长,部分股东将全部股份让与他人,会引起股东身份的变动,也或许引起股东人数的增长或者降低。2、外部转让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体现为股东之间较强的人身信用关系。所以,当股东将其出资转让给公司外第三人时,尽管股东的投资比例没有发生更改,但股东之间的和谐平稳,相互信赖的关系却遭到了损坏,故中国公司法对此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此条文赋予了其余个股东答应权,务必经其余股东过二分之一答应,这体现了法律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同期,也充分顾虑到了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质,股东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彼此信赖的关系。假使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缺乏信赖,那么该公司就很难为继,所以当股东要求转让其出资时,其余股东诚然要考虑受让方能否值得信赖,假使不值得,可以否决该转让举动。
三、股东在与等条件下有优先买入权
当某股东要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其余股东才有该种优先权,假使仅仅是股东与股东之间转让则不存在优先权困难,同期,假使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的条件好于本公司股东的情形下,也不存在着股东的优先权困难。经股东答应转让的股权,在与等条件下,其余股东有优先买入权。两个以上股东力争行使优先买入权的,商量确定各自的买入比例;商量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买入权。有关词条
参考资料
(1)http://www.yanlvshi.com/main/index/gsswview.asp?cid=43
(2)http://www.yanlvshi.com/main/index/gsswview.asp?cid=10(3)http://ks.cn.yahoo.com/question/1508060402213.html(4)http://www.wjw.gov.cn/wjw/info/sys/Showinfo.asp?ArticleID=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