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操纵(Pool Operation)
什么是联合操纵
联合操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构成临时性的组织,联合运用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该组织可以集合资金、交易技巧、经验以及有关人才、信息等执行合作,以高达操纵市场的目的。一般联合操纵需要操纵者与证券发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士或董事会中的重要成员连手才可完成。
联合操纵举动本质上是一种通谋举动,只要证明举动人有联合通谋举动,就可以推定举动人具有操纵证券价格的主观意图。
联合操纵的组成要件
联合操纵的组成要件是:
1、主观上具有两个或两个举动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系。
2、客观上从事了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举动。
3、至于操纵能否产生了证券价格被操纵的事实后果则不需要考虑。
联合操纵的形式
联合操纵有两种形式:
1、联合交易操纵(Trading Pool)
联合交易操纵,即联合操纵者所需股票由操纵人直接在公开市场上以最有利的单价买进,然后高价卖出。
2、期权联合操纵(Option Pool)
期权联合操纵,即操纵者首先将某一提供量有限,信誉较好且对客户由吸引力的股票期权买入,以控制该股票的交易权;然后,透过经纪商不同的帐户做股票,产生卖单居多趋势,并通过公司董事、经纪商以及投资顾问刊物的宣传,产生股票价格上上涨趋势态。最后,由操纵者形式选择权将股票价格抛售或更深一步卖空,致使股价下挫,再伺机补回股票。
我国《证券法》第71条第1项规定,禁止任何人为获取不正值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而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证券欺诈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降低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人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形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同期该暂行办法第8条也清晰将”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举动归入操纵市场举动之列。
所以,在我国联合操纵举动是承受法律清晰禁止的操纵举动。但是,受于《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执行交易。”所以,我国当前不存在期权联合操纵的困难,联合操纵的举动首要发生在股票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