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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外汇网2021-06-21 09:57:12 133
注册资本注意事项

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须注意下方事项:

缴纳时间

1、注册资金,可以一次或分次缴足到位,但第一次出资额不得差于20%,其余部份在公司成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缴纳形式

2、注册资本,可以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出资,但货币出资额不得差于30%,其余70%可以是无形资产或者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允许出资的有:商标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著作权和土地运用权。 无形资产价值通过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价值评估数据来认定其价值。 )

最低限额

3、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内外资一样):

①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缴足到位;

② 两位股东及以上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人民币;

③ 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人民币;

④ 特种行业,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实施。 英文翻译

Registered capital 什么是注册资本(概念)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运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所反应的是企业运营管理权;注册资本则反应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长或降低20%以上时,要执行变更登记。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注册资本和注册资金的区别

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

1)注册资金所反应的是企业运营管理权;注册资本则反应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

2)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

3)注册资金随时因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长或降低20%以上时,要执行变更登记。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务必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显示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能够出具验资证明的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有国有资产参股的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不再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 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

2006年版公司法最低注册资本

2006年新公司法实行后,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1]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新公司法第26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该一次缴足出资额 新公司法第59-64条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新公司法第81 条

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依照公司运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到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以前的1000万元降到500万元。同期,受于各种原因,尽管最终没有接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导致要求全体股东的第一次出资额不得差于注册资本的20%(首期出资额不得差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而其余部分务必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出资比例结构方面,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制约,而导致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差于注册资本的30%,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更改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裕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本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规模,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 2004年版公司法最低注册资本

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前,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一、 对企业最低注册的一般要求

(一)《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运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好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二)《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差于1000万元;

(三)《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本不差于5000万元;

(四)《有关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困难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号)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注册的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是对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的一般规定,不同的部门对不同的企业或许会有一部分特别的规定,但都务必遵守《公司法》对企业最低注册资本的一般规定,一部分行业的企业假使相应的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设立没有策划特别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话,也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二、对挂“集团”企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国家规定母公司5000万元,母子合并1亿元可挂“集团”(五个以上的子公司);

(二)浙江省将此放宽到母公司3000万元,母子合并5000万元可持有“集团”;

(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十项企业准入改革举措》激励设立投资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新设公司允许先运用“集团”名称,待条件符合后再核发集团登记证。“五个一批”及拥有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放宽到 3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总额可放宽到5000万元,激励文化、教育、旅行、农业开发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总额可放宽到3000万元。公司取冠“浙江”省名的,注册资本可放宽到500万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00万元。高科技、文化、旅行、体育、种养业、中介服务公司,可放宽到200万元。

三、对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一部分公司

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证券法》第121条规定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证监会《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5号令规定证券公司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实收资本务必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设立从事证券承销、上市推荐、财务顾问等业务的投资银行类子公司实收资本不差于人民币5亿元;

(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六条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有关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四)《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的最低注册资本未作规定,即便《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此也未做出规定;

(五)《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资金不少于2亿元,但未对最低注册资本做出规定,《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补充规定,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差于一亿元人民币;

(六)《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未做出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30号国务院准许1997年12月25号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公布)第6条规定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最低募集数额不得少于2亿元,要求基金的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放开性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对放开性基金的规定同封闭性基金;基金托管人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该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设立国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1995年8月11号国务院准许1995年9月6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第十条规定拟设立的国外投资基金发行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美元;

(八)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2号令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什么时候候都保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四、对信托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差于人民币3亿元;运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含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五、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公司

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该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应该具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但未对期货交易所做出规定。

六、与银行有关的一部分企业

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该是实缴资本;

(二)国务院令第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分行应该由总行无偿供应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行细则》(2002年2月)第三十一条外资金融机构运营《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规模内的,对国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以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具体法条

第三十二条外资金融机构运营《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规模内的对各种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十三条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准运营《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规模内的, 对国外机构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以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和部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十四条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准运营《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规模内的对各种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以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人民币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部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五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十五条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准运营《条例》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规模内的,对各种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以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非外商投资企业全部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六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五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十六条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准运营《条例》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规模内的,对各种客户全面外汇业务和全面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少于六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十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六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七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四)中国人民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五)《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运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差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外经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号第3号令规定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差于2000万美元;申请设立其余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差于500万美元;

(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11月1号经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公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七、与保险有关的一部分企业

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保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务必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监发[2000]2号)更深一步规定为在全国规模内运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差于人民币五亿元,在特定区域内运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资本金不差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务必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该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四)《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出资不得差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差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五)《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不管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不得差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六)《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出资不得差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得差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七)《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2年第4号) 规定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差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差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该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八、对外商投资公司、投资创业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有关外商投资举行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1995年4月4号)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三千万美元;

(二) 外经贸《有关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第4号令第5、6条可以分析出,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最低资本不差于2500万美元。

九、与文化事业有关的一部分企业

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3号令) 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应该符合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第11条规定设立出版单位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差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余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差于500万元人民币。

十、与建设事业有关的一部分企业

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74号令)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甲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乙级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5条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建设部颁布77 号令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四级:一级资质注册资本不差于5000万元,二级资质注册资本不差于2000万元;三级资质注册资本不差于800万元,四级资质注册资本不差于100万元;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2号)规定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乙级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丙级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四)《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4号)规定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乙级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丙级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9号)第八、九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乙级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十一、对典当行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典当行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二)第12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第16条规定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3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经营资金总额不得胜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十二、与旅行有关的一部分企业

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旅游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公布 依据2001年12月11号《国务院有关修改〈旅游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7条规定旅游社的注册资本,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1)国际旅游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2)国内旅游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3)国际旅游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该增长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游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该增长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外合资运营旅游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

十三、与运输企业有关的一部分企业

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运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运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销售代理人每增长一个分支机构或一个运营点,应该增长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2年第36号《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务必符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十四、与海关业务有关的一部分企业

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2)号第5条规定企业申请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0号)第五条开办专业报关企业和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十五、与审计、资产评估有关的一部分企业

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公司法》: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服务机构的最低资本为10万元;

(二)获得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注册资本的制约;

(三)获得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如为有限责任的,实收资本不差于200万元,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差于100万元。

十六、与信息产业有关的一部分企业

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电信业务运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运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运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运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第六条申请运营升值电信业务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运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运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下方规定:运营全国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运营升值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运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运营升值业务的,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十七、对社会团体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5号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运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差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差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差于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差于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好于以上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实收的股本总额。实收股本总额是指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切勿理解为股票的发行价格总额。由于股票可以按面值发行,也可以胜过面值溢价发行,但胜过面值发行所得的溢价款不作为资本登记,即注册资本里不包含溢价部分,而是列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其实有资产数额或许是不统一的。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上市公司不少于5000万元。其最氏限额需好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而实收资本是会计账户上的一个科目,是企业投资人投入企业的资本。会计上一般是非股份有限公司才用到“实收资本”这个科目。

新公司法的新规定: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规定做出了较大改动。新法规定,最低只需3万元即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只需500万,可分期缴付,对无形资产不作规定,改为规定货币资产不得差于总资产30%。

04年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运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过程中,各方面广泛觉得这一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缴足,也容易产生资金闲置。法律据此做了相应修改,一是取消了依照公司运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二是允许公司依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三是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到人民币3万元。

04年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05年2月第一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未对此作改动。审议过程中,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为了激励投资创业,建议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给予适当减弱。法律据此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减弱为500万元。

最低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 国内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港澳投资企业

咨询服务

管理咨询公司 3 万 14 万美金 10 万人民币

专利事务所 30 万

审计事务所 30 万 14 万美金

律师事务所 10 万

商标事务所 10 万

会计师事务所 30 万

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3 万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0 万 50 万美元

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100 万

市场调查有限公司 3 万

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3 万

人才中介机构 3 万 12.5 万美金

认证机构 3万 35 万美金

认证培训机构 3万 14 万美金

认证咨询机构 3万 14 万美金

旅游社(国内业务) 30 万 200 万元

旅游社(国际业务) 150 万

广告有限公司 50 万 30 万美金

拍卖公司 100 万

租赁公司 50 万 500 万美金

典当行 300 万

典当行(房地产业务) 500 万

展览服务公司 3 万 14 万美金

工程设计公司 3万 20 万美元

贸易

国内贸易公司 3 万

国际贸易公司 100 万 6.2 万美金

房 地 产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10 万 14 万美金

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3 万 14 万美金

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10 万 14 万美金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00 万 500 万美金

投资服务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万 14 万美金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 万 14 万美金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 万 200 万美金

投资有限公司 1000 万 3000 万美金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0 万 500 万美金

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3000 万

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3000 万

物流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运) 500 万 500 万 500 万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空运) 300 万 300 万 300 万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陆地) 200 万 200 万 200 万

物流有限公司 100 万 100 万 100万

储运有限公司 200 万 200 万 200 万

运输有限公司 100 万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50 万

船务公司 100 万美金

金融

银行 3 亿元人民币

财务公司 2 亿元人民币

外国银行分行 1 亿元人民币

融资租赁公司 2000 万美金

期货经纪公司 3000 万 3000 万元

保险公司 2 亿元人民币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3000 万

汽车金融公司 5 亿元

电信

全国基础电信企业 20 亿元人民币 20 亿元人民币

全国升值电信企业 1000 万人民币 1000 万人民币

省内基础电信企业 2 亿人民币 2 亿人民币

省内升值电信企业 100 万人民币 100 万人民币

生产研发

生产型企业 50 万 14 万美金

研发中心 200 万美金

其余

实业有限公司 500 万

股份有限公司 1000 万 3000 万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5000 万

集团有限公司 5000 万

汽车零售企业 1000 万

医疗机构 2000 万

种子企业 50 万美金

种子企业(粮、棉、油) 200 万美金

留学生 1.2 万美金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以外资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实的最低出资额为准。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下方(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起码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到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起码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下方的,注册资本不得差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到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起码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下方的,注册资本不得差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起码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下方的,注册资本不得差于1200万美元。

5、企业增长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长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实施。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增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举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方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下方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策划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事实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第一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务必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该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执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运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运用权以外的其余财产出资的,应该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策划的相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运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务必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差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第一次出资额不得差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差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第一次出资额不得差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该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第一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该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该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该载明下方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该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 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事实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表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表明其评估情形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形;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余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增长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添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该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相关规定实施。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长注册资本的,还应该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公司降低注册资本,应该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降低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该高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降低注册资本,应该同期办理降低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该依法申请降低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好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长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该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该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执行验资。

第十八条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改变,应该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该载明下方内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类型;

(三) 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四) 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五)增长注册资本的事实缴纳情形。以货币出资的,应该表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运用权及其余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该表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形、评估情形;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该表明转增数额、公司实行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形、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有关科目的事实情形、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降低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该表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形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运用权及其余非货币财产的事实价额明显差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该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运用权及其余非货币财产应该从新执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该执行从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二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执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二十二条虚报注册资本,获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给予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该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撤消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动的,复苏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从2006年1月1号起施行。2004年6月1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同期废止。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事实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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