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包干
外汇网2021-06-21 04: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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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包干制度是财政管理体制中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种制度,指地方的年度预算收支指标经中央核定后,由地方包干负责完成,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地方自求平衡,对少数民族地区,中央给予特殊照顾,该种制度是中国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财政模式。
其具体办法在不同年度不同,财政包干的方法在1971年开始实施,在当时情形下,证明是一种传统有效的方法,它扩大了地方的财政收支规模和管理权限,调动了地方筹集财政基金的积极性,有助于国家财政的综合平衡。从1980年起,我国财政部门又采取“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体制。这一体制的特点是:清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规模,以1979年多地方的财政收支数为基础,核定地方收支包干的基数,对收入大于开支的地区,规定收入按一定比例上缴,对开支大于收入的地区,将工商税按一定比例留给地方,作为调集收入;工商税全部留给地方后仍收不抵支的,再由中央予以定额补贴。收入分成比例或补贴开支数额确定后,五年不变。地方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可以少支,中央不再增长补贴,地方财政务必自求平衡。该种办法把地方类权力结合起来,更改了吃“大锅饭”的现象,所以又被称为“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从1989年起,又调整基数,实施“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质,致使财政包干制度愈加完善。
但伴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持续扩大,其弊端日益显著。首要表当下:税收调节功能弱化,影响统一市场的行程和产业结构优化;国家财力偏于分散,制衡财政收入合理上涨,尤其是中央参政收入比重持续下滑,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在此环境下,在朱镕基总理力推下,分税制改革出台,首要内容是:依照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开支规模;依据事权与财政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实施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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