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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外汇网2021-06-21 04:10:39 144

定义及特质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规模内的灾害事故所产生的损失,执行经济弥补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得到保证:在指定期间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产生的任何损失予以一定弥补。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当下: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说,

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表达,

保险是一种合同举动,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清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规模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供应赔偿的义务。

自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期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因为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显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相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显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是为了保证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致使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依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作为弥补或给付的经济制度组成保险应具备4个要件:

①保险务必有危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危险则无保险。

②保险务必对危险事故产生的损失给以经济弥补。

所谓经济弥补是指该种弥补不是复苏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执行货币弥补。所以,无意中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务必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自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致使劳活力的丧失,进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降低而支出增长,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弥补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该种经济上增长的负担,并不是保证民众复苏已失去的劳活力或生命。

③保险务必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大量单位分担的办法,降低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弥补基金,共同获得保障。

④保险的分担金务必合理。

保险的弥补基金是由参与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务必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受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无意中事故或特定事件的显现所致使的损失负责经济弥补或给付的权利的法律关系。

其特点是:

①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②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③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能否发生务必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

⑤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受给付金钱或其余相似的弥补;

⑥保险应通过保险单的形式运营。

商业保险

大差不差可分为: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 .海上保险

投保必知

(1)当业务员拜访您时, 您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

(2)您有权要求业务员根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相关内容。 当您决定投保时,为保证本身权益,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3)在填写保单时,您务必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亲笔签名; 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

(4)当您付款时,业务员务必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 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您也可要求业务员带您到保险公司付款。

(5)投保一个月后,您假使未收到正式保险单,请向保险公司查询。

收到保险单后,您应该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

(6)投保后一定期限内,您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形视各公司规定。

(7)如您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以保证您能享有连续的服务。

(8)对于退保、减保或许给您导致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给予关注。

(9)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参照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获得联系。

(10)您对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向保险公司的相关部门咨询、反应或向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功能与意义

保险具有经济弥补、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三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弥补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余行业的最显著的特质。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弥补功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方面之后造成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经济弥补功能和资金融通功能达到以后才可发挥作用。

一、经济弥补功能

经济弥补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的弥补: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规模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事实损失金额予以弥补。通过弥补致使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导致的事实损失在价值上得到弥补,在运用价值上得以复苏,进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接连执行。该种弥补既包含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无意中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的弥补,也包含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受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弥补,还包含对商业信用中违约举动产生经济损失的弥补。

2、人身保险的给付: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依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商量后确定的。

二、资金融通的功能

资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将形成的保险资金中的闲置的部分从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保险人为了使保险运营平稳,务必保证保险资金的升值与保值,这就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执行运用。保险资金的运用不只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或许的。一面,受于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开支之间存在时间差;另一面,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均为同期的,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不或许一次全部赔付出去,也就是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赔付开支之间存在数量差。这些均是保险资金的融通给予了或许。保险资金融通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则。

三、社会管理的功能

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执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进而达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

1、社会保障管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面,保险通过为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的人群供应保险保障,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另一面,保险通过灵活多样的产品,为社会供应多层次的保障服务。

2、社会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大批的风险损失资料,为社会风险管理给予了有力的报告支持。同期,保险公司大力宣传培养投保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投保人识别和控制风险,指导其增强风险管理;执行安全检查,督促投保人及时采取措施清除隐患;提取防灾资金,资助防灾设施的添置和灾害防治的研究。

3、社会关系管理:通过保险应对灾害损失,不仅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执行合理补充,而且可以提升事故处理效率,降低当事人或许显现的事故纠纷。受于保险介入灾害处理的全过程,参与当社会关系的管理中,更改了社会主体的举动模式,为维护不错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

4、社会信用管理:保险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其运营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保险产品实质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允诺,对保险双方当事人来说,信用举足轻重。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事实上就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给予了大批重要的信息来源,达到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

作用

一、积极作用

(一)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地复苏生产。

2、有助于企业增强经济核算。

3、有助于企业增强危险管理。

4、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

5、有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执行。

2、助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3、助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有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遂达到。

5、增长外汇收入,加强国际支付能力。

6、动员国际规模内的保险基金。

二、消极作用

1.造成道德风险,显现保险欺诈

2.放大费用开支

含义

“保险”是一个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显现频率很高的名词,一般是指办事稳妥或有把握的意思。但是在保险学中,“保险”一词有其特定的内容和深刻的含义。在我国,保险是一个外来词,是由英语“insurance”一词翻译而来的。在西方保险业最先进入我国的广东省,曾习惯称保险为“燕梳”,也正是其英文的音译。保险作为一种客观事物,历经了萌芽、造成、成长和发展的历程,从形式向上瞧显现为互助保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一) 广义保险

无论何种形式的保险,就其自然属性来说,都可以将其概括为: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大量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承受经济损失的成员供应保险经济保障的一种举动。

(二) 狭义保险

一般,我们所说的保险是狭义的保险,即商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清晰表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机会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产生的财产损失承受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高达合同约定的年纪、期限时承受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举动。

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被称为“保险费”。大批客户所缴纳的保险费一部分被用来建立保险基金用来应付预期发生的赔款,另一部分被保险人用做运营费用开支。假使自始至终保险人所开支的赔款和费用差于保险费收入,那么差额就形成保险公司的利润。

特质

1、 互助性。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承受损失的被保险人供应弥补或给付得以体现;

2、 契约性。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契约举动;

3、 经济性。保险是通过保险弥补或给付而达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

4、 商品性。保险体现了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

5、 科学性。保险是一种科学处理风险的有效措施。

要素

1、 可保风险的存在;

2、 大批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 保险费率的厘定;

4、 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5、 保险合同的订立。基本概念向保险人支付费用的人被称为“投保人”。

标的

保险标的即保险对象,人身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而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财产损失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的财产,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所要承受的经济赔偿责任,信用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信用致使的经济损失。

费率

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保险费率又被称为保险价格。一般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明。

费率的厘定

保险人使嘶嘶声用保险精算来量化风险。保险人通过报告的编制来估算将来损失(预定损失率),一般采取合理的近似。保险精算运用统计学和几率来似和并分析风险分布状态,保险人运用该种科学原理并附加一定条件来厘定保险费率。

这些附加条件包含预定投资收益率、保险单预定利率、预定运营费用和税金,人寿保险公司的附加条件还首要包含预定死亡率。

保险公司所务必支付的预定利率将令拿来与市场上的借款利率对比较,依据比较,很多保险公司并没有在预定利率方面胜出,但是他们宁肯将其控制到比从别处借款的利率还要低。假使不如此,保险公司将不会给所有者的资本以回报,那么他们将借钱给其余地方以得到市场价格的投资回报。

赔付率

简单赔付率 : 简单赔付率是一个期间内的赔款开支占保险费收入的百分比。

经历保险费赔付率 : 年内赔款开支 / ( P101 × 1/24 + P102 × 3/24 + P103 × 5/24 + P104 × 7/24 + P105 × 9/24 + P106 × 11/24 + P107 × 13/24 + P108 × 15/24 + P109 × 17/24 + P110 × 19/24 + P111 × 21/24 + P112 × 23/24 + P201 × 23/24 + P202 × 21/24 + P203 × 19/24 + P204 × 17/24 + P205 × 15/24 + P206 × 13/24 + P207 × 11/24 + P208 × 9/24 + P209 × 7/24 + P210 × 5/24 + P211 × 3/24 + P212 × 1/24 )

其中P101指上年一月份保险费收入;P205指本年五月份保险费收入,余者与此含义相同。

例子: 家庭财产保险

比如,家庭财产价值$100,000,众所周知财产发生风险引起损失足够致使家庭财务危机,所以财产所有者习惯上会买入财产保险。保险公司会拟定一个保险费率,比如一年交费$1,000,交费后,财产损失的风险就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致使家庭财产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就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般条件下,该金额经常被核定为家庭财产重置或者修理的单价。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

其成立条件是:保险利益务必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务必是经济上有价的利益,保险利益务必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务必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三、损失弥补原则

基本含义有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产生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受损失弥补的责任;否则,即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二是被保险人可得到的弥补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事实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弥补正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复苏到保险事故发生以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得到多于或少于损失的弥补,特别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得到更多的利益。

人身保险、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不适用损失弥补原则。

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一般投保人会由于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由于保险标的的保全而得到收益。只有当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并非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利益才可成立。一般来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这时才可弥补损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务必在订立保险合同期存在,用来防止道德风险。

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为“可保权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一般投保人会由于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由于保险标的的保全而得到收益。只有当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并非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利益才可成立。一般来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这时才可弥补损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务必在订立保险合同期存在,用来防止道德风险。

以寿险为例,投保人对本身及其配偶具有无限的可保权益,在一部分国家地区,投保人与受保人如有血缘关系,也可组成可保权益。此外,债权人对未还清贷款的债务人也具有可保权益。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保险合同当事双方能够诚实守信,对自己的义务好意履行。包含如下内容: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保险人应当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术语、目的执行清晰表明。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的情况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举动或不作为、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保证较清晰的一种是保险合同上清晰规定的保证,比如盗窃险中保证安装防盗门、人身保险中驾驶车辆务必有有效的驾驶证;不需清晰的保证称为默示保证,如海上保险中,投保人默示保证适航能力、不更改航道、航行的合法性等。受于保证条款对被保险人制约十分严格,所以各国法律都制约保险人运用默示保证,只有一部分约定俗成的事项形成默示保证。

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弃权是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比如投保人清晰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足够影响承保,保险人却维持沉默并收取了保险费,这时组成保险人放弃了拒保权。再如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索赔,组成受益人放弃力争保险金的权利。

禁止反言指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就不得再力争该权利。比如上面第一个例子,保险人不能在承保后,再向投保人力争拒保的权利。

损失弥补原则

损失弥补原则是保险人务必在保险事故发生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依据保险责任的规模对受益人执行弥补。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致使的损失执行弥补,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得到额外利益。一般来看,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受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很难预期,所以人身保险并没有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觉得健康险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分析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进而确定保险弥补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没有是指近期的原因。假使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假使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历史

保险的萌芽

公元前2500年前后,古巴比伦王国国王命令僧侣、法官、村长等收取税款,作为救助火灾的资金。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丧葬互助组织,用交付会费的方式处理收殓安葬的资金。古罗马帝国时代的士兵组织,以集资的形式为阵亡将士的遗属供应生活费,渐渐形成保险制度。伴随贸易的成长,大概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时代,商业繁荣,为了援助商业及保护商队的骡马和货物损失弥补,在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了共同分摊弥补损失之条款。

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的罗德岛上,国王为了保证海上贸易的正常执行,策划了罗地安海商法,规定某位货主遭受损失,由包含船主、所有该船货物的货主以内的受益人共同分担,这是海上保险的滥觞。

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间,布匿战争阶段,古罗马人为了处理军事运输困难,收取商人24-36%的费用作为后备基金,以弥补船货损失,这就是海上保险的起源。

公元前133年,在古罗马成立的各雷基亚(共济组织),向加入该组织的人收取100泽司,和一瓶敬人的清酒。此外每个月收取5泽司,积攒起来形成公积金,用于丧葬的补贴费,这是人寿保险的萌芽。

保险从萌芽期间的互助形式渐渐发展形成冒险借贷,发展到海上保险合约,发展到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寿保险和其余保险,并渐渐发展形成现代保险。

海上保险

17世纪,欧洲文艺复兴后,英国资本主义有了较大发展,经历大范围的殖民掠夺,英国日益发展形成占世界贸易和航运业垄断优势的大英帝国,为英国商人开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险业务给予了条件。保险经纪人制度也跟随造成。十七世纪中叶,爱德华·老埃德在泰晤士河畔开设了"劳合咖啡馆",形成民众交换航运信息,买入保险及交谈商业新闻的场所。随后在咖啡馆开办保险业务。1969年劳合咖啡馆迁至伦敦金融中心,形成当下的劳合社的前身。

火灾保险

现行火灾保险制度起因为英国。1666年9月2号,伦敦发生重大火灾(参见伦敦大火),全城被烧毁一半以上,损失约1200万英镑,20万人无家可归。受于这次大火的教训,保险思想渐渐深入人心。1667年,牙科医生尼古拉·巴蓬在伦敦开办个人保险,运营房屋火灾保险,显现了第一家专营房屋火灾保险的商行,火灾保险公司渐渐增多,1861年-1911年间,英国登记在册的火灾保险公司高达567家。1909年,英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对火灾保险执行制衡和监督,促进了火灾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

人寿保险

在中世纪,各种行会盛行,德国的“扶助金库”,美国的“友爱社”,荷兰和法国的“年金制度”等以集资的形式开始了人寿保险业。

英国在1688年建立的“寡妇年金制”和“孤寡保险会”等保险组织,使人寿保险企业化。

保险的起源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对着自然灾害和无意中事故的侵扰,在同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民众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 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期间孔子的 " 拼三余一 " 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觉得,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如此接连积储 3 年,便可存足 1 年的粮食,即 " 余一 " 。假使持续地积储粮食,经历 27 年可积压 9 年的粮食,就可高达太平盛世。

据传说, 5000 多年前的一天正午,一支横越埃及沙漠的骆驼商队正艰难地在沙丘间跋涉。酷热的太阳烘烤着毫无遮掩的沙漠,仿佛要把一切生命烤干,一只粗糙的水壶在商人间传递。忽然,天空一下子变暗,乌云像横泻的浊浪在天空中翻滚,一场大风暴要降临了。商民众顾不得骆驼了,拼命地往沙丘高处爬去。风暴过后,原来他们丢弃骆驼和货物的地方已经堆起了几座新沙丘, 30 只骆驼只有 8 只跑得快的幸免于难,其余的无影无踪了。

若是在从前,损失货物、骆驼的商人就要面对着破产了。但这次的情形有些不同,由于商队在出发前,精明的商队领队就将商民众召集到一块,通过了一个共同承受风险的互助共济办法。这个办法规定,假使旅途中有商人的货物或骆驼遇到不测而损失或死亡,由未受损的商人从其获利中拿出一部分来分摊救助受难者;假使大家都平安,则从每个人的获利中提取一部分留存,作为下次运输补充损失的资金。受于有了这个约定,这次损失事故没有在商队中产生太大的波动,由于全商队仍有 8 只骆驼和它们所载的货物,贸易所得的利润分摊下去,起码可以使商民众购置新的骆驼,以求东山再起。该种互助共济法,经历后来持续的完善后,被收入到汉谟拉比法典中。

中国保险业三十年大事记

1949年10月20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布了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大型综合国有保险公司的诞生。

1958年12月,全国财政会议正式决定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79年11月19号,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中国保险学会成立。

1981年12月31号,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规定,形成制订有关法律的根据。

1983年9月,经国务院准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1984年1月1号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

1985年3月3号,国务院颁布实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对保险企业管理的法律文件。

1988年5月28号,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当时的平安保险公司由招商局与中国工商银行共同出资设立,是新中国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国内成立的第二家全国性商业保险公司,平安保险的成立与后来发展所创造的贡献对我国保险业的成长造成了重大的影响。

1991年5月13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中国太保的成立形成了中国人民保险(当下的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及中国再保险前身)、中国平安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国内数家大型保险企业并保持迄今。

1991年9月,开始起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保险法。

1993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引进美国摩根斯坦利和美国Goldman Sachs集团两大国际投资银行入股平安13.7%的股份,形成新中国第一家引进外资的保险企业。

1994年10月,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5年1月,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5年6月30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号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发布实行,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了法制建设的新期间。

1996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更名叫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等子公司

1996年8月,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

1996年8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

1997年9月9号,13家全国性、区域性中资保险公司共同签署我国第一个《全国保险行业公约》,并于10月1号起实行。

1998年11月18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

1999年1月18号,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重组,集团公司撤消,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继承人保品牌,更名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999年1月,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1999年3月18号,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更名叫中国再保险公司。

2000年6月,国内首家保险经纪人——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形成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综合保险经纪公司。

2000年11月16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宣布成立。

2000年11月20号,中国保监会准许成立4家人寿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东方人寿、生命人寿和恒安人寿。

2001年11月30号,经国务院答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准许,1929年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香港专营海外业务近半个世纪的 太平人寿 全面复苏运营国内人身保险业务,形成第六家全国性寿险公司。

2002年,中国人寿起步了重组改制工作,2003年在纽约、香港成功上市。2003年,中国人保顺遂完成重组改制,人保财险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形成中国内地国有金融机构海外上市“第一股”。

2003年2月4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完成分业重组,更名叫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9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后更名叫中国人保控股公司。

2003年6月30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执行重组,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21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更名叫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2003年由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控股的平安银行成立,平安银行是中国第一家由保险企业绝对控股的银行。平安银行前身为福建亚洲银行,2003年被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收购。2006年11月中国平安收购深圳市商业银行,2007年6月深圳市商业银行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更名叫深圳平安银行,2009年1月深圳平安银行正式更名叫平安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22号,经历重组改制,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成立。

2004年12月11号起,我国保险业已经全面对外放开。

2006年6月,《国务院有关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国十条")正式公布。

2007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登陆A股市场。泛华保险在纳斯达克上市交易。

2007年6月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复名叫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2007年9月,美国上市公司ehealthinsurance旗下优保在厦门正式上线,代表着我国保险进入电子商务时代。

2009年12月23号中国太保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与内地另两大保险巨头会师香江。

分类

大类别依照保险保障规模分类,小类别依照保险标的的种类分类。

依照保险保障规模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物质财产或者物质财产利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 火灾保险是承保陆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规模内,差不多处在静止状态下的财产,比如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灾引起的损失。

2 海上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运输保险,它是各种保险业务中发展最早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海上危险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 货物运输保险是除了海上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保险,首要承保内陆、江河、沿海以及航空运输过程中货物所发生的损失。

4各种运输工具保险首要承保各种运输工具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首要包含汽车保险、航空保险、船舶保险、铁路车辆保险。

5 工程保险承保各种工程阶段一切无意中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6 灾后利益损失保险指保险人对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或许引起的各种无形利益损失承受保险责任的保险。

7 盗窃保险承保财物因强盗抢劫或者窃贼偷窃等举动产生的损失。

8 农业保险首要承保各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和各种牲畜、家禽等因自然灾害或无意中事故产生的损失。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不论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执行各类生产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受于疏忽、过失等举动产生对他人的损害,依据法律或契约对受害人承受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在投保相关责任保险之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9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0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其余人产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11 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依据法律或者聘用合同对员工的人身伤亡应当承受的经济赔偿责任。

12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产品的缺陷致使消费者或运用人等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其余损失引起的赔偿责任。

13 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因工作中的过失而产生他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信用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供应担保的保险。

14 信用保险以订立合同的一方要求保险人承受合同的对方的信用风险为内容的保险。

15 保证保险以义务人为被保证人依照合同规定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权利人应履行义务的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受被保险人保险阶段遭承受人身伤亡,或者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伤亡或者生存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除了包含人寿保险外,仍有健康保险和人身无意中伤害险。

疾病保险又称健康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开支的医疗费用,或者因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依照保险单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依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

16 定期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阶段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17 终身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终身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18 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保险阶段届满依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有积蓄的性质。

19 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保证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期限内,依照适当的时间间隔领取款项的保险。

投资理财型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适当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升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 就是保险公司将收进来的资本(保费) 除了供应给客户保险额度以外,还会去做基金标的连结 让客户可以享承受投资获利 。

万能人寿保险(又称为 万用人寿保险) 指的是值得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

再保险以保险公司运营的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争论

人寿保险和积蓄

某些人寿保险契约约定了现黄金价格值,假使保险合同退保的话,投保人可以拿到该价值,或者可以通过保单借款得到该价值。有些保险单,比如年金保险或者基金型保险单,在需要的时机可以作为金融工具用来聚集或者清算财产,参见人寿保险。

在很多国家,象英国和美国,税法规定这些现黄金价格值所得的利息在某种情形下不应征税。该种规定致使了人寿保险形成并被当做积蓄的避税手段,假使早亡的情形发生的话。

中国的税法并没有清晰这一点,但是一般未见对保险金所得征税。

保险条款的通俗化

保险条款里面含有很多专业术语和法律条文,致使很多非行业人士阅读和理解十分艰难。保险单内容也很复杂,很多客户或许不能理解保险单规定的所有的费用、规定和保险责任。结果,民众或许买入了他们并没有想要的保险。

为了处理这个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了有关保险单内容起码应包含的标准条款,其余一部分法律法规规定了如何宣传和销售保险。

客户尽管可以通过保险经纪人买入保险,经纪人会给客户一部分有关买入什么样的保险以及保险单的局限性等忠告。由于保险经纪公司可以掌握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的情形,进而向市场上"贩卖"费率低保障高的保险。但是在中国,保险经纪行业刚刚启动,数量少而且很不规范。

一部分保险公司开始试图将保险条款执行通俗化的改造,以使大部分人看得懂。拥护的意见觉得这是一个好的方向。但是很多行业人士和法律专家觉得,如此做会致使保险条款失去法律意义上的严谨性,或许致使歧义,进而导致经济纠纷。

“霸王条款”

200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将对中国保险业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做了点评,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它们是:

1随心所欲调费率 单方变更不商量

2理赔扣除互助款 只讲利益无信誉

3文字口头双制约 住院津贴难求偿

4理赔须知事后给 自我免责无效力

5单方规定投保人先向第三方索赔

6任意设免赔率 转嫁运营风险

7残车折归投保人 加剧消费者责任

8规定管辖法院制约投保人选择

9减弱施救费用的法定最高限额

10任意设置拒赔及合同消除条款

有保险业内资深人员表示,第1条能否属于霸王条款应依据事实情形确定,假使保险人调整费率的举动提早告知投保人而且宣布对方有机会消除保险合同的,调整费率不必供应理由。

其中的2、6、8、9、10五条不属于霸王条款。比如第2条理赔扣除互助款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由于医疗费用报销型健康保险,不允许投保人所以获利。第6、9条对于免赔额(率)和赔付最高限额的规定,是保险人经常采取的风险管理的手段,用以防止道德风险,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第8条有关管辖法院的确定,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的管辖原则。第10条投保人供应各种证明材料是其义务,不履行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消除合同或者婉拒履行赔款义务,同期这些条款也是冲击保险欺诈的有效手段。

第3、4、5、7条应属于不公正理赔举动,不属于“条款”范畴。

有趣的是,中国消费者协将对保险业“霸王条款”点评后沉默了,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也再没有提起,各保险公司安之若素,并没有采取多少有效的行动,这场争论就此偃旗息鼓,再无后文了。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异同分析

1、实行方式与根据有差别。社保是强制法律,而商保为自愿,合同的方式。

2、保障的对象不同。社保是所有劳动者,而商保为本国公民。

3、保费的来源不同。社保保费为多方,有投保人、单位、政府等,商保保费来因为投保人。

4、保险金额和保险水平不同。社保保险金额统一,保险水平较低;商保的保险金额是自由决定,保险水平较高。

5、实行原则不同。社保是社会公平原则,商保是个人公平原则。

6、运营机构及目的不同。社保为政府指定机构,是非赢利性机构;商保为保险公司,为赢利性机构。

7、收益人资格不同。社保是法定继承人,商保为指定或法定继承人。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定义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公民、法人)之间有关承受风险的一种民事协议。依据此协议来清晰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承受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在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如被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显现时,或期限届满如高达合同约定的年纪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困难关系巨大,只有保险合同有效订立之后,才可达到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即代表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造成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务必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务必承受违约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但是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困难争议颇多,一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自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面则是涉及到组成二者的要件困难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事实困难紧密有关,特别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困难而使标准难于统一,产生很多赔付的纠纷。由于此,本文会对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困难作简要的探讨。

一、保险合同成立

1.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

依照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适当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明转化为双方统一的意思表明。

分析合同能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困难,也具有事实意义。首先,分析合同能否成立,是为了分析合同能否存在,假使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消除等一连串困难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分析合同能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假使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困难,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2.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举动,而且是一项合同举动,因此,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该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举动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允诺的方式。”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答应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促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答应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促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允诺过程。所以,保险合同原则上应该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允诺的方式促成意思统一时即告成立。

二、保险合同生效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首要条款促成统一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刻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受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刻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举动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动人具有相应的民事举动能力;(二)意思表明真实;(三)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举动能力”。因此,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务必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明真实。

投保十项必知

(1)当业务员拜访您时, 您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

(2)您有权要求业务员根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相关内容。 当您决定投保时,为保证本身权益,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3)在填写保单时,您务必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亲笔签名; 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

(4)当您付款时,业务员务必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 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您也可要求业务员带您到保险公司付款。

(5)投保一个月后,您假使未收到正式保险单,请向保险公司查询。

收到保险单后,您应该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

(6)投保后一定期限内,您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形视各公司规定。

(7)如您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以保证您能享有连续的服务。

(8)对于退保、减保或许给您导致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给予关注。

(9)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参照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获得联系。

(10)您对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向保险公司的相关部门咨询、反应或向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保险资金的管理与投资运转保险资金的管理与投资运转

资金管理: 高度集中 单独立帐 独立核算

*以保证资金的收益性、公开性、透明性

财务核算

设独立的财务报表,独立核算,公司每年四月一此前向保监会报送专题财务数据(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分红保险年度数据与红利分配、收益分配与费用分摊表)。

*须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运用 由专业投资者士策划投资策略和投资管理。

投资途径

a、政府债券 b、金融、债券 c、国家大型基建债券

(信用等级在AA+以上:三峡、电力、铁路) d、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型30%,投资连结型100%) e、银行(协议)存款

F、同业拆借

银行存款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10月颁发的351号文件,对于最低起存金额为3000万元,存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协议存款,中资保险公司法人和商业银行法人可就利率环境、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等执行商量确定。

?收益

大额存款协议收益率的高低首要取决于市场资金的供求情况、银行的运营情况、信用等级以及存款金额的高低、存款期限的长短、付息方式等

首要风险 买入力风险 利率风险

风险特质

?受于银行的信用等级一般好于其余行业的公司、企业,所以,存放在银行的资金的风险相对较小。但伴随伴随我国银行商业化进度的加速,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将增长

?信用风险,即存款行不能履行还本付息责任

债券 国债 金融债券

AA+以上的铁路、三峡、电力等中央企业债券

收益

?从以往发行的债券来说,债券的利率一般好于银行存款利率

风险

首要风险

?利率风险,即利率的改变会影响到债券的单价

?买入力风险

?信用风险

风险特质

?国债由国家信用担保,信用风险较低,一般称为“金边债券”,而金融债券次之,又一次是中央企业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在我国沪、深交易所上市的33只证券投资基金

收益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首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基金分红,即每年基金需起码对净收益执行分红一次,且不差于净收益的90%

二是基金的买卖收益,即通过对股票市场、基黄金市场场的行情执行深入研究,分析投资机会,投资于被市场低估、分红潜力大、净值上涨较快的基金品种,以期得到基金单位价格上涨所导致的买卖差价收入

1.量入为出

有的20岁左右的年轻人,或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为自己投保了份数比较多的保险,其年缴保费常常在几千元甚至万元以上。而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一个人的经济收入承受很多原因的影响。难以维持一成不变的水准。20多岁的年轻人收入不平稳,一旦将来经济收入情况变差,就很难继续缴纳高额的保险费,到时假使退保就会产生损失,不退保又实在很难保持,处在两难的尴尬境地。而老年人一般工作相对平稳,经济收入趋于平衡,能够保持在适当的水平,但受于身体或其它方面的原因,或许致使平时支出显现剧增,假使投保了缴费比较高的保险,则到时或许缴不起保险费,这在现实中已不乏其例。作为一个理智的消费者,应当依据本身的年纪、职业、收入等事实情形,力所能及地适当买入人身保险,既要使经济能长期间负担,又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2.确定保险需要

买入适合自己或家人的人身保险,投保人有三个原因要考虑:一是适应性。自己或家人买人身险要依据需要保障的规模来考虑。比如,没有医疗保障的从业人士,买一份“巨大疾病保险”,那么因巨大疾病住院而运用的费用就由保险公司赔付,适应性就很清晰。二是经济支付能力。买寿险是一种长期性的投资,每年需要缴存适当的保费,每年的保费支出务必取决于自己的收入能力,一般是取家庭年积蓄或结余的10%─20%较为合适。三是选择性。个人或家人都不或许投保保险公司开办的所有险种,只能依据家庭的经济能力和适应性选择一部分险种。在有限的经济能力下,为成人投保比为儿女投保更事实,尤其是家庭的“经济支柱”,都有适当的年纪,其生活的风险比小孩子肯定要高一部分。诚然在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家里每人各取所需而投保就更完美了。

3.重视高额损失

从现实来说,损失的严重性是衡量风险程度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一般来讲,较小的损失可以不必要保险,而严重程度的损失是适合于保险的。民众除了买入保险来对付它,没有别的更好的办法。对于高额损失就需要投保高保险金额。高保险金额可以使投保人得到最充分的保障,诚然,其保险费自然会较高,但可以用提升免赔额的办法,减弱保险费率,进而抵消高保额所高出的保费。在买入保险前,作为投保人应当充分考虑所面对的损失程度有多大,程度越大,就越应该买入该种保险。

4.利用免赔额

假使有些损失消费者可以承受,就不必买入保险,可以通过自留来处理。当这个或许的损失是自己所不能承受的时机,可以将自己能够承受的部分以免赔的方式执行自留。免赔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人作出赔偿以前承受部分损失,其目的在于减弱保险人的成本,进而致使低保费形成或许。对被保险人来看,由自己来承受一部分小额的、经常性的损失而不买入保险是更经济的,自留能力越强,免赔额就可以越高,由于买保险的首要目的是为了预防那些巨大的、自己无法承受的损失。免赔额过低,固然可以使各种小的损失都能够得到赔偿,但在遇到巨大损失时,却会得不足充足的赔偿,这是得不偿失的。

5.合理搭配险种

投保人身保险可以在保险项目上搞个组合,如买入一个至二个主险附加无意中伤害、巨大疾病保险,使人得到全面保障。但是在全面考虑所有需要投保的项目时,仍需要执行综合安排,应避免重复投保,运用于投保的资金得到最有效的运用。比如您的工作需要经常外出旅游,那就应当买一项专门的人身无意中保险,而不要每次买入乘客人身无意中保险,如此一来可以节省保费,二来在任何其余时候和其余情形下所显现的人身无意中,也会得到赔偿。这就是说,假使您准备买入多项保险,那么您应该尽量以综合的方式投保。由于,它可以避免各个单独保单之间或许显现的重复,进而节省保险费。得到较大的费率优惠。

如何选择保险公司

伴随我国金融业的成长,各种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现身市场,其中既有国有保险公司,又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致使投保人有了很大的选择余地,但同期也面对着许多的困惑,应当怎样选择保险公司呢?消费者不妨从下方几方面来衡量:

资产结构好。在保险业,是否上市或者是否整体上市是评价一家保险公司整体资产能否优良的标志之一。所谓“整体上市”是指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基础上市,假使某家保险公司达到了整体上市,就证明该公司整体结构不错。当前,内地不少保险公司已经上市或者具备了上市条件。

偿付能力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消费者来看举足轻重。2003年3月起施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做出了清晰的规定,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号前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偿付能力额度送达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依据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对偿付能力额度执行披露。

信用等级优。国际上有不少专门对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信用等级执行评估的机构,如美国的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等,它们对保险公司的评级可以作为评价保险公司信用等级的一个参考。

管理效率高。保险公司管理效率的高与低,决定着该公司的兴衰存亡。管理效率可从公司产品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市场呼吁能力、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决策能力、公司应变能力、公司凝聚能力等方面衡量。

服务质量好。保险与其余商品不同,不是一次性消费,保险合同生效的几十年间,保户经常就多方面的事情需要保险公司供应服务,如缴费、生存金领取、地址变更、理赔等。保险客户是否形成保险公司的上帝,享受上帝待遇,开开心心接受保险的关怀,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是核心。

保险法

law of insurance

保险法的定义

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凡相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幸均属保险法。

保险法有广狭两义,广义保险法:包含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余法律中相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保险法: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一般包含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此外国家将标准保险条款也看为保险法的一部分内容。我们一般说的保险法指狭义的定义,它一面通过保险业法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各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保险法仍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律法规,即专指保险的法律和法规;实质意义: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保险法本质和精神的基本原则,它既是保险立法的根据,又是保险活动中务必遵循的准则,对保险立法和司法都有指导意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保险与防灾相结合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损害赔偿原则;公平互利、自愿商量原则;近因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 作用

1,对国家助推经济的成长效果。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升资源配置的总的效益。 2,对股份制企业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营管理机制。

3,对投资人开拓投资途径,扩大投资的选择规模,适应了投资人多样性的投资动机,交易动机和利益的需求,一般来看能为投资人供应得到较高收益的机会性。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适应我国保险业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要求,具有保险学、保险业务与管理、金融投资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与业务技能,能够从事商业性保险业务的营销、运营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运转与管理、保险监管等事实工作以及科学研究工作的高级保险人才。

培养特色

通过理论教学,学生能够系统掌握保险学科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保险业务技能,得到经济、管理、财务、金融等方面的理论知识;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学生保险综合业务能力以及证券、投资基本技能。 金融百科 taobiz.com

首要课程

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学、保险学原理、保险精算、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人寿保险原理与实务、海上保险实务、再保险实务、保险企业运营管理、保险营销学、公司金融等。引就业方向

该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形不错。毕业生可到中外商业性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营销、运营管理;可到社会保障机构、中央银行、有关监管机构和政府其余经济管理部门从事宏观保险管理工作;也可到外贸公司和其余企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管理和研究工作。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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