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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模式

外汇网2021-06-21 04:09:46 168

造成背景

BT模式BT模式

1、伴随中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行,基础设施投资的银根压缩承受从来没有过的打击,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衡基建的核心。

2、原有的投资融资格局存在巨大的缺陷,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建设企业及其关联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阻隔,资金缺乏有效的封闭管理,风险和收益分担不对称,金融机构、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优势不能相补,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

发展现况

BT模式中材云浮天山余热电站bot项目开工

BT发展时间短,是新生事物,BT是由BOT衍生而来,BOT的演变形式除了BT外,仍有BOOT方式(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OO方式(建设—拥有—经营);BLT方式(建设—租赁—移交);BOOST方式(建设—拥有—经营—补助—移交);BTO方式(建设—移交—经营等)。标准意义的BOT项目较多,但相似BOT项目的BT却并没有多见。

从20世纪80年代我国第一个bot项目(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实行建设以来,经历多年的成长,bot融资模式已经为大众所熟悉。而bt模式做为bot模式的一种演变,近年来也渐渐作为政府投融资模式的一种,被用来为政府性公共项目融资。近年的大型BT项目案例有:佛山市市政基础设施BT建设项目工程、天津津滨轻轨项目、北京地铁奥运支线、南京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等。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有关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年20号),清晰规定“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余行业和领域”,“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权运营、投资补贴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此政策背景可谓是bt模式得到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模式主体

BT模式BT模式

BT模式中三个主体:

1、项目业主。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及所属部门指定的机构或公司,也称项目发起人。负责对项目的项目建设特许权的招标。在项目融资建设阶段,业主在法律上不拥有项目,而是通过予以项目一定数额的从属性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和融资的支持。在项目建设完成和移交后,将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运营权。

2、BT投资建设方。BT方通过投标方式从项目所在国政府得到项目建设的特许权。负责供应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技术,安排融资和组织项目的建设,并承受相应的项目风险。通过招投标方式造成相应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原材恐供应商等。

3、贷款银行或其余有关单位。融资途径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项目的融资途径一般是投资方自有资产、银团贷款、政府政策性贷款等。而贷款的条件一般取决于项目自身的经济效益,BT方的管理能力和资金情况,以及政府为项目投资方供应的优惠政策。

实行根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运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策划的集中采购目录在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举动。”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30号《有关有关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七条“激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依据业主的要求依照建设—转让(BT)、建设--运营--转让(BOT)、建设—拥有--运营(BOO)、建设--拥有--运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行。”

基本运转

BT模式BT模式

1、政府依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执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银行或其余金融机构依据项目将来的收益情形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形为项目供应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投资方在建设阶段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执行融资、建设、并承受建设阶段的风险。

2、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之合理回报)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3、政府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遂融资、建设、移交。投资方能否具有与项目范围相适应的实力,是BT项目是否顺遂建设和移交的核心。

运转过程

BT模式bot项目甘海公路

1、项目的确定阶段:政府对项目立项,完成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工作;

2、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政府确定融资模式、贷款金额的时间及数量上的要求、偿还资金的计划安排等工作;

3、项目的合同确定阶段:政府确定投资方,谈判商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工作;

4、项目的建设阶段:参与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项目的移交阶段: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期满,投资方有偿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项目准备阶段。首先由项目所在国家的政府对拟执行BT模式建设的项目执行技术、经济和法律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准备对BT投资建设方执行特许招标。项目招标阶段。业主确定BT投资建设中标方后,就项目合同条款执行谈判证实,形成法律文件。项目建设阶段。通过招投标方式,造成项目的施工方,监理方,以及材料设备提供商等参建各方。在建设阶段,BT方依照相应的合同执行管理,依照预期的投资、质量、工期和工程进程有序执行。项目移交阶段。在项目建成后,或者BT方在特许期限内违约,业主方在项目建设期内违约,项目迫于不可抗力而停止建设等,BT方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业主)。正常移交后,业主应向BT方支付适当的项目回购款,支付时基于项目建成后的技术规格。

运转特点:受于BT模式的项目的特许权不具有得到特定经济效益的能力,BT方的投资成本和回报来因为项目收益以外,多出了项目自身的现金流的规模,不具有有限追索特点。其投资回报来因为政府部门的分期偿还,组成了业主实质上的债务,而BT方受于投资而得到债权。BT模式的风险实施有限分担,BT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承受了融资、投资、支付、管理等建设风险,而其余的项目决策风险,建设期后的其余风险将由业主方来承受。

融资过程:合作银团与BT方签订BT项目合作意愿书。该意愿书包含:BT方聘请合作银团为财务顾问,而银行对该BT项目供应全面的财务支持;银行允诺对BT方的流动资金供应补充贷款,在BT方供应担保的前提下予以一定额度的资金贷款以补充因BT项目而产生的其余项目的机会流动资金的需求;银团允诺对BT方供应贷款,贷款担保为业主的全额付款保证。签订BT投资建设合同,业主对BT方出具全额付款保证。BT方与银团签订财务顾问协议。银团以业主的全额付款保证为担保与BT方签订贷款协议。

基本特点

1、BT模式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运营性项目建设;

2、政府利用的资金是非政府资金,是通过投资方融资的资金,融资的资金可以是银行的,也可以是其余金融机构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资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3、BT模式仅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BT模式的着重是B阶段;

4、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执行运营,获取运营收入;

5、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的约定总价。

运行风险

BT模式BT模式风险谈

1、风险较大,比如政治风险、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需加强风险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风险依旧政府的债务偿依旧否按合同约定;

2、安全合理利润及约定总价的确定比较问题;

3、做好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行、资产保值升值实施全过程负责的制度。增强项目的建设管理,合理减弱工程造价,减弱工程成本,减弱融资成本,获取较大的利息差收入;

4、适当的利润率(大于资金的综合水平)水平和资金的有限监管投入与升值退出,便是合理让人满意的水准,最大的安全保障就是最大的收益。

伴随中国工程建设领域投融资体制的改革,逐渐增多的工程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项目,开始采取建设—转让即BT模式执行建设。实践中,受于当前整个行业对BT模式的认识不够,相关立法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致使诸多困难无据可依,BT模式频频被滥用。有的以BT之名行垫资之实,有的只有招标单位本身出具的还款允诺而无任何本质性担保,有的在用地、立项、规划等方面显著违背基本建设程序,等等,诸这样类的不规范之处给介入BT项目的建筑企业导致了重大的风险。

BT系由BOT(建设—运营—转让)演变而来,作为一种投资方式,BT项目同样具有BOT项目的根本特质。作为BT项目的投资方,建筑企业的权利不仅应通过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这一法律身份加以固定,还应设定有效的担保以保证其投资款的回收及相应投资回报的按计划获取。由于此,对于那些拟通过BT模式提升竞争力的建筑企业来讲,在介入BT项当前后,应注意下方几点。

第一,应深入分析有关招标文件以确定BT项目真伪,防范假BT模式或许导致的风险;

第二,积极开展对BT项目的调查,包含项目合法性以及项目运转前景预期等;

第三,重视对BT项目中招标单位回购担保的审查,以保证担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对于实践中相关部门受于对BT模式不了解,仍按一般工程承包办理相应手续的做法应主动要求纠正,以避免该类登记方式不当,减弱对承包商的保护强度,加大投资风险;

第五,重视BT项目的签约管理和履约管理。可聘请专业律师执行全过程把关,积极防范相当长的建设周期内或许显现的法律风险。

信用担保

BT模式BT模式

太平洋建设集团差不多采取的是BT工程项目模式。在这个模式下,BT建设承包人的债务人差不多均为政府,而政府又一般有着极高的平稳性和较强的支付能力(财政收入)和影响力,当BT建设承包人拿着与政府签署的一连串BT项目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金融机构的第一反映就是“大鱼来了”!接着基于对最终资金来源方政府的信任,在缺少有效抵押、担保的情形下,放出巨额借款,也就是说,BT建设承包人供应给金融机构的是“政府付款”如此的一个“信用担保”。假使,金融机构有着不错的、连续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如此做理论上来看是没有什么大困难的。

BT项目即便国际上也是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的,20世纪90年代从广东率先引入,属于新生事物,操作模式还不成熟,相应立法也没有跟上。如此的项目模式首要适用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重大,建设周期长,同期有着很大的质量风险、政策风险、自然风险等。所以,在如此的情形下,项目是否按预期顺遂完工、移交给政府,能否会因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而使项目搁置,甚至终止,等等;不可预知的原因太多。

所以,金融机构假使只注重放贷前的严格审查,盲目觉得有政府“买单”就可以高枕无忧,而对整个项目过程失去必要的了解和监管,对项目的进度和改变情形一无所知,对于或许显现的变故毫无思想和机制上的预案,也无应对和减弱贷款风险的措施,必然会在项目上发生困难、贷款资金无法回收的情形下措手差于!

多米诺骨牌

BT模式BT模式

在BT项目的贷款上,受于资金需求量重大,让一个BT建设承包人供应足额的财产抵押或相应担保也是不现实的。“办公场所是租的”、“汽车是按揭买的”,这些情形,对于一个建筑施工单位来看,并没有是什么异常现象。承接BT项目的单位,是要自行处理建设资金的,诚然会将所有机会利用的资金都用在项目上,并非是给自己购置价值连城的固定资产,凡是值得用贷款方式买入的,毫无疑问是要贷款的。所以,事后才发现相关建设单位没有资产可以查封的情形,本应当是金融机构在放款之初就非常清楚的。

建设单位有了和政府的一连串板上钉钉的合同,有了政府的定期付款允诺,为何还会无力还贷?而且,为何已经显现不能按时还贷的情形后,还会有其余金融机构继续借款出去,直到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被套牢?核心在于:

一,金融机构之间基于激烈的业务竞争,差不多不做、也不或许做横向的沟通(银团贷款除外)。一家金融机构在一个项目上显现困难,其余金融机构未必就能知道详情(借款人更不会主动告知),就或许在与一个项目上重蹈覆辙。

二,当前金融机构广泛抓得比较紧的是对借贷以前的审查,一旦审查通过,贷款发放出去后,实践中大多就不再执行严格有效的追踪和监管(也没有很好的监管机制),对于项目的资金运用、项目进度、或许存在的种种风险等情形一无所知。

所以,像BT如此贷款金额重大、项目周期漫长、深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的项目,加上一家公司往往同期或先后执行着多个项目,只要其中一个项目的推动上出了困难、只要一个项目未能按计划移交给政府,整个资金链条就会显现困难,金融机构就会最早承受最直接的影响。

受于当前金融机构在BT项目上显现了大批困难,甚至呆账、坏账,所以,当下很多金融机构已经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放弃了这项业务。有的银行稍有变通,放弃BT项目贷款,但继续做BOT项目贷款。

作为金融机构,应该归纳经验教训,增强贷后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借鉴国外的由风险投资公司做后盾的做法,同期也可以引入专业担保公司,为BT项目借款做担保等,并非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

风险补救措施

BT模式BT模式

针对当前已经显现的BT项目建设承包人无力归还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形,绝大数金融机构已诉至法院,采取了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措施,但往往受于欠款人在借款时仍未供应过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抵押的财产与借款金额相差重大,通过该种方式只能帮助金融机构挽回少量损失。笔者觉得,可继续采取下方补救措施:

1、保全建设项目,假使该建设项目仍未移交,理论上讲该项目的所有权人仍是BT项目的建设承包人;

2、假使该项目已经移交,保全BT建设承包人的到期和预期债权;承包人的债权人一般是政府,相对来看是有保障的;

3、假使该承包人又是其余拥有优质资产公司的股东或事实控制人,那么,对该承包人在其余公司的股权执行保全,通过诉讼获得股权及其收益权,并通过将来对该股权的转让收回贷款。

BT模式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首要适用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BT建设承包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时立刻移交给建设单位(一般为政府),建设单位向BT建设承包人支付工程建设费用和融资费用,支付时间由BT建设双方约定(或许是工程建设开始,也或许是工程建设完成后开始)。所以,BT是通过融资执行项目建设的方法。

投资当务之急

除了完善BT运行机制,加深政府对BT项目的监督之外,建立BT应对风险机制,确定风险种类,拟定相应的风险回避对策也显得非常重要。此外,政府运转BT应考虑引入独立第三方的中介服务。当前,国内外著名投资工程咨询和设计单位都有很强的BT投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在融资和资本运转上可以聘请证券公司或著名投资咨询公司为其服务。

受于中国BT诞生的时间短、经验少,是新生事物,所以,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有清晰的合同法律保护,同期,在管理上,对项目的投资概算、设计方案的确定,工程质量的检验以及财务审计都应从法律上确定政府权力。但当前,中国尚没相关于BT的专门立法,所以更应加速立法脚步。

影响要素

通过对BT项目各影响要素的的比较和分析,归纳出各原因改变相对于项目内部收益率的对应关系,使项目投资者(尤其施工企业)能够掌握各原因改变相对于项目股权投资内部收益率改变的规律,更好地掌控项目谈判要点,以便得到最大投资回报,

部分范例

BT模式BT模式范例

2003年,重庆华村嘉陵江大桥由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投资25.5亿元人民币;

2004年,涪陵乌江二桥由中铁八局承建,工程投资2.29亿元人民币;

2004年,南京九华山隧道由中铁八局承建,工程投资14亿元人民币;

2004年,上海中环线(清西段)A2、7标万荣路—铜川路高架工程由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投资4.2亿元人民币;

2004年,太仓市339省道复线昆太段改造工程由苏州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投资1.3亿元人民币;

2005年,姜堰市溱湖大道工程由姜堰市华通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投资2.3亿元人民币。

合同约定

BT模式二桥工程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

BT合同涉及投资、融资、建设、移交等一连串活动,当事人与参与人包含地方政府、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贷款人、融资担保人等以及其余或许的参与人,所以BT合同形成大量当事人与参与人复杂的法律关系。

1、BT合同的主体:

BT合同的首要主体为业主和投资方,业主为特殊主体,投资方为工程总承包企业。

2、BT合同的客体:

BT合同项目。

3、BT合同的内容:

采取FIDIC合同条款格式,一般可以采取下方内容。

工程的名称和地点;

工程的规模和内容;

合同价款的确定与确定根据;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工程质量、进程、安全及缺陷责任期;

BT模式BT综合资源区

变更设计;

工程计量;

交竣工验收与移交;

项目回购价的确定和支付;

合同的变更、消除和终止;

担保;

违约责任;

争端处理;

其余约定。

4、当事人与参与人一般为:

甲方:某交通厅(局);

乙方:某建设开发公司(或有限公司);

施工方:某工程公司(或有限公司);

担保方:某建设投资公司;

允诺方:某财政局;

见证方:某省(市、县)人民政府。

注意困难

BT模式城建的BT模式

一、BT模式中所存在的困难

1、法律环境的缺失

当前没有BT或BOT等有关方面的法律,也没有可供参考的合同文本,BT模式中涉及的回购协议和融资担保也没有法律条款支持。

2、建设期中的产权界定模糊

业主和BT方签订合同当中有一个“回购协议”,即在项目移交时候是属于回购的性质,所以在签订合同后项目移交以前的这段时期内,项目产权属于BT方依旧属于业主方很难界定。

3、项目活动谈判时间长,消耗大

BT项目大多没有先例可循,项目的发起人(BT方)和政府机构要花相当长的时间相互阐明各自的意向。其中涉及到如何分担项目中风险困难上往往双方谈判中很难促成统一。

4、涉及环节多,成本高

BT模式的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相关的建设合同,移交,回购等阶段,涉及到政府的许可、审批以及贷款担保等诸多环节,操作的难度大,人为阻碍多,而融资成本也会因中间环节增多而急剧上升。

5、项目有关方多,协调沟通难度大

BT模式中,涉及到的项目有关方很多,很多参建方均出于个体利益考虑而损害项目整体。如BT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期望施工承包方的报价尽或许低,而施工承包方则要保证本身的最低盈利标准,而采取相应有损BT方的策略。

6、融资监管难度大,资金风险大

当前我国尚没有相应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BT模式中法律关系,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致使融资监管难度大。比如银团是以政府或政府机构的全额付款保证作为担保,并非是BT方出具抵押作为担保,将来的责任主体很难界定。

7、分包现象严重,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受于业主只直接与BT方发生业务关系,项目的落实或许被细化,致使项目分包现象严重;BT方处在本身利益的考虑,在项目的建设标准、变更以及施工进程等方面存在困难,致使项目质量得不足应有的保证;业主方聘请的专业咨询公司也或许存在道德风险而没有起到本质性的作用。

8、应用前提缺失,政策风险加大

BT项目建立的前提是将来政府财政收入的真实上涨,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上涨无法支撑BT项目时,BT项目属于盲目扩张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举动,扰乱国家的宏观建设环境,同期极大损害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损坏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太平洋建设集团就利用这一点,在政府或政府机构无力支付时候伺机收购当地的国有企业,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将来BT模式的机会承受政策钳制,这也加大BT模式的政策风险。

BT模式发展BT模式

二、政府在融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困难

1、核实投资者所融资金的来源,减弱资金成本;

2、合理确定资金的需要量,防止筹资不足或过剩,提升资金的运用效果;

3、适当保持自有资金的比例,合理安排负债,尽量降低融资前期工作的经济开支;

4、政府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上不便与投资方形成经济合同关系,政府可组建一个项目法人或委托下属单位或委托咨询中介公司,代表政府行使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

5、政府在招标确定投资方时应严格审查投资方的施薪资质,投资方可以为一方也可为联合体;更要严格审查投资方的融资能力与经济实力,比如,投资方的银行信用等级、财务情况等等;

6、采取FIDIC合同条款,签定BT合同,规范双方的举动,清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投资者在融资建设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困难

1、风险较大,比如政治风险、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需加强风险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风险依旧政府的债务偿依旧否按合同约定;

2、安全合理利润及约定总价的确定比较问题;

3、做好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行、资产保值升值实施全过程负责的制度。增强项目的建设管理,合理减弱工程造价,减弱工程成本,减弱融资成本,获取较大的利息差收入;

4、适当的利润率(大于资金的综合水平)水平和资金的有限监管投入与升值退出,便是合理让人满意的水准,最大的安全保障就是最大的收益。

有害原因

政府缺乏完善的偿债机制、信用机制,没有相应的法规规范政府的举动,政府对投资方作出的允诺很难在现实中达到,资金回收迟缓;BT模式前期准备工作时间较长、花费较大,成本较高;政府缺乏实行BT模式的专门人才,委托咨询中介公司或投资公司势必增长融资成本;BT模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无例可循,谈判时间较长也很艰难,操作难度较大;缺乏健全的法规体系、市场运行机制和系统的项目管理体制;BT合同中双方的责、权、利不清晰、不具体,易造成合同纠纷,BT合同需要双方统一履行;合理的回报率不易确定,在满足投资方得到合理回报的同期,不能损害国家利益。

重要意义

BT模式发展BT模式

发展BT模式的意义:BT模式的作用显而易见,首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通过BT,使将来的财政性收入即期化,扩大内需,拉动地方经济上涨;而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的加入,引导了民间资本的合理投向,提升了资本利用效率。

第二,bt模式能减轻当地政府财政性资金的临时匮乏,由于政府项目的公共品特性以及资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长等特点,致使务必由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必然显现财政资金提供的临时空缺,然bt模式的分期回购正是弥补财政资金供给空缺的有效方式;

第三,政府强大的资信能力,为投资人、金融机构、工程承包公司等给予了平稳牢靠的收益预期。第四,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分散风险,BT项目投资重大,建设周期长,引入社会资本,多方共同承受风险,获取收益。

发展BT模式使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全新对接,形成了一种新的融资格局,既为政府给予了一种处理基建项目资金周转问题融资的新模式,又为投资方给予了新的利润分配体系的追求目标,为余下价值寻到了新的投资渠道;BT模式使银行或其余金融机构得到了平稳的融资贷款利息,分享了项目收益;

BT模式倡导风险和收益在政府与投资方之间公平分担与共享,追求安全合理利润,强调各参与者发挥各自优势的主观能动性。提升了各方对项目抗政治风险、金融风险、债务风险的分析、识别、评价及转移能力;BT模式有助于积极推动政府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要求政府完善偿债机制,建立专项偿债发展基金,健全国有资产运转机制,从新整合各种资产,尤其是特许运营管理的项目;BT模式不仅获取了较大的投资效益,还提升了项目管理的效率,加强了投资方的人文技能、管理水平及参与市场的竞争能力,积攒了BT模式融资的经验,增长了施工业绩,为以后打入融资建筑市场创造了条件;BT模式扩大了资金来源,使项目顺遂建设移交给政府,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可连续发展,提升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其余行业的融资树立了典范。

积极推动融资模式的多元化发展,大胆破解资金要素制衡渠道,合理利用、发展BT模式的途径优势并对其执行嫁接,方能彰显其优势,才可更好地开拓融资的新途径,加速中国公路建设的脚步。

第四,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分散风险,BT项目投资重大,建设周期长,引入社会资本,多方共同承受风险,获取收益。

实践应用

BT模式BT模式

BT模式是处理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不足,提升建设效率的有效渠道之一。介绍BT融资模式的内涵和应用意义,对中国城市轨道交通BT模式执行分析,阐述其适合的运转方式,以及运转中核心困难的控制措施,最后提出运用BT模式促进非政府资本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建议。

20多年来,伴随中国国民经济迅速的成长,城市范围持续扩大,城市人口急剧增长、居民旅行和物资交流高度频繁,城市交通面对着严峻的局势。为了处理城市内日益凸现的公共交通困难,国内兴起了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热潮,当前20多个大城市正在建设或筹建自己的轨道交通,另有10余座城市有建设意愿。近年来建设—移交(Build-Transfer,简称BT)融资模式以其强大的融资建设功能在国内引起普遍关注,并在一部分大型基建项目中成功运转。将BT模式引入中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达到投资多元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不但有效地减缓政府财政阻力,而且受于其机制新、管理活、权责清晰,比传统的政府单独投资建设模式更为高效。本文拟对BT模式在城市轨道交通中的应用作系统分析和探讨。

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引入BT模式的意义

BT(Build-Transfer,建设—移交)模式是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移交)融资模式的一种演变,是指项目所在地方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特许协议(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权),将公用基础设施或基础产业项目交由投资者成立的项目公司融资建设。特许期满后,依照特许协议的约定,投资者将BT项目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授权单位),政府以股权回购的方式分期分批支付投资者的投资额及合理收益。采取“BT”模式建设的一般为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所有权是政府或政府授权单位;政府将项目的融资和建设特许权转让投资者;投资者是依法注册的国有企业或私人企业;金融机构依据项目的将来收益情形及投资者经济实力等情形为项目供应融资贷款。BT模式是公共基建中发展起来的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行模式,这是一种以各参与者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具体来看,BT模式具有下方优势:

(1)有助于减轻政府的资金阻力,转变政府职能。BT模式可将大批非政府资金引入城市基建,有效减轻政府的财政阻力,使政府规划建设资金不足位的项目早日实行,提早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高达范围效益。BT模式将项目建设职能从政府手中分离出来交由专门的项目公司实行,一面达到了建设管理的市场化与专业化,提升了建设效率;另一面,政府从琐碎的事务管理中脱身出来,专门努力于建设资金的筹措及对项目的宏观监督管理,从根本上更改了政府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中的职能。

(2)为企业开辟了新的投资途径。BT模式使大量企业通过参与基建为余下资本寻到投资渠道,更改其投资途径单一的局势;企业减弱了投资的盲目性,减小了风险,保证其资本的升值。通过参与BT项目更深一步助推了工商企业与金融企业通过信贷、股权、人事等方式迈向结合,改观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3)改观了基础设施硬件环境,有助于构建社会信用体系。BT模式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引入基建中,保证了项目的质量和效率,能够优化和改观城市整体环境。BT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政府和企业信用的挑战,通过实行BT模式,有利于构建不错的社会信用平台。

BT模式BT模式

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BT模式的运用

BT融资模式在国内基础设施领域,尤其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尚属于一种新型的融资建设模式。2005年初,北京地铁第一次在奥运支线工程试图运用。奥运支线项目以初步设计概算24.2亿元为基础,划分为BT工程和非BT工程两部分。BT工程首要包含土建工程及车站机电设备工程等,由招标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投资建设方,由投资建设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总投资10.95亿元,项目建成竣工后由招标方分三次等额回购。奥运支线BT项目的意义不仅在于项目自身,而是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用BT模式的一个样本。

(一)BT模式的首要运转方式

BT模式没有固定的运转方式,由项目的特点、所在地的投资环境、各参与主体的事实情形所决定。依据已实行的BT项目的事实运转特质,首要划分为三种方式:

(1)施工二次招标型BT模式。政府选定仅承受投资职能的投资者(联合体),由投资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对BT项目执行融资、建设组织和管理。项目公司自行融资、办理工程建设相关审批手续、通过公开的招投标程序选择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提供商等。该种模式的特点是项目的首要施工承包商要由项目公司此外再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并非是由政府确定。

(2)直接施工型BT模式。政府选定能够承受项目主体部分施工的投资者(联合体),投资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对BT项目执行融资、建设和管理。其特点是项目公司成立后,不再另行选择施工总承包商,而是直接按BT投资建设合同的约定执行施工,项目公司与施工承包商存在适当的利害关系。此模式中监理单位一般由项目公司和业主共同委托或由业主来确定。

(3)施工同体型BT模式。政府选定同期直接承受投资、建设管理和施工职能的项目投资者(联合体),投资者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BT项目执行建设管理。项目管理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既无资格办理工程建设有关审批手续,也无法出面与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签订合同。其特点是项目的首要施工承包商与项目投资者、项目管理机构直接同体。该种模式中,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一般都由业主委托。

BT模式BT模式

(二)城市轨道交通BT模式的特殊考虑

1、投资者与施工总承包商的关系

项目的投资者和建设者都应是施工总承包商。假使不是把BT项目交给施工总承包商,而是交给单一的投资者,投资者再把项目转包给施工总承包商。投资者追求投资利润,施工总承包商追求施工利润,如此就致使项目的建设成本将加大,政府的回购价跟随提升。而且多一个环节就代表着建设周期将令更长,这对于政府来看是极为不利的。所以,要求承建BT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商既要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又要有较强的施工能力,能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滑低投资成本。

2、勘察、设计单位的确定

受于市政综合管网复杂、城市景观要求高,设计的深度不够会让工程造价很难控制,致使“三超现象”。为锁定建设成本,BT项目一般采取概算包干形式,假使投资者介入过早将增长双方风险。为减小风险、更好控制工程总投资,政府要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方案优化选择、初步设计等工作。以施工图预算为招标基础,以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为控制目标,通过招标选择BT投资单位,BT投资者自行测算BT工程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及风险金后报价并包干。

3、前期征地、拆迁工作的安排

城市轨道工程所涉及到的征地、拆迁工作情形复杂,实行难度大。假使由BT方负责,处理相对问题,甚至会严重拖延工期,项目业主会因拆迁困难遭到BT方索赔。此外,征地拆迁工作的措施费很难精准预期,在初步设计概算审查中措施费只能按暂列处理。按当前BT项目承包方式,有的BT投资单位或许获取高额措施费,也或许因措施费预期不足而承受较大亏损,无疑加大BT双方的风险。所以,为减小和规避双方风险,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完成开工前现场准备工作。

4、委托工程监理机构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工艺复杂,且存在大批的隐蔽工程,工程质量控制难度大。直接施工型BT模式项目中,由投资者承受项目施工建设,其特殊身份加大了工程质量控制难度。假使由投资者自行确定监理单位,投资者很或许通过控制监理机构在项目施工中获取不正值利益。为保证工程的质量、成本、进程,监理单位应由政府委托,并由其支付监理费用。

综上所述,中国适合城市轨道交通BT模式的运转方式为直接施工型BT。一面,政府应依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执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另一面,招标前政府授权单位做好工程规模内的征地及房屋拆迁工作,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投资者为具有相应融资和建设能力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金融机构依据项目将来的收益情形及对投资者的经济等实力情形为项目供应融资贷款。政府项目公司与投资者签订BT投资建设合同,投资者组建BT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建设阶段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执行融资、建设、并承受建设阶段的风险。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资者将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者的融资和建设费用。政府在BT项目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与协调,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遂融资、建设、移交。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运用BT模式具体运转流程如图1。

城市轨道交通BT模式中涉及政府、投资者、BT项目公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分包商等诸多主体,各参与者在项目建设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须通过一连串合同关系确定。具体合同关系可由图2表明。

BT模式BT模式

三、城市轨道交通BT模式运行中的核心困难及其控制措施

BT模式的着重在于融资、建设。当前受于国家加大政府金融宏观调控强度,项目融资成功与否是BT项目是否成功运转的核心所在。在中国已实行的BT项目中,有的项目开工之后,BT项目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融入其建设资金,致使BT合同被逼终止而业主必须从新选择招标;也有的BT项目公司融资能力不足,把资金阻力转嫁到分包商、材恐供应商头上,让他们垫资建设,产生很多不利影响。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资范围大、建设周期长,为保证BT项目能够顺遂完成并移交,务必在整个项目运行中对项目资金采取有效的控制与监管,首要措施如下:

1、政府在邀请投标前,对施工总承包商执行有侧着重的资格预审。作为投资者的施工总承包商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用自己的资金将项目建成,务必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融资能力。所以在资格预审中,要特别对投标人的财务情况、银行的资信等级、银行的授信额度等等方面的内容实施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该到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有关银行执行考察。

2、政府对投资者的资本金注资过程执行监管。以合同价作为项目的总投资额,投资者以自有资金投入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依照国际BOT/BT项目惯例,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35%,可依据项目总的融资规划一次性或分次导入。政府监督投资者使其每期注资务必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足额到位。

3、政府对BT项目公司融资执行监管。投资者可以用政府出具的股权回购函向贷款银行以质押方式执行融资。促成融资协议后,BT项目公司及贷款银行务必持融资合同正本向政府登记备案后方为有效。监督BT项目公司防止融资所获资金用于其余用途,或就已设立质押的内容重复融资。

4、招标人对于BT项目公司的日常资金运用监管。要求BT项目公司在银行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并接受政府监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其专户存款须保证工程款的及时支付,不用于与BT工程无关的其余任何经济活动。检查监督资金到位和运用情形,要求BT项目公司须按月向政府授权机构供应银行账单等有关资料。为了防止拖欠工程有关单位的工程进程款,BT项目公司须按月向政府授权机构供应工程进程款的支付情形表明。

四、结论

伴随中国经济的成长,国内外的一部分大型建筑企业和财团必然以BT模式许多地参与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迎合该种合作的大趋势,并做好相应的工作。

1、认真研究政府在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基建中应扮演的角色,学习BT模式在国内外的成就运用案例,在中国的轨道交通建设中渐渐执行试点、推广和规范。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该在国家政策上予以激励和支持。

2、在轨道交通BT项目中,各参与者操作上的规范是保证项目成功的核心。政府应该出台有关的法规程序。其中涉及到国际间的项目融资,政府更应在立法制度上快速完善中国投融资法规,以适应这一事态的成长。

3、在将来轨道交通以BT为代表的新型项目融资中,在普遍吸引国内有实力的企业的同期,要充分考虑国际大企业和财团参与。与国际先进管理模式接轨过程中,普遍吸引外资,积极借鉴国外先进建设管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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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http://guba.eastmoney.com/600279,8001265666,guba.html

(2)http://www.bt285.cn/

(3)http://stock.jrj.com.cn/2008/08/2803481761335.shtml

(4)http://www.yn.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8/19/content_14162910.htm

(5)http://www.863p.com/transportation/transporttransit/200709/51139.html

(6)http://hi.baidu.com/longxiangbbs/blog/item/c5d445fc72cf4486b801a0b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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