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经济经济知识文章详细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外汇网2021-06-21 04:09:13 71
什么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举动。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组成

1、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对合同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利益,是复杂客体。

2、客观方面显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举动。本罪是从玩忽职守罪分离出来,但其犯罪组成比以前更为严格,缩减了冲击面。显现为:以前的玩忽职守罪只要不负责任产生严重后果即可,当下改为:严重不负责任,产生严重后果,而且要求是被诈骗。

(1)本罪务必是发生在签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2)举动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如:不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不仔细研究合同的条款内容;盲目轻信对方的意思表明,不履行合同应该具备的形式要件等。

(3)自此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巨大损失。本罪能否要求对方当事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组成诈骗犯罪为前提?依据高法的会议纪要觉得:认定本罪应该以对方当事人涉嫌诈骗,举动组成法犯罪为前提。但司法机关在办理或者审判举动人被指控犯有本罪的案件过程中,不能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组成犯罪作为认定本案当事人组成犯罪的前提。也就是说,只要认定对方当事人的举动已经涉嫌组成诈骗犯罪,就可以依法认定举动人组成本罪,而不需要搁置或者中止审理,直至对方当事人被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组成诈骗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士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此相同。

3、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这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一般均为国家工作人士,不包含国家机关工作人士。后者的相似举动规定在渎职罪一章中,罪名叫:国家机关工作人士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98决定》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运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士严重不负责任,产生大批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其实扩大了本罪的犯罪主体,使无论是国有,依旧非国有的"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运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士"都可以形成其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认定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产生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30%以上的,应予追诉。

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运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士,严重不负责任,产生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处罚

刑法依据犯罪的后果,规定了两档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方有期徒刑。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