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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散型联营

外汇网2021-06-21 02:24:32 178

松散型联营

松散型联营又称合同型联营、协作型联营,指联营各方依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各自独立运营,各自承受民事责任。

合同型联营的财产责任承受困难,联营各方依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以各自所有或运营管理的财产承受民事责任。合同型联营中的一个重要困难是,联营合同无效后设计的有关困难。联营合同被证实无效后,联营体在联营合同履行阶段的收益,应先用于清偿联营的债务以及弥补无过错方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者因合同内容违背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致使联营合同无效的,依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和第134条第3款规定,对联营体在联营合同履行间的收益,应该作为非法所得给予收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对联营各方还可并处罚款;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检查机关查处。

松散型联营的特点

1)联营各方通过商量统一,以签订联营合同形式来清晰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该种协作可以是短时间的,也可以是长期的、平稳的;

2)联营不要求共同投资、共同运营、共担风险、共享效益。联营各方独立运营、独立核算、独立承受民事责任;

3)联营不建立任何新的经济组织和经济实体,也不具备法人资格,合同型联营不能独立承受民事责任。

松散型联合的财务特质

松散型联营各方维持参与联营以前的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和财政上缴途径;联营各方自立账户,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施人,财,物各自的管理,自主运营;各方按联营合同,协议执行活动,受其制衡,遵守统一的生产运营计划,规定统一的商品价格和利益分配方法,严格依照协议或合同的规定承受义务,保质保量及时完成协作任务。

松散型联营合同

《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依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运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受民事责任”松散型联营是以合同为纽带构成的一种协作关系,是横向经济联合中最为常见的联营形式,具有下方特点:

①松散型联营的形式是合同,即参与联营的各方通过订立合同,只约定相互间建立比较平稳的、相对长期的协作、生产和提供关系,联营各方不需投资,也不造成新的法人和合伙企业。一般情形下,订立该种类型联营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了扩大本企业的生产运营能力,依据自己的条件,在不增长现有企业投资范围、不开办新企业的条件下,与其余企业或事业单位建立联系,以名牌产品为龙头,通过分工协作,形成一个具有定向性、接连性的企业联营群体,合同各方当事人相互间在产品和原材料的提供、零配件加工、供应技术、合作生产、销售以及弥补贸易等方面维持长期的协作,进而高达降低投资、增长产值,提升经济效益的目的。

②联营各方依照合同约定各自独立运营。也就是说,该种联营形式不构成一个新的经济组织,也不共同执行同一的运营和生产活动,相互间的协作导致为了更深一步发挥各自的优势,弥补各自的不足,并没有更改参与联营各方自有的特点。所以,松散型联营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没有统一的组织管理机构,也不设定共同财产,联营各方各自独立运营、独立核算,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受义务或民事责任。联营各方都不得以联营组织的名义对外执行民事活动,所以,联营各方对外都没有共同的经济责任,也无须负连带经济责任。

③联营具有方式灵活、手续简便,见效快速的特点。松散型联营不同于法人型联营和合伙型联营,由于松散型联营形式导致合同联系,联营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由合同约定,不需订立章程,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也不用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企业登记,只要当事人各方需要相互协作执行生产运营活动,即可在自愿平等等原则的指导下订立合同。一旦各方经济的目的高达,即可终止联营合同,消除联营关系。假使需要再联合,各方则可另行订立联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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