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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回购

外汇网2021-06-21 02:20:32 139
简介

黄金销售价格逐年上升,很多人急于把旧黄金制品变现。于是,一部分黄金运营单位适时推出了回购业务。已开展黄金回购业务的商家是如何执行会计核算的呢?笔者环绕这一困难调查了北京市宣武区开展这类业务的纳税人。

1黄金回购市场现况

据了解,当前国内属于黄金现货投资范畴的黄金有两类,一类是原料金条,一类是贺岁金条。即使各商家买卖价格不同,但均为比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时价格,再相应向上调整或向下调整来执行买卖的。依据中国黄金旗舰店的规定,消费者在买可回购的投资金条时,要在上海期货交易所目前牌价的基础上每克加8元的手续费;再出售时,需要在当日牌价的基础上每克减去2元才可变现。有行业人士计算,受于黄金买卖差价的存在,只有黄金价格上涨约10元,投资人才可收回成本。而假使消费者拿着从别处买的金条进店出售,每克则要减去5元,而这也仅是部分商家才供应的回购服务。截止2008年4月,宣武区国税局有销售实物黄金制品的纳税人23户,其中推出黄金回购业务的有3户。

2黄金回购业务所涉及的升值税有关政策困难

通过对以上3户的实地调查发现,国家税务总局及北京市国税局对黄金回购业务如何计算缴纳升值税没有明文规定。受于卖方多为消费者个人,运营回购黄金制品的纳税人在回购黄金制品时,不能获得升值税专用发票,最多只能获得原销售发票,因此很难确定回购环节的升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黄金回购业务上的操作也不统一,首要有两种类型:

1.依照消费者退货方式处理。受于支付消费者的回购金额大于消费者当初买入时发票注明的单价,其依照回购价冲减的销售收入大于原发票的销售额,升值税税基发生了改变。

回购实物的处理:商家以回购的实物金依据销售情况往上游厂家换取相同重量的新黄金制品,该换货环节不开具发票。

2.依照委托加工方式处理。该种方式没有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入库金额依照回购单支付的金额记账,再加工仅获得加工费发票。

回购实物的处理:商家以回购的实物金依据销售情况委托上游厂家加工成黄金制品。

三、有关黄金回购业务升值税政策的几点建议

为适应黄金交易市场的成长,规范纳税人的运营举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赶紧清晰黄金回购的有关升值税政策。

(一)有关黄金回购业务的性质。

由于黄金回购业务双方并没有必然存在以前的购销关系,同期收购价与原购货价没有必然联系,所以黄金回购不属于接受退货,而是一种典型的收购业务。

(二)有关收购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困难。

黄金回购业务的销货方多为消费者个人,企业的收购举动相似于废旧物资回收或免税农产品收购,无法获得升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笔者建议采取下方某种方式处理收购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困难。

1.制作回购黄金制品专用发票(或收购凭证),通过发票(或收购凭证)计算提取抵扣升值税进项税额,同期严格审批申请运用回购黄金制品专用发票(或收购凭证)的企业资格。从事黄金回购业务的纳税人应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拥有健全的检验、收购、保管制度,设立回购登记台账,在金融机构开设专门的现金支付账户,收购款项务必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等。对收购的黄金制品等应按大类分别设置台账。税务机关应增强对纳税人运用回购黄金制品专用发票管理,每年开展一次专项评估。采取这类方法的缺陷是过多地干预了纳税人的生产运营活动,增长了一种升值税抵扣凭证,税收征管过于复杂。

2.参照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处理原理。在企业回购金银制品时,依照消费者买入时该企业开具的原始发票注明的单价(不含税金额)冲减当期的升值税应税销售收入(不得冲减消费税应税收入)。如此升值税税基没有发生改变,企业回购金银饰品时发生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消化。采取这类方法的缺陷是不能反应企业的事实回购成本。

3.依照事实回购成本冲减当期的升值税应税销售收入(不得冲减消费税应税收入)。从当前已开展黄金回购业务企业的操作方法向上瞧,回购时均为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目前牌价的基础上减除适当的手续费为收购价。依照回购价冲减当期的升值税应税销售收入符合企业的事实成本。同期,无论是拿回购后的实物金往上游厂家换货依旧委托加工,都没有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再销售时又以上海黄金交易所目前牌价为基础,升值税征税链条没有发生中止,符合升值税的征税原理。所以笔者建议采取该种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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