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解释
主运营务收入指企业从事某种首要生产、运营活动所获得的运营收入。本项指标在各行各业会计制度中的名称叫法不同,但一律按各行各业会计制度或报表定义的口径执行填报,其中农业企业是指“主管业务收入”;工业企业是指“产品销售收入”;交通运输企业指“主管业务收入”;建筑企业指“工程结算收入”;批发及零售贸易企业指“商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企业指“房地产运营收入”;其余企业指“运营(运营)收入”。本项指标应按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相加总览的报告填报简单的说,就是企业工商运营执照中注册的主营和兼营的项目内容.主营的业务内容就是主运营务收入,兼营的业务内容就是运营外收入.
运营外收入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运营无直接关系的各类收入。它首要包含下列内容:(1)固定资产盘盈(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3)非货币性交易收益(4)卖出无形资产收益(5)罚款净收入(6)因债权人原因的确无法支付的帐款(7)教育费附加返还款。
其余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除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余销售及其余业务所获得的收入。它包含材料销售、技术转让、代购代销、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等非工业性劳务收入。
运营外开支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运营无直接关系的各类开支,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卖出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账户设置
“主运营务收入”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供应劳务及让渡资产运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造成的收入。在“主运营务收入”账户下,应依照主运营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执行明细核算。本账户期末应无余额会计处理
建造合同收入
1.建造合同与建造合同收入
(1)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紧密有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包含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2)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包含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2.假使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牢靠预期,应采取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证实合同收入和有关的合同费用。
3.在完工比例法下,应采取下列公式计算当期证实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1)当期证实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程)-以前会计年度总计已证实的收入
(2)当期证实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程-以前会计年度总计已证实的毛利
(3)当期证实的合同费用=当期证实的合同收入-当期证实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4.假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牢靠预期,则不能采取完工百分比确定合同收入,此时当合同成本能够收回时,依据能够收回的事实合同成本证实收入;当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证实收入。
分期收款销售
1.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销售商品的价值较大,收款期较长,收取货款的风险较大。所以,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证实销售收入。2.采取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企业,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核算已经发出但仍未结转的商品成本。
3.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实例:
[例]大华公司于20X0年6月1号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商品一台,售价500 000元,升值税率为17%,事实成本为300 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6月1号,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货款。每年收回货款100 000(500 000÷5)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假定符合销售商品收入证实的所有条件):
①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300 000
贷:库存商品300 000
②每年6月1号: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117 000
贷:主运营务收入1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③同期结转商品成本=300 000÷500 000×100 000=60 000元
借:主运营务成本60 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0 000
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
[例1]大华公司售给达兴公司一批商品,升值税发票上的售价80 000元,升值税额13 6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予以5%的折让。
①销售达到时,大华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达兴企业93 600
贷:主运营务收入8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13 600
②发出销售折让时:
借:主运营务收入4 000
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680
贷:应收账款──达兴企业4 680
③事实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88 920
贷:应收账款──达兴企业88 920
[例2]若上例中达兴公司要求退货,则
①销售达到时,大华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达兴企业93 600
贷:主运营务收入8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13 600
②发出销售退回时:
借:主运营务收入8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13 600
贷:应收账款──达兴企业93 600
涉及现金折扣的销售
[例]大华公司在20X1年5月1号销售100件商品,升值税发票上注明货款为10 000元升值税额1 700元。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如下:
2/10-1/20-n/30,假定计算折扣时不考虑升值税。公司对于现金折扣采取总价法核算。
(1)5月1号销售达到时,应按总售价作收入:
借:应收账款11 700
贷:主运营务收入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1 700
(2)如5月9号买方付清货款,则依照售价10 000元的2%享受200元(10000×2%)的现金折扣,大华公司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11 500
财务费用200
贷:应收账款11 700
(3)如5月18号买方付清货款,则应依照售价10 000元的1%享受现金折扣100元(10 000×1O%),大华公司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11 600
财务费用 100
贷:应收账款11 700
(4)如买方在5月末才付款,则应按全额付款,大华公司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11 700
贷:应收账款11 700
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
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依照完成合同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例]某洗衣公司为某宾馆完成一批被服的洗涤工作,在宾馆收到被服时获得3 000元的支票一张,并存入银行,则该洗衣公司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3 000
贷:主运营务收入3 000
交款提货销售
[例]大华公司于9月15号售给南山公司A商品500件,升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商品价款42 735元、升值税额7 265元,共计50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同期收到南山公司的转账支票并办妥进账手续。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50 000
贷:主运营务收入42 735
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7 265
若此例中大华公司收到的是南山公司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则大华公司应记录:
借:应收票据50 000
贷:主运营务收入42 735
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7 265
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销售
[例]大华公司于9月15号依据合同售给南山公司A商品500件,升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商品价款42 735元、升值税额7 265元,共计50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大华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费2 000元(发票已经转交)。货款及代垫运费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获得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回单。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南山公司52 000
贷:主运营务收入42 735
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7 265
银行存款2 000
当公司收到银行转来的南山公司承付货款及代垫运费52 000元的收账通知时,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52 000
贷:应收账款──南山公司52 000
预收货款销售
[例]大华公司为升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依照合同规定,5月8号,公司收到丁公司预付的货款6 000元。15日,公司向丁公司发出A产品200件,售价为10 000元,应交升值税1 700元。
(1)5月8号公司收到丁公司预付的货款时,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6 000
贷:预收账款──丁公司6 000
(2)5月15号公司向丁公司发出商品时,应记录:
借:预收账款──丁公司11 700
贷:主运营务收入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1 700
(3)5月25号企业收到丁公司补付的货款时,应记录:
借:银行存款5 700
贷:预收账款──丁公司5 700
出口商品销售
[例]大华公司销售给国外A公司一批商品,按FOB计算,货款为US$20 000,商品已经发出,并向银行办理交单手续,当日美元汇率为¥8.80。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A公司──美元户(US$20 000) ¥176 000
贷:主运营务收入──外销(US$20 000)¥176 000
接银行通知收到A公司货款,当日美元汇率为¥8.70。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US$20 000)¥174 000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2 000
贷:应收账款──A公司──美元户(US$20 000) ¥176 000
视同买断
代销方式销售(视同买断)
1.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事实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事实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2.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事实售价证实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证实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3.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实例
[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升值税率17%。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升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 000元,升值税1 700元。B企业事实销售时开具的升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12 000元,升值税为2 040元。
(1)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6 000
贷:库存商品6 000
②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11 700
贷:主运营务收入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1 700
借:主运营务成本6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6 000
③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11 700元时:
借:银行存款11 7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11 700
(2)B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0 000
贷:代销商品款10 000
②事实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4 040
贷:主运营务收入12 000
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2 040
借:主运营务成本1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0 000
借:代销商品款10 0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10 000
③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进项税额)1 700
贷:银行存款11 700
代销方式销售
代销方式销售(收取手续费方式)
1.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是受托方依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受托方来看,收取的手续费事实上是一种劳务收入。
2.在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已将商品售出,并向委托方开代销清单时,证实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证实收入。
3.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实例
[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假定代销合同规定,B企业应按每件100元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B企业事实销售时,即向买方开一张升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甲商品售价10 000元,升值税额1 700元。A企业在收到B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B企业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升值税发票。
(1)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6 000
贷:库存商品6 000
②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11 700
贷:主运营务收入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1 700
借:运营费用──代销手续费1 0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1 000
③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净额10700(11700-1000)元时:
借:银行存款10 7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10 700
(2)B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0 000
贷:代销商品款10 000
②事实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1 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销项税额)1 7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升值税(进项税额)1 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1 700
借:代销商品款1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0 000
③归还A企业贷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11 700
贷:银行存款10 700
主运营务收入1 000
交易的结果能够牢靠预期
跨年度的劳务交易(交易的结果能够牢靠预期)
1.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供应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牢靠预期的情形下,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证实有关的劳务收入。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已完工作的测量、已经供应的劳务占应供应劳务总量的比例或已经发生的成本占预期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2.在采取完工百分比法证实收入时,收入和有关费用应按下方公式计算:
① 本年证实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底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证实的收入
② 本年证实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年底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证实的费用
3.会计处理实例
[例]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客户签订一项服务合同,合同规定服务期从20X1年7月1号到20X3年6月30号,服务费总额为60 000元,客户分三次平均支付,支付的时间分别为20X1年7月1号、20X2年6月30号及20X3年6月30号,预期工程总成本为48 000元,假定成本预期十分精准,不会发生什么改变。各年成本发生情形如下:
| 年度 |
20X1 |
20X2 |
20X3 |
合计 |
| 发生的成本 |
16 000 |
22 000 |
10 000 |
48 000 |
该项劳务采取完工百分比法证实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劳务的完成程度依照时间比例确定。
各期完工程度及按完工百分比证实收入与费用的计算可通过下表执行:
| 时间 |
20X1~12~31 |
20X2~12~31 |
20X3~6~30 |
| 劳务总计完成程度 |
6/24×100%=25% |
18/24×100%=75% |
18/24×100%=100% |
| 总计证实收入 |
60000×25%=15000 |
60000×75%=45000 |
60000×100%=60000 |
| 以前年度已
证实收入 |
0 |
15000 |
45000 |
| 本年应证实收入 |
15000 |
30000 |
15000 |
| 总计证实成本 |
48000×25%=12000 |
48000×75%=36000 |
48000×100%=48000 |
| 以前年度已
证实成本 |
0 |
12000 |
36000 |
| 本年应证实成本 |
12000 |
24000 |
12000 |
该物业公司的会计记录如下:
| 20X1年度 |
20X2年度 |
20X3年度 |
| ①事实发生劳务成本
借:劳务成本16 000
贷:应付薪资等16 000 |
①事实发生劳务成本
借:劳务成本 22 000
贷:应付薪资等 22 000 |
①事实发生劳务成本
借:劳务成本 10 000
贷:应付薪资等 10 000 |
| ②收取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20 000
贷:预收账款20 000 |
②收取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20 000
贷:预收账款20 000 |
②收取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20 000
贷:预收账款20 000 |
| ③年底按完工百分比法证实收入
借:预收账款15 000
贷:主运营务收入 15 000 |
③年底按完工百分比法证实收入
借:预收账款 30 000
贷:主运营务收入 30 000 |
③6月30号完工证实余下收入
借:预收账款15 000
贷:主运营务收入15 000 |
| ④年底按完工百分比法结转成本
借:主运营务成本 12 000
贷:劳务成本12 000 |
④年底按完工百分比法结转成本
借:主运营务成本 24 000
贷:劳务成本24 000 |
④6月30号完工结转成本
借:主运营务成本12 000
贷:劳务成本 12 000 |
交易的结果不能牢靠预期
跨年度的劳务交易(交易的结果不能牢靠预期)
[例]A企业于20X1年11月受托为B企业培训一批学员,培训期为6个月,11月1号开学。双方签订的协议注明,B企业应支付培训费总额为60 000元,分三次支付,首次在开学时预付;第二次在培训期中间,即20X2年2月1号支付,第三次在培训终结时支付。每期支付20 000元。B企业已在11月1号预付第一期款项。
20X1年12月31号,A企业得知B企业当年效益不好,运营发生问题,后两次的培训费能否能收回,没有把握。所以A企业只将已经发生的培训成本30 000元(假定都是培训人士薪资费用)中能够得到弥补的部分(即20 000元)证实为收入,并将发生的30 000元成本全部证实为当年费用。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20X1年11月1号,收到B企业预付的培训费时:
借:银行存款20 000
贷:预收账款20 000
(2)A企业发生成本时:
借:劳务成本30 000
贷:应付薪资30 000
(3)20X1年12月31号,证实收入:
借:预收账款20 000
贷:主运营务收入20 000
(4)20X1年12月31号,结转成本:
借:主运营务成本30 000
贷:劳务成本30 000征税筹划
(一)企业主运营务收入达到的确定
企业主运营务收入是指销售产品(商品)所获得的收入,包含商业、农业企业的主运营务收入;商业等企业的代购代销收入;工业企业的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收入,供应工业性劳务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及配套设施销售收入等。
企业销售收入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应该在发生商品、供应劳务,同期收讫价款或获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证实销售收入的达到。(1)采取交款提货销售方式,无论产品(商品)能否发出,只要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于购货方,即作为销售收入的达到。
(2)采取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在收到购货单位的预收货款。产品(商品)已经发出时,作为销售收入的达到。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本期事实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证实销售收入的达到。
(4)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销售方式,在发出产品(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证实销售收入的达到。
(5)采取委托代销方式,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证实销售收入的达到。
加(5) 采取委托代销方式 分两种情形,一种是买断代销,应该有和代销商签订有关凭证后计入本企业的收入;其他按代销商的业绩会费的,才是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证实销售收入的达到。
(6)采取商业汇票结算销售方式,以收到购货方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时,证实销售收入的达到。
(7)采取自营出口销售方式,陆运以获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获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获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账单后,证实销售收入的达到。
(8)采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销售方式,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账单凭证时,证实销售收入的达到。
(9)采取为其余单位加工、制造大型机器设备、船舶和供应劳务的销售方式,连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按完工进程或事实完成工程量,证实销售收入的达到。
(10)企业的下列举动视同销售,也应按规定作为应税销售收入处理。
①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企业,委托方将委托代销的商品作为手续费直接从委托代销商品中支付给受托方的,其支付给委托方的商品应视同销售处理。②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用于本企业的基本建设、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在该商品、产品领用时视同销售。③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作为投资,供应给其余单位或运营者的,在产品(商品)移送时视同销售。④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在产品(商品)分配移送时视同销售。⑤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于产品(商品)信用分配时视同销售。⑥企业将本企业的产品(商品)无偿赠送他人的,于产品(商品)移送时看为销售。⑦企业销售产品(商品)价外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作为企业的销售收入。⑧企业对外来执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留归企业所有,应作为企业的销售收入。⑨企业“以物抵债”、“以旧换新”等,应视同产品(商品)已销售。
对视同销售举动,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收入: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产品(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纳税人最后期间同类产品(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构成计税价格确定。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上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产品的为事实生产成本;销售外购商品的为事实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可参照升值税、消费税的相关规定实施。其余合理方法
(一)征税筹划内容和方法
1.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记收入的征税筹划
企业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首要指企业未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应计的销售收入采取拖后或记入往来账户差于时转销售收入。我们执行征税筹划时,应注意:(1)审查企业的销售能否合理,通过证实企业的销售方式执行稽查。对一般销售业务,如交款提货、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其销售成立的标志有两个,一是商品、产品已经发出;二是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已获得收取价款的凭证。对其余销售方式,按财务罐的规定,分别确定收入的达到时间。 (2)审查企业的销售发票、运费结算等原始凭证,结合“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贷方明细账和企业“产品(商品)出库单”,查明企业销售发票能否已经开出,商品产品能否已经发生。
(3)审查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应收账款明细账、预收账款明细账记录,将相关会计凭证与产品销售合同相对照,查明企业能否已经获得货款或获得索取货款的凭证,有无将应记销售收入款项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不记不转销售收入的现象。
(4)审查“主运营务收入”贷方明细账,将企业销售的原始凭证与销售收入的入账时间相核对,看其能否吻合,假使不符,应更深一步审查企业相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查明企业能否有意延迟收入的入账时间。
销货退回、折让及折扣的征税筹划
企业发生销货退回,不论本年度的依旧以前年度的,都应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假使销售额和折扣额在与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减折扣额。企业发生销货退回、折让和折扣,事实工作中会发生虚拟销货退回,或者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与一张发票上,而把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减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