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金融金融知识文章详细

票据原因关系

外汇网2021-06-21 00:04:15 197
什么是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又称为票据原因,即当事人(发票人与受款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发票人之所以发出票据,将之交付与受款人,受款人之所以接受票据,在经济和法律上必有适当的原因。原因关系显现为一定金额的支付关系,或设定质权或担保债权,或是委任取款等。

票据原因关系的类型

票据原因关系可分有对价的和无对价的两种类型。

《票据法》第10条是有关有对价原因关系的规定,依照该条,票据的签发、获得和转让,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获得,务必给付对价,即应该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票据法》第11条规定了无对价的原因 “关系,根据该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获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制约。

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区别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区别首要有三点:

一是票据关系是一种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即仅由发票人发出票据、受款人获得票据而形成,只能发生在票据接受之后,是票据法所规定的事项;而票据原因关系体现的是票据的基础关系或实质关系,该种关系在票据接受以前就已经存在,不属于票据法所规定的事项;

二是对于同一种票据举动,票据原因关系可以有多种,如买卖关系、借贷关系、赠与关系等,但是对应的只有一种票据关系(在汇票与支票是担保付款关系,在本票是付款关系);

三是票据不论转手多少次,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均为一样的,但是票据原因关系仅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手,其原因关系务必断裂,前后原因关系并无任何联系。

有关条目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