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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控制

外汇网2021-06-20 23:49:22 116
大股东控制的内涵

大股东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拥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也称为绝对控股股东,伴随公司股权的分散化,持股未高达二分之一以上的相对控股股东也能有效地控制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的运营举动。当下市场上所说的大股东也大多均为相对控股股东,即不再单纯强调比例,而是着重看对公司的控制权。

在资本市场上,股东(包含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是公司所有者,所有股东都关心公司的收益。具体到股东内部来说,大股东投入资本较多,相对其余股东有更强的动机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更关心公司运营情况和回报。从股东持股的目的来看,控制权是各股东追求的目标,大股东更是想控制公司的运营决策。

在我国,《公司法》将控制权赋予大股东,并实施一股一票和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第一大股东,无论是绝对控股,依旧相对控股,其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巨大决策及在选举董事上实质上都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一现象也被实践所确认。大股东控制并积极行使控制权来管理企业,对中小股东利益来看并不是有害,中小股东可以用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取收益,得到“搭便车”的好处。但是,大股东往往会利用其垄断性的控制地位作出对自己有利而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举动,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大股东控制困难。

大股东控制权的偏斜

我国当前还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激励投资、繁荣经济依然是这一阶段的首要目标。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对于这一目标的达到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当前的公司法也是环绕着股东利益来策划的。依据公司法构建的治理结构,大股东的利益是通过拥有控制权来得到保障的,但是,中小投资人利益的保障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中小股东投资的目标无疑也是追求投资的回报,尤其是在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形成纯粹的投资人,受于其投入的资本少,有较少的动机去参与管理,它可以是机会主义者,享受搭便车的好处,即以较低的管理成本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最极端的作法是用脚投票,一走了之,这正是股票市场资源配置的机制。而对于非上市公司来看,中小股东的退出是有难度的,参与管理又难以易,投资人会很慎重,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均为在有一定程度的相互了解后才设立的,包含许多相互信任的成份以内,而合伙制则干脆把大家都绑在一起。共担风险。

实际上,存在控制权,就有机会发生举动的偏斜,由于“以所有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举动目标”的如果在现实中不是永远都存在的。比如在有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应外商要求,企业生产运营活动决策权由外商来控制,但是,假使该外商同期还设有独资企业,那么,它是有动机将盈有利于的项目转移给其独资企业的,现实中该种做法也时有发生。

再比如内部人控制的造成,就是运营管理者形成企业的事实控制人,其举动也或许与股东目标不统一。可见,公司中是存在控制权的,我们反对大股东控制,但假使是小股东控制,同样也或许产生危害,首要是受于其权利与责任不匹配,进而更看好于冒险和举动短时间化。自此,形成了控制权的窘境,即控制权交给谁都或许造成举动的偏斜。

控制权的偏斜或许会产生哪些不利影响呢?最显然的,就是大股东经常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源进而给公司和其余股东利益产生损害。这些机会主义举动,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公允原则,侵害了其余中小股东及利益有关人的利益,所以是不被允许 并应加以控制的。

大股东控制的举动分析

(一)大股东控制损坏资本市场、侵蚀中小股东利益的手法

在我国当前的股权结构下,当国家股形成一股独大的控股股东时,一般会造成政企不分,致使企业目标政治化,公司治理的结果往往是上市公司演变为大股东的“金库”,大股东与公司内部管理人士联手,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最终为保留公司形象与在资本市场上的相应资格,编制出虚假数据欺骗中小股东;当不法分子形成一股独大的控股股东时,一般将不可避免存在公司治理的缺陷,致使大股东疯狂地掠夺公司财产,并通过编制虚假数据掩盖其侵吞其它股东利益的举动,损坏公司发展。以上两种大股东控制主体不一样,但控制手法大差不差相同,具体有下方几种:

手法之一,是庞大的集团先注册登记一个同名但性质不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公司)的公司,由集团导入资产助推股份公司上市融资,集团顺当地形成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第一大股东,然后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分红等各种方式将资源回送给集团,留给市场的上市公司最后经常还剩下一个债务负担相当沉重的 “壳”,这个债务“壳”却要中小股东一起来负担。

手法之二,是大股东勒令上市公司为其供应债务担保或质押,结果大股东将担保或质押来的资源挥霍殆尽,作为担保或质押方的上市公司最终被一同端上被告席偿还大股东的债务。当下ST特别是PT公司的困难大多因为此,如曾被作为公司购并经典案例的“恒通”收购“棱光”。

手法之三,是通过大批的关联方交易或重组,将集团的劣质资产,或者价值很低的资产通过所谓的“评估”跃身一变形成优绩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以抵冲集团对上市公司的欠款或直接套回上市公司的资金,金额上亿元甚至十几亿元。如典型的“粤宏远”为其评估的公司“反水”事件。

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形成原因的比较的分析

(一)市场细分过程和结果的差异

在股权高度分散的资本市场上,大股东有着与小股东不同的投资目的。大股东掌握着许多的资金,其投资的首要目的是拥有控制权从而获得收益。而小股东往往并没有真正的投资意识,他们更关注于公司股票的短时间回报而非长期利益,以从股票交易的市场差价中获取投资收益。如此,资本市场细分的结果形成了一批投资集中、要求拥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和大批投资强度相对小、只要求获得短时间利得的小股东。自此可见,大股东控制是在资本市场上与小股东经历投资强度及投资目的的细分过程形成的。

在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中,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拥有公司的终极所有权,理当对公司的运营负责,但市场上股东不会也不或许直接运营企业,而是委托具有企业家才可的职业经理人来管理企业,这就形成了股东投资、公司内部人运营的细分。比如我国的国有上市公司,从理论上来看全体人民拥有所有权,是直接所有者,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一个机构,具体有哪些部门行使所有者职能,而且能切实有效地行使职能始终是一个正在逐渐探索并获得阶段性成果的困难。处理这个困难的办法就是通过代理人——最终形成内部人——来掌控公司的运行。自此可见,内部人控制是在资本市场上内部人与所有者经历委托代理的细分形成的。

(二)市场博弈过程与均衡结果的异同

从资本市场的分布来看,大股东相对集中,与公司的沟通途径便捷,而中小股东分布在多地,结果行使股东权利成本好于所以或许的收益,成本不经济,所以中小股东在同大股东博弈的过程中往往不是积极地行使股东权利,而是有利就收,没利就“用脚投票”,选择出让股票。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中小股东或者由于没有充足的精力来行使股东权利,或者由于缺乏相应的能力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的选择是在大股东的选择既定——大股东按公司的收益获取较大的收益份额的情形下的最优选择,该种博弈的结果必然是在公司的大政方针以及巨大事项中大股东占优,即大股东控制。

从公司治理的方式来看,股东是资金以及资源的所有者,其身份、地位决定他是从宏观上掌控企业,尤其在多方投资的情形下更是这样,因此股东直接运营企业的成本或许好于所以得到的收益,成本不经济,而内部人受托专注于公司的经营,获取代理收益。所以所有者在同内部人博弈的过程中往往不或许高达事无俱细面面俱到的控制,他们的选择是以内部人的选择既定——内部人按公司的绩效获取较大的薪酬——的情形下的最优选择,该种博弈的结果必然是在公司的事实决策权中内部人占优,即内部人控制。

对大股东控制的控制渠道

综上所述,假使任由大股东控制举动对其它投资者利益产生损害,将令使社会投资得到极大压抑,使公司制丧失存在的基础。所以,要对大股东的该种机会主义举动执行控制。一般来看,对大股东控制的控制可以从结构、举动和市场监管等几个渠道着手。

1.结构控制

既然大股东控制的根源在于大股东具有控制权,那么,处理这一困难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分散公司的控制权,使各股东股权结构相似,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这一处理办法最直接,但也最需要充分研究。

一般来看,伴随股权集中度的提升,控制股东对公司执行“掠夺”的动机会越强,致使公司“掠夺成本”上升,而同期公司运营发展思路会越统一,管理成本会越低;反之则相反。所以,最佳的股权集中度事实上是掠夺成本与管理成本之和最低的股权设置。股权集中度减弱了,掠夺成本会下滑,但是股东之间促成统一的成本会提升,或许使企业在摇摆中丧失发展机遇,更有甚者,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或许使股东不能将精力放在发展主业上。

受于企业范围、业务特点不同,最佳股权集中度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这就决定了对股权结构不能执行制度性的规定。我国正处在以激励投资促进发展的阶段,在有记录以来形成的优势股东的特殊关系治理合约,即国有股或非国有股一股独大占主导的情形继续会连续。对于结构控制,尽管分散的股权有助于降低大股东举动的随意性,但是其政策影响也难以忽略。如原某省经贸委规定发起设立股份公司时,第二大股东出资额应不差于第一大股东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结构尽管可以规定,其后果却是未知的。就像前南斯拉夫搞的员工自治式的民主企业,尽管从结构上满足了某些理念追求,但是产生的客观结果是企业发展的停滞。

分散控制权的有效运转,在股东人数少的时机,依靠的是志同道合和彼此信任;在股东人数多的时机,则代表着更高的协调成本,许多的搭便车举动和许多的可能主义举动。发展思路的不统一或许致使失去合作的基础,投资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下滑,退出的意向加强。在股东权力下滑的同期,内部人控制的力量在加强。可见,企业务必是有控制权的,不是在股东手中,就是在运营管理层手中;不是在大股东手中,就是在小股东手中。任何人拥有控制权都或许造成控制权的偏斜,所以,不能单纯通过结构渠道来执行控制。

在我国当前阶段,结构控制许多地要从减弱参与治理成本进而激励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的角度出发。比如,赋予中小股东对若干巨大事项的特别表决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控制大股东举动的作用。2004年12月,中国证监会出台《有关增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所推出的流通股股东类别表决制度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而网络投票则大大简化了投票程序,减弱了中小股东的治理成本,在结构控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举动控制

国外受于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予以了高度重视,并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保护和法律救助制度,使大股东控制困难并没有象我国那样突出。而我国正是受于缺乏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司法保护,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大股东的可能主义举动。依据深交所统计,截止2003年末,深市506家上市公司中,317家公司存在大股东占款困难,总发生额1580亿元,仅几百家上市公司就高达这样程度,更不要说全国了。

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方面采取了一部分措施,但在更大量的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建设方面却进度很小。为处理这一困难,证监会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8月联合公布了56号文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举动执行制约。但是,受于缺乏实施的详细界定,致使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问题很大,大股东违规占款的低成本令其有增无减。而且受于只借助于行政力量而且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使其作用有限。

当前,建立适用于广泛意义上的公司股东利益的司法保护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其基本做法是确立任何股东或控制人都不能利用股东地位造成自己得利而有损于公司或其余股东利益的立法原则,并建立起股东诉讼和惩罚制度,对于违背这一原则的举动应能执行司法诉讼和赔偿、救助。大股东规则是我国《公司法》奉行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公司法应不允许公司大股东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公司小股东的利益,否则法律会予以小股东以各种法律上的救助。我国《公司法》当前无此方面内容的规定。从立法角度来说,假使缺乏这一内容将使更大量的公司运转无法可依。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源的举动,如擅自挪用资金,属于犯罪举动,法律假使对这些相似大街上或许发生的抢劫举动都没有约束的话,那么还谈何控制呢?修订中的《公司法》假使能增长有关股东诉讼的规定,会是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击穿。

此外,应对危险交易给予禁止。建立大股东举动监督机制,即通过股东合约,如公司章程,把容易造成大股东控制的举动罗列出来并加以禁止,如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及资源,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等,形成对大股东控制举动的惩罚机制。

3.市场控制

市场控制一般有下方几个途径:为中小股东在利益承受侵害时供应退出通道;控制权市场的存在使现有股东承受失去控制权的威胁,进而潜在地促使大股东依法运营;通过市场上及时、精准的信息披露起到共同监督的作用。但是,受于大股东控制举动一般是隐密操作,小股东得知的时机往往控制举动已完成了,存在着信息落后反应的困难,所以,市场对其大股东控制的影响往往是间接的事后控制。在公司资源承受大股东侵占后,中小股东的利益已经承受侵害,若想退出,也很难寻到买方,所以,退出通道和控制权市场的作用是有限的。而且非上市公司利用市场退出愈加问题。

市场控制的核心是使信息披露制度真正地发挥作用。在市场上应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使涉及股东的关联交易,包含资源转移方案的提出、决策过程以及实施的结果都应及时告知中小股东和相关主管机构,接受社会的监督。以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为例,当前,市场上得知大股东占用了资金,均为资金已经转移完成了,转移以前和转移阶段都未经历正常的公告和审批程序,挪用资金显然属于违法举动,但是,在大股东占用资金曝光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却觉得与自己没相关系。可见,当前的信息披露和惩罚机制是多么地薄弱。通过形成独立公正的中介机构体系和建立信息披露责任制,才可有利于提升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保证信息的及时披露,也才可使市场控制真正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马惠,姚晓方:《浅析管理层收购中内部人控制困难》,《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7期。

何志毅:《上市公司案例》,2003年版,第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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