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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外汇网2021-06-20 23:46:32 128
什么是水路货物运输合同[1]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水路货物运输企业与其余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其余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运营户之间,为了达到特定的水路货物运输任务而清晰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申请托运货物的一方,称为托运方;承接货运任务的一方,称为承运方。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特质[1]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下方基本特质:

1、货物重量和体积的计算有其自己的特殊方式。

整批货物的重量,由托运人确定,承运人也可以执行抽查。散装货物重量,承运人可以通过船舶水尺计算的吨数计算重量。货物按体积计量收运费的,托运人应提出重量和体积。

2、合同履行期限受自然条件(天气、水情等)的影响。

合同履行期限一般包含起运港发运时间、每一换装港的换装时间和运输时间。受于自然条件原因所产生的误时,不计算在运期之内。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要点[1]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一般包含:大宗物资的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合同。

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首要有: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余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法人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运营户。

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及其首要条款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当事人双方可以采取口头合同以外,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余按规定务必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商量答应,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货物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应包含下方基本内容:

1)货物名称。

2)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3)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4)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5)违约责任。

6)特殊条款。

合同条款经双方商量统一,并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经双方在计划表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

在当事人事实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构成部分。如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货物运单应包含下方首要内容:

货物名称;

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包装;

运输标志;

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运费、港口费和相关的其余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承运日期;

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货物价值;

双方商定的其余事项。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记后,合同即告成立。

参考文献

1.01.11.2 梅燕.《帮你定合同——企业签约实务》[M].人民中国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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