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该种绝对控股模式尽管可以加强管理监督强度,但同期对公司业绩的提高也会造成适当的负面影响。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清晰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监督机制下绝对控股模式与公司业绩分析
在绝对控股模式下,受于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存在绝对控股股东时,此时大股东的监督成本具有范围效应(胡晓阳2005),该股东就会责无旁贷地担当起监督者的重任。尽管绝对控股模式致使控股股东更换公司管理层轻而易举,但受于让股东认识到自己所作的任命是错误的,或证实自己的代理人确有运营失误的成本比较高,从这个意义上表达,股权的高度集中也不利于经理的更换。此外,单一大股东对其直接代理人还会造成“过分监督”现象(Pagano and Roel,1998)。对经理的过分监督,致使的负面结果是或许压抑经理人士的创造性。
在绝对控股模式下,其余中小股东事实上丧失了投票权,无力监督也无心监督。该种情形下,大股东往往会诱生出机会主义举动,如绝对控股的母公司把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等。大股东对私人收益的追逐将令直接减弱公司价值,进而损害其余股东的合法权益,大股东或许以牺牲企业利益为代价为本身攫取许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