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管理管理知识文章详细

医疗保险费

外汇网2021-06-20 23:01:22 122
什么是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是由职工、单位和国家按适当的缴费比例三方共同出资而形成的。当参保职工因病就诊时,可以从中得到部分或全部的报销额。它体现了个人权利与义务对待的原则。只有按时缴纳足额的医疗保险费,才可享受报销权利。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一、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含退休职工)薪资总额的6%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薪资收入的2%缴纳,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退休人士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士占所在单位职工比例胜过市规定标准的则按市里相关规定实施。用人单位(职工)平均薪资差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薪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好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薪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含退休职工)缴纳,其中用人单位负担70%,职工个人负担30%。用人单位中途参保的,须按全年标准补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方式

1、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于每月1到10日全额缴纳。全县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县财政按月全额直接划拨,其余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县地税部门依据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供应的征收计划按月征收。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其薪资中代扣代缴。

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用人单位于每年1月末前一次性缴清。

三、欠费处理

用人单位和个人中途未申报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从欠费的当月起暂停该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医疗费的支付和个人账户的划拨。同期,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暂停享受待遇阶段的医疗费由该单位或个人负责。复苏缴纳医疗保险费时,首先应补清欠缴的保险费和滞纳金,然后再复苏对该单位参保职工医疗费的支付。

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首先,各统筹地区要确定一个适合当地职工负担水平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般为薪资收入的2%,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适当提升个人缴费的比例。

其次,由个人以本人薪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的当地的个人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个人缴费基数,应当表示不是按本人基本薪资或标准薪资为基数,而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薪资收入统计口径为基数,即以全部薪资性收入,包含各种奖金、劳务收入和实物收入等所有薪资性收入为基数,乘以规定的个人缴费率,即为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个人缴费一般不需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缴纳,而是由单位从薪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处理[1]

一、会计处理困难

财政部《有关企业为职工买入保险相关财务处理困难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部分人员觉得,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既然属于"社会保险费"的范畴,属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性缴款,是企业上缴社会的一种统筹费用,应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一样,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而不应挤占"应付福利费",由于从福利费的性质和支出规模来说,应付福利费就不应列支社会统筹费用。

但是财政部这样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该种规定是一种沿袭与过渡。

1、沿袭。基本医疗保险究其根本,仍属于职工医疗福利方面的内容,与企业参与医保前内部报销医药费的性质类似,导致形式上发生了改变。而福利费的运用规模自身就包含了为职工支付的医疗费用,这是毋庸置疑的。所以该种沿袭和传统使财政部作出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应付福利费的规定。

2、过渡。众所周知,参与医保前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假使参与医保后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则会所以而降低企业的利润,因参与医保而对企业损益造成影响,产生参与医保前后损益不可比。为避免参与社会统筹对企业损益产生较大影响,也是财政部规定企业支付医疗保险费依然列支应付福利费的一个重要原因。

所以,尽管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社会统筹费用,但基于以上原因,财政部最终选择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应付福利费的规定是完全可以理解和有着一定道理的。

二、税务处理困难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下方简称《办法》)规定,纳税人为全体员工按国家规定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可以扣除。

很多人员对会计和税法能否存在差异争论不休。有人觉得,"应付福利费"自身就来因为成本费用,将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列支,事实上也就相当于从成本费用中列支,所以会计与税法上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处理不存在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办法》的本意是允许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象基本养老保险费那样执行税前扣除,如要列支"应付福利费"科目,则允许作为永久性差异项目执行纳税调减处理。

1、受于长期以来国家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使会计处理规定改变迅速,税务规定以不变应万变,产生税务和会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永久性差异,使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十分关注税务规定与企业账务处理接口的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在起草《办法》时,恐怕就没故意识到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余社会保险费的列支科目是不同的,这属于会计专业方面的困难。由于《办法》第十五条谈及,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运营活动供应各类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含社会保障性缴款;同期第四十九条谈及,纳税人为全体员工按国家规定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可以扣除;再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实施<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清晰的相关所得税困难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养老或补充保险、医疗和失业保险,可以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也就是说,国家税务总局在起草《办法》时,是将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等一概而论的,并没有执行故意识的严格区分。

这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比如会计上盈余公积包含法定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而财政部企业司每次撰文在谈及法定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时都说成"公益金、盈余公积金",企业司所说的"盈余公积金"单指"一般盈余公积",是狭义的。

2、受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并没有在意企业会计科目列支困难,所以会计处理如与其规定不统一就要执行纳税调整,而不能由于运用这个科目就可以税前扣除,运用那个科目就不能税前扣除。比如债务重组收益,会计处理上历经了从"运营务收入"到"资本公积"科目的转变,但是这两种账务处理并没有会让企业多缴或少缴一分钱的所得税。照此推理,假使基本医疗保险费直接列支"管理费用",那么企业(内资)14%的福利费和此外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额度都可以税前扣除;假使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应付福利费",那么企业(内资)14%的福利费和此外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额度也应当可以税前扣除,此时基本医疗保险费这一永久性差异务必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如此不同科目税前扣除的金额才可统一。

3、从撰文时间上讲,《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早于《有关企业为职工买入保险相关财务处理困难的通知》(财企[2003]61号)。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下发后,不能由于财政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会计处理科目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就能够税前扣除,财政部规定会计处理科目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企业就不能税前扣除。否则岂不成了笑话。

4、民间这样争议,国家税务总局还不出来清晰一下,这依然可以证明国家税务总局默认企业在14%福利费之外可以再税前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于假使企业税务政策掌握不好多缴税,国家税务总局一般是"欢迎"的,多地方税务部门也是"一贯这样";而假使由于存在争议而少收税,国家税务总局迅速就会现身给予清晰。这表明国家税务总局的底线是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再作税前扣除,由于以此为底线存在争议时只能使企业多缴税。

医疗保险费开支的核算

多地医疗费用的结算程序不同,结算标准和办法不同,付费方法不同,但归纳起来无外乎两种结算方式,一是采取预付制,二是采取后付制。预付制是指在医疗服务发生以前,医疗保险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或用人单位按适当的标准预先支付费用。采取预付制结算办法的,医疗保险机构依据与定点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签订的职工医疗保险合同或依据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通过“暂付款”科目将所需款项付给医疗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借记“暂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开支户”科目。定期报销时,依照规定的医疗保险费支出规模和标准,审核医疗保险享受人士的医疗费开支数和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报销数额,借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开支”、“个人帐户医疗基金开支”、“离休人士医疗基金开支”科目,贷记“暂付款”科目。后付制是指医疗服务发生以后,依据服务发生的费用或者服务发生的量执行付费的方式。采取后付制结算办法的,先由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垫付,报销时,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支出规模和标准执行审核,将款项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借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开支”、“个人帐户医疗基金开支”、“离休人士医疗基金开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开支户”科目。

【例1】某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对某医疗机构的医疗费支付实施预付制,预付医疗费70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暂付款——×医院70000

贷:银行存款——开支户70000

【例2】承上例,当月参与保险的职工在医院就医的医疗费中,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负担的金额为43000元,应由个人帐户负担的部分为12000元,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审查给予报销,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开支——社会统筹医疗费开支43000

个人帐户医疗基金开支——个人帐户医疗费开支12000

贷:暂付款——×医院55000

【例3】某用人单位持参保职工医疗费收据及明细表前来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经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审查,应由个人帐户医疗基金开支的部分为50000元,另有职工王立因自负医疗费比例胜过规定限额,依照规定报销比例,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报销医疗费24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根据相关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开支——社会统筹医疗费开支2400

个人帐户医疗基金开支——个人帐户医疗费开支50000

贷:银行存款——开支户52400

【例4】某企业离休人士张林报销医疗费8000元,经查,该企业的离休人士医疗基金收支相抵仅余5000元,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分割报销凭证,以现金支付应报的部分,其余部分回企业报销。医疗保险机构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离休人士医疗基金开支——×企业5000

贷:银行存款——开支户5000

参考文献

↑ 曹全清.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会计处理及其税前扣除困难分析

有关条目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基金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