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是投资人融入资金可购入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可对投资人融出的证券。证券交易所依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渐扩大的原则,依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度情形,在满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规模内审核、选取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发布。证券公司在上述规模内确定并发布该公司允许的标的证券。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购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出售标的证券限于其认可的上市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余证券。作为标的证券的股票应该符合的条件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2、融资购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差于5亿元,融券出售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差于8亿元; 3、股票发行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差不多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差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降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降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胜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程度不胜过基准指数波动程度的500%以上; 日均换手率是指以往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日均涨降幅是指以往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降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波动程度是指以往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对于基准指数,在上海交易所是指上证综合指数,在深圳交易所是指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 7、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余条件。 交易所依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渐扩大的原则,依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度情形,从满足上述规定的证券规模内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发布。 交易所可依据市场情形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证券公司向其客户发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多出交易所规定的规模。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复苏交易日或复苏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依据双方约定了结有关融资融券交易。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的,交易所自该股票被实行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规模。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交易所自发行人做出有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规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规模的,在调整实行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依然有效。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依据双方约定提早了结有关融资融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