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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外汇网2021-06-20 21:13:07 155
简介

国发〔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既是宏观调控手段,也是风险约束机制。该制度从1996年建立以来,对改观宏观调控、促进结构调整、控制企业投资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稳健运营、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有保有压,促进结构调整,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持国民经济稳定较快上涨,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执行适当调整。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行各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下方规定实施:

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余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其余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

经国务院准许,对个别情形特殊的国家巨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减弱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减弱。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相关法规实施。

三、

金融机构在供应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依据借款主体和项目事实情形,参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执行全面审查和评估,自主决定能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

四、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凡仍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数据、核准项目申请数据、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以及金融机构仍未贷款的投资项目,均依照本通知实施。已经办理有关手续但仍未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实施。

五、

国家将依据经济事态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六、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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