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的共答应志,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举动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执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相关事项的常设监督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债权人会议职能的有效实施,并在债权人会议闭会阶段对破产程序执行日常必要的监督。可见,债权人委员将是破产程序中的破产监督人。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胜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该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规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余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实施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相关人士对其职权规模内的事务作出表明或者供应相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相关人士违背《企业破产法》规定婉拒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该在5日间作出决定。
">编辑]债权人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是新破产法的一大创新与击穿。从条文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债权人委员将是代表债权人会议、为达到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保证破产程序的顺遂执行而设立的常设机构。它的设立首要基于下方考虑:其一,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超越各利害关系人之上,在适当的权限内执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等活动,但由于其本身的利益或能力等原因,其举动有机会不当或不法,进而伤害其余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务必接受相应的监督;其二,人民法院尽管担负着对破产程序各方面实行审判上的日常监督职责,但是由于破产程序中利益关系矛盾大量、事务繁复,破产案件的处理耗时又长,人民法院不或许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单单靠法院的监督,难免会有所疏忽;其三,债权人会议尽管对管理人也享有监督权,但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具有时间性,在其闭会阶段无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此外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耗时、耗资,频繁的召开既不经济,又不利于破产程序的快速执行;其四,债权人会议主席尽管可以代表债权人利益召开债权人会议,但是其职能首要限于主持和应申请召集债权人会议,也很难胜任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管理人的工作执行日常监督的工作。所以,有必要设置债权人委员会如此一个机构代表债权人会议履行日常的监督职能。基于此,破产法在第七章第二节对债权人委员会专门作了规定。
但是,如何造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呢?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造成办法,破产法没有详细的规定,仅仅在六十七条笼统地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位债权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构成。从该条文规定中可以看出,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造成。但是,如何规范有序地从人数大量的债权人中选举造成出合适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呢?这的确是一件比较复杂棘手的困难。假使由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先行决定候选人,或许会给广大债权人产生一种误会,有暗箱操作的嫌疑,同期容易使广大债权人造成逆反心理;假使导致简单地直接让债权人会议选举,那么多债权人大多会站在各自的态度,很难形成比较集中的意见,或许会产生非常混乱的局势,也会消耗很长时间,这个困难引起了广大债权人的普遍关注。在实践操作中,我们结合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或许存在的有关困难,执行了慎重研究,尤其是近期我们受理了一批在全省、全国规模内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我们做了大胆试图,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首先,我们根据破产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策划了《债权人委员会职责》。在多数债权人赞成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前提下,在债权人大会上宣读,目的是告知债权人债权人委员将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有哪些职权规模,也就是说需要干什么工作,让广大债权人了解债权人委员会究竟有什么权利和职责,以便结合本身的具体情形作出能否参选债权人委员会的决定。
然后我们策划了《债权人委员会选举行法》,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在选举行法中我们具体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的构成人数、人士规模,清晰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包含其债权已经证实、拥有表决权;其债权数额及性质具有适当的代表性;有为全体债权人服务、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意识;有履行职务的能力和条件等。对于选举的方式,为充分体现债权人委员会的代表性,选举的名额按界别分配,依据债权人的具体组成情形分配名额,尽量涵盖抵押权人、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特殊行业、国家税务等行政部门等,使债权人委员会具有大量的代表意义。然后,引导各债权人在各界别中采取自我推荐和相互推荐并认可的方式证实各界别的候选人,在各界别候选人中采取表决方式,按分配的名额证实,赞成票过二分之一看为通过,有多个候选人赞成票都过二分之一的,以代表债权数额大小确定。实践证明,该种选举行法得到了大部分债权人的认可,觉得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同期运用该种办法使整个选举过程得以在有条不紊、规范有序的状态下执行。
选举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债权人会议选任通过后,由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请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对于债权人委员会如何行使职权,我们还专门策划了《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则中对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召集的时间、方式、任务,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纪律、履行权利须知、会议通过方式、传达方式等都执行了具体的规定。
通过在债权人委员会选任过程中这些必要的引导和具体的办法,既规范了债权人委员会选任的秩序,也充分尊重和保护了广大债权人的意向和利益,通过事实操作,获得了很好的效果。诚然这导致我们的一部分摸索和试图,有待于在实践中继续规范和完善.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有关困难,如债权人委员会的费用开支困难(包含费用开支的出处、规模、标准等),管理人具体采取什么方式,根据第六十九条向债权人委员会数据有关事项困难,如何界定处理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各自实施职务中的一部分矛盾、衔接困难等,现行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仍未做出清晰规定,这方面的困难有更深一步执行专题研究的空间,同期我们也寄期望于最高院能赶紧出台司法解释对有关困难做出清晰规定。
">编辑]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
1.各国破产法中的一般规定。
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目的在于通过债权人的共答应思表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破产法对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一般首要有下方四方面的规定:一是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聘请中介机构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情况,有权查阅相关债务人财产的会计账簿和资料等;二是审查债权,作为最终受偿的基础;三是讨论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处理;四是讨论通过和解协议、重组方案,对于债务人能否有机会显现重生的可能,或者能否有必要对债务人执行重整,债权人须适时作出妥协和让步的决定,以最大限度地达到自己的债权。
2.我国法院内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1)审查相关债权的证明材料,证实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3.我国法院外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约定。
近年来,在国内企业粤海、APP、德隆、啤酒花等债务重组实践中,渐渐发展形成了法院外的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法院外债权人委员将是为各债权人采取联合统一行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而成立的,是债权人处理债务危机的最高决策机构。参与债权人委员会的各债权人以协议形式清晰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以协议或会议方式决定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议事规则和与重组有关的其余事项。债权人委员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对待全体成员单位的原则统一维权,尊重成员单位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委员会之债权人须共同签订《债权人协议》,该协议约定下方事项(享有的权利):(1)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各自的授权代表构成,会员包含银行债权人及非银行债权人;(2)债权人委员将是债务重组的最高决策和实施机构,有权根据协议相关约定,代表各成员对债务重组及其有关事宜(包含表决债务重组方案和监督重组方案的落实)作出最终决定;(3)由债权人委员将对各债权人申报的重组债权给予证实;(4)确定重组工作所需聘请的中介机构;(5)协调重组各方的行动;(6)当无法促成各方认可的债务重组方案,决定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