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会计会计知识文章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汇网2021-06-20 21:02:11 201
财会(2001)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数据上签名盖章的举动,加深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制度,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执业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数据上签名盖章的相关困难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审计数据上签名盖章。

二、审计数据应该由两位具备有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数据,应该由一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数据,应该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数据、盈利预期审核数据等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数据,应该遵照本通知实施。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7月2号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