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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

外汇网2021-06-20 21:01:16 125
简介

总会计师是指具有较高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协助单位行政领导人组织领导本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专门人士,是单位行政群体的成员之一。提法起源

总会计师的提法源自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是一个既对国家负责,又对厂长(经理)负责的岗位。进入市场经济之后,我国企业一般均为在“对总经理负责”这一含义上定位总会计师的职责。国务院1990年公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定位是“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首要行政领导人工作,首要对单位首要行政领导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也许吧设置要求

我国1985年颁布实行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清晰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充分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进而大大助推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成长。1990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总会计师条例》。《条例》结合我国改革的新事态、新要求,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作了完整、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使我国总会计师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成长期间。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又一次清晰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士担任。”诚然,这次修订的《会计法》对设置总会计师的规模又有了新的规定,即“国有的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且是“务必设置总会计师”。设置规模

修订《会计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规模有了新的界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务必设置总会计师。这一规定,与修订前的《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规模有所不同。

伴随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改组、改制工作的持续深入和发展,国有企业的构成形式将面对多种多样,有的成了国家独资公司;有的执行了股份制改造,成了国家控股公司;小型国有企业也执行了诸多形式的改造。但国有企业无论如何执行改革、改组、改制,它均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均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受于大、中型企业一般生产范围大,在经济核算组织、资金调配等方面要求高,有必要设置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协助单位领导人搞好整个运营管理工作。所以,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务必设置总会计师”。

符合条件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务必设置总会计师。这次修订的《会计法》与前两次《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对设置总会计师的程度要求不一样。前几次均为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规定“可以”设置总会计师,也就是说,能否设置总会计师,是单位内部自己的事,本单位可以依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没有作硬性规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会计法》修订稿时,很多委员提出,由于总会计师在增强经济管理、提升经济效益中的地位与作用,《会计法》应清晰规定大、中型企业务必设置总会计师,以加强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约束力。这一意见,首要是从目前会计信息广泛失真,总会计师作用得不足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制度建立还不普及,甚至承受人为干扰等事实困难出发而提出的积极措施。同期《会计法》“可以设置”的规定,也为单位领导人供应托词。所以,这次修订《会计法》,要求符合条件的“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务必设置总会计师”。受于这一规定与现行《总会计师条例》的某些规定有适当的抵触,所以,《会计法》对同期又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会计法》这一硬性规定,清晰了凡是符合条件的单位,务必一步到位设置总会计师制度。不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设置“副总会计师”搞过渡,均为违法举动,都要承受法律的制裁。地位

清晰总会计师的地位,有助于总会计师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发挥总会计师应有的作用。新修订的《会计法》没有对总会计师的地位做出清晰规定,但在作为《会计法》重要的配套法规《总会计师条例》中清晰给予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首要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首要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会计的首要主管,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巨大运营决策活动,是单位首要领导人的得力参谋和助手。所以,为了保障总会计师有职有权,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依据长期的实践经验,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应承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包含任何单位首要领导人以内,都不得障碍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任职条件

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是行政副手,不同于单位内部财会机构主管,更不同于一般的会计人士,务必具备适当的任职条件。这是保证总会计师制度的实行,发挥总会计师在经济管理中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其实,早在国务院颁发的《总会计师条例》中已作了规定。依照《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具体包含下方几个方面:一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放开服务。总会计师,不仅是财务会计方面的专家,更是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具备适当的政治素质是务必的。二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总会计师是单位经济技术干部,是专业人才,首要领导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经济工作,掌管着单位的经济命脉和财经大权,并负有严格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的责任。所以,总会计师务必做到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三是获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作为总会计师,不仅能够要具有较高的、扎实的财务会计理论知识,还应当具有独立、全面地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的能力和经验。由于总会计师不仅仅是专业人才,更重要的是单位高层次管理和决策人士,在管理能力、经验等方面应有更高的要求。四是要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相关知识。五是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形,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六是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总会计师责任巨大、工作繁忙,务必要有健康的体魄。职责

1、编制和实施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运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运用资金。

2、执行成本费用预期、计划、控制、预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相关部门减弱消耗、节约费用,提升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执行经济活动分析。

4、承办单位首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余工作。

5、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士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士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士依法行使职权。

6、总会计师协助单位首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运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义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困难做出决策。

7、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薪资奖金等方案的策划;参与巨大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权限

1、总会计师对违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机会在经济上产生损失、浪费的举动,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首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单位首要行政领导人不答应总会计师对前款举动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实施。

2、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收支工作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务机构主管或者其余指定人士审批外,巨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首要行政领导人准许。

4、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数据、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巨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本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5、会计人士的雇佣、晋升、调动、奖惩,应该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主管或者会计主管人士的人选,应该由总会计师执行业务考核,依照相关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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