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核销简述
企业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的确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该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执行处理。属于生产运营阶段的,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阶段的,应该作为清算损益。坏账损失处理后,应该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执行核算。坏账损失证实方法
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形依照下方方法证实: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布破产、撤消的,应该获得破产宣布、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布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该在获得有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尽管胜诉但因无法实施被裁定终止实施的,作为坏账损失;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而且能够证实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相关责任人士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获得国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获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该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执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供应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坏账核销方法
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有两种:
一:直接转销法;
二:备抵法。直转销法
介绍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坏账损失事实发生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该种方法核算简单,不需要设置“坏账准备”科目。
有关直接转销法,我们还应掌握下方两个要点:
第一,该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第二,在该法下,假使已冲销的应收账款以后又收回,应做两笔会计分录,即先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然后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审计方法
①事实发生损失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收账款
②从新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
贷:管理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备抵法
介绍
备抵法是指在坏账损失事实发生前,就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期损失,并同期形成坏账准备,待坏账损失事实发生时再冲减坏账准备。预期坏账损失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坏账损失事实发生时(即符合前述的三个条件之一),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至于如何预期坏账损失,则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即年底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
应用年底余额百分比法时,坏账准备的计提(即坏账损失的预期)分第一次计提和以后年度计提两种情形。第一次计提时,坏账准备提取数=应收账款年底余额×计提比例。
审计方法
①提取坏账准备金时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②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③从新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坏账核销示例
例1:
兴华公司1995年第一次计提坏账准备,当年年底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00000元,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为5‰。则:
坏账准备提取数=100000×5‰=500(元)
借:管理费用 500
贷:坏账准备 500
以后年度计提坏账准备时,可更深一步分下方四种情形来掌握:
(1)应收账款年底余额×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年底余额(指坏账准备计提早的余额,不同),按差额补提坏账准备。
例2:
承例1,1996年10月兴华公司事实发生坏账损失400元;当年年底应收账款余额为120000元。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①1996年10月:
借:坏账准备 400
贷:应收账款 400
年底计提早“坏账准备”账户余额=500–400=100(元)
②坏账准备提取数=120000×5‰–100=500(元)
1996年12月:
借:管理费用 500
贷:坏账准备 500
年底补提500元坏账准备后,“坏账准备”账户的余额为600元。
(2)应收账款年底余额×计提比例<“坏账准备”年底余额,按差额冲减坏账准备。
例3:
承例2,1997年6月,兴华公司上年证实的坏账损失又收回;当年年底应收账款余额为150000元。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①以前年度核销的坏账又收回,同样需要解决两笔分录:
1997年6月:
借:应收账款 400
贷:坏账准备 400
借:银行存款 400
贷:应收账款 400
年底计提早“坏账准备”账户余额=600+400=1000(元)
②坏账准备提取数=150000×5‰–1000=–250(元)
1997年12月:
借:坏账准备 250
贷:管理费用 250
年底冲减250元坏账准备后,“坏账准备”账户的余额为750元。
(3)应收账款年底余额×计提比例=“坏账准备”年底余额,不补提亦不冲减坏账准备,即不做会计处理。
例4:
承例3,1998年10月兴华公司事实发生坏账损失350元;当年年底应收账款余额为80000元。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①1998年10月:
借:坏账准备 350
贷:应收账款 350
年底计提早“坏账准备”账户余额=750–350=400(元)
②坏账准备提取数=80000×5‰–400=0(元),不需做任何会计处理。
(4)年底计提早“坏账准备”显现借方余额,应按其借方余额与“应收账款年底余额×计提比例”之和计提坏账准备。
例5:承例4,1999年6月兴华公司事实发生坏账损失1000元;当年年底应收账款余额为200000元。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①1999年6月:
借:坏账准备 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
年底计提早“坏账准备”账户为借方余额600(1000–400)元。
②坏账准备提取数=200000×5‰+600=1600(元)
1999年12月:
借:管理费用 1600
贷:坏账准备 1600
年底计提1600元坏账准备后,“坏账准备”账户为贷方余额1000元。国有资本规范核销的举动
企业受于实施公司制改建、实行合并或者分立、依法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等举动,清查核实的坏账损失涉及核销所有者权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该在执行资产评估前,由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依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履行有关手续;公司制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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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履行有关手续时,应该在依照企业内部程序处理之后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下方资料:
(一)企业清查应收款项理由的表明,如经准许实施公司制改建等;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的结案意见;
(三)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研究作出的会议;
(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数据。坏账准备计提
坏账准备计提基数的差异
对于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是否计提坏账准备,会计与税法存在着差异。会计上,《有关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和有关会计准则相关困难解答(一)》(财会[2002]1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应收款项,对预计或许发生的坏账损失,需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税法上,对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是否计提坏账准备没有清晰的规定,但很多地方在实施45号文时,对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款项清晰规定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如江苏省国税局转发45号文的苏国税函[2003]147号文,就规定“《通知》第八条‘计提坏账准备的规模’……,不包含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往来账款”。
注册税务师站点加入收藏夹计提方法的差异
会计上,依据财会[2002]18号文,企业只能采取账龄分析法和余额百分比法中的一种作为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本方法,这两种方法不能同期运用,个别认定法作为上述两种方法的补充,可与上述两种方法中的一种同期运用,前提是“某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与其余各类应收款项存在显著的差别”。
而在税法把注册税务师站点加入收藏夹上,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46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胜过把注册税务师站点加入收藏夹年底应收账款余额的5‰。”,这就是说,税法上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只能采取余额百分比法。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要求企业“依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事实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给予合理预期”,这是受于会计制度允许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方法不同诚然也就不或许规定统一的计提比例。
税法上,国税发[2000]84号则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作了上限的规定,即不得胜过年底应收账款余额的5‰。核销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
1、坏账损失核销方法的差异
会计上,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坏账损失的核销只能采取备抵法。而税法上,国税发[2004]82号文《有关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表示,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表明坏账损失核销采取的方法,假使以后年度更改核销方法的,应按规定报送变更原因及企业管理机构的变更会议等。但在事实实施中,纳税人一般不得将坏账核销方法由把注册税务师站点加入收藏夹备抵法变更为直接核销法。
2、坏账损失核销手续的差异
会计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依据企业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等相似机构准许,即可冲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但税法上,《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清晰,未经税务机关准许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在实务中,一般是依据报批金额的大小,逐级由县(市、区)、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或备案,具体金额由各把注册税务师站点加入收藏夹省税务局确定。
3、某些特殊应收款项证实为坏账损失的差异
关联方之间应收款项证实为坏账损失的差异
会计上,财会[2002]18号文规定,只要关联方(债务单位)存在撤消、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情形,就可以证实为坏账损失。而税法上,84号文第48条规定,“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证实为坏账”,《有关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困难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对此又更深一步清晰,只相关联方破产时,才可证实为坏账损失。
企业之间拆借款项证实为坏账损失的差异
会计上,对企业之间拆借款项,如遇债务单位破产等情把注册税务师站点加入收藏夹况不能收回的,可证实为坏账损失。而税法上,《有关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困难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余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受于债务单位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执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