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
外汇网2021-06-20 20: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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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举例表明比如:持卡人小刘刷卡消费15000元,他的当期最低还款额为1500元,假使在到期还款日小刘只向银行还款500元,那么银行会对差于最低还款额的部分即:1500元-500元=1000元收取滞纳金,收取滞纳金的金额为:1000元*0.5%=5元。滞纳金特点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余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胜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依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依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依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小议“滞纳金”泛滥现象在一部分公用事业领域,也经常会有“滞纳金”的发生,如《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中规定,“燃气用户无正值理由拒付或拖延缴纳燃气费,按收费通知单规定日期,每胜过一日加收应交燃气费1%的滞纳金。”一般觉得,包含供气合同以内的公用事业的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受民事法律调整,这里的滞纳金事实上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既然是违约金,那么对于这笔费用的收取,就应当依照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并非是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来规定;假使合同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及比率,则应依照当时银行的利率收取。
滞纳金在民事领域中的频频露面,是由于一部分如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对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征收滞纳金是公权力行使的结果。改革放开以后,我国的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经历一连串的改革,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主体、地位发生了改变,这些公用事业单位从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合同的一方主体。但是只有少数单位顺应改革的潮流,策划或修改了有关的规定,在其职能规模内废除了“滞纳金”制度,清晰了“滞纳金”的说法。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对原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作的修订,就取消了其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间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的规定。在《建设部有关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相关困难的复函(建办综函【2005】120号)》中,建设部清晰表明“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实施中,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相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商量,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这是国家机关对公用事业中的“滞纳金”的首次清晰否定。除此之外,大部分公用事业单位依旧保留了“滞纳金”制度,这是当今“滞纳金泛滥”的首要原因。
所以,在行政管理领域的中的滞纳金制度,是行政强制实施之一实施罚的一种;而在公用事业领域中的“滞纳金”则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后者的“滞纳金”,是计划经济期间的产物,伴随我国依法治国进度的加速,“滞纳金”这一位词将于民事领域中渐渐退出历史舞台,而取而代之的应当是我们常说的“违约金”。计算公式当前,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低5元人民币或1美元。
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截至到期还款日已还款额)×5%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此外《水资源费征收办法》中也有相似的规定。
由于滞纳金这一概念是属行政法规的范畴,所以,在民商事裁判文书中涉及民事责任的承受时是不应当运用的。性质界定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各国法律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没有统一,大体包含下方几种:
1.损害赔偿说。该说觉得,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假使纳税人不能按计划履行义务,就会组成迟延履行,从而给债权人导致损失,需要通过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基于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尽管其可以好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但是大差不差不能多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处罚说。该说觉得,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持该种看法的学者觉得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滞纳金即罚款。
3.行政秩序罚说。依照此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以往违背税法义务举动的制裁。假使依照该种理解,滞纳金与罚款事实上没有任何差别,将滞纳金列为税收附带债务也没有合理性可言。
4.损害赔偿兼行政实施罚说。该说觉得,滞纳金首要是一种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但同期也兼有行政实施罚的性质。假使滞纳金导致一种行政实施罚,那么在征收滞纳金的同期,还应当加计利息。但是事实上,滞纳金与利息从来不会同期课征。
可以看出,以上学说多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认定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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