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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

外汇网2021-06-20 20:43:44 131
《规则》要点

一是建立基金经理报告库,精准和及时地记录基金经理的执业情形和流动情况,加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便于行业和社将对基金经理的了解和监督。

二是督促基金经理及其任职公司切实实施法律法规对投资管理人士的有关规定,增强对基金经理任职和流动的自律管理,提升基金经理队伍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准,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对基金经理的自律管理,提升基金经理的专业素质,加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士任职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士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策划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下方简称公司)聘任、解聘基金经理,应该依照本规则及时办理基金经理的任职注册(下方简称注册)、变更注册(下方简称变更)和离职注销(下方简称注销)等手续。

未依照本规则完成注册、变更或注销的人士,公司不得聘任其担任基金经理或执行基金经理任职变更。

第三条 基金经理应该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勤勉尽责,执业举动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管理人义务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管理人士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下方简称协会)负责基金经理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负责报送办理基金经理注册、变更和注销等手续所需的申请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精准性和完整性。

申请注册、变更或注销的人士,应该保证向所任职公司供应的个人信息真实、精准和完整。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申请基金经理注册的人士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历经;

(三)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士的情形;

(四)具备不错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近期3年没有承受证券、银行、保险等行业的监管部门以及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余条件。

第七条 公司拟聘任基金经理的,应该在作出拟聘任基金经理会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间,向协会报送下列注册申请材料:

(一)注册申请数据;

(二)拟聘任基金经理的基本情形登记表;

(三)拟聘任基金经理的有关会议或决定;

(四)拟聘任基金经理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历经的证明;

(五)近期3年任职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

(六)公司对拟聘任基金经理的考察意见;

(七)拟聘任基金经理的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八)拟聘任基金经理差不多1年参与合规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情形表明;

(九)拟聘任基金经理对申请材料的真实、精准和完整以及执业立场的个人允诺;

(十)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余申请材料。

第八条 协会接收公司报送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等机构征求意见,在10个工作日间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注册为基金经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被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尚处在市场禁入期内的;

(三)被监管机构采取巨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的;

(四)违背投资管理人士基本举动规范及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士的相关规定,对市场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无特殊情形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年的;

(六)短时间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的;

(七)尚处在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的;

(八)违背协会自律规则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的;

(九)依照协会相关规定,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士执业年检的;

(十)近期1年接受合规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时间少于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要求的;

(十一)注册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信息、隐瞒巨大事项的;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的规定以及审慎性原则,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的其余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在对外公告聘任基金经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间向协会报送对外公告的信息。协会在收到公告信息后3个工作日间在其网立稳公告。第三章 变 更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变更包含下方情形:

(一)基金经理在公司内部增长或者降低管理基金的只数;

(二)基金经理在公司内部由管理一只基金变更为管理另一只基金;

(三)协会规定的其余变更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该在作出变更基金经理会议或决定后3个工作日间向协会备案,报送下方备案材料:

(一)变更备案数据;

(二)有关的会议或决定;

(三)公司对基金经理管理基金阶段的工作评价及变更原因的表明;

(四)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余材料。

第十三条 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间办理基金经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无特殊情形,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基金未满1年即不再管理现有基金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因特殊情形需要变更的,公司应向协会提出变更申请,并报送变更申请数据、公司及基金经理本人作出的变更原因表明及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所列的材料。协会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征求意见,并在自接受申请10个工作日间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能否答应变更申请的意见,答应申请的办理基金经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应该在对外公告基金经理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间向协会报送对外公告的信息。协会在收到公告信息后3个工作日间在其网立稳公告。第四章 注 销

第十六条 基金经理与公司消除劳动合同离职的,公司应该在作出拟解聘基金经理会议或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间向协会办理注销手续,报送下列注销申请材料:

(一)注销申请数据;

(二)有关的会议或决定;

(三)公司有关调整基金经理的原因或者基金经理个人有关离职原因、离职去向的表明;

(四)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余申请材料。

基金经理转任公司其余就业岗位的,依照本规则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如该基金经理2年内从新管理基金,无需从新注册,但依然需要办理变更手续;胜过2年没有再管理基金的,协会注销其基金经理注册。

第十七条 协会在收到公司报送的注销申请材料后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征求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间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基金经理的,应该在对外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间向协会报送对外公告的信息。协会在收到公告信息后3个工作日间在其网立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该自解聘基金经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间,向协会报送有关离职基金经理的离任审查数据。

第二十条 已注册基金经理不再符合注册条件的,协会建议公司解聘该基金经理,公司应在解聘该基金经理后依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注销的人士拟任基金经理的,公司应该从新向协会报送新的基金经理注册申请。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该指定专人负责与协会的联系,及时报送基金经理注册、变更、注销等申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新产品的同期,应该依照本规则向协会申请办理拟任职基金经理的注册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该依照《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士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和协会的有关要求,建立基金经理后续职业培训制度,并于每年1月20号前向协会报送在职基金经理上一年度参与合规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协会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培训、注册、变更、注销等事宜,建立健全基金经理档案管理制度和报告库,保证基金经理注册管理系统高效、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维持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司的紧密沟通联系,对基金经理的诚信情况、执业举动、业务能力等情形执行连续关注。

第二十七条 协会定期向社会发布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注册、变更、注销等情形,并建立基金经理注册、变更、注销等情形的公开查询系统。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或个人违背本规则,协会将相关情形记入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谈话、警示、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受理相关申请等处罚措施。违背法律法规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从2009年4月1号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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