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它机构,包含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
基金销售机构的内容
基金销售机构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应该起码包含下方内容:
(一)对基金管理人执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二)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执行设置、对基金产品执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
(三)对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执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四)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者执行匹配的方法。
基金销售机构的指导原则
基金销售机构在实行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下方指导原则:
(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士的利益与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应该优先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该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管理人(或产品发起人,下同)、基金产品(或基金有关产品,下同)和基金投资者都要了解并作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行。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该尽力做到客观精准,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士向基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根据。
(四)及时性原则。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该依据事实情形及时更新。
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举动:
(一)在签订销售协议或销售基金的活动中执行商业贿赂;
(二)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三)擅自变更向基金投资者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等方式变相减弱收费标准;
(四)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五)募集阶段对认购费用打折;
(六)其余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举动。
基金销售机构的授权控制体系
基金销售机构应依据各自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授权控制体系。
(一)健全内部逐级授权制度,保证各类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基金销售机构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规模内行使相应的职能。
(三)销售业务和管理程序务必遵从管理层策划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士的每一项工作务必在其业务授权规模内执行。
(四)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士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五)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职位应相互分离,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职位应该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各首要环节应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或职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或职位)应独立于其余部门(或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