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外汇网2021-06-20 20: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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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引是国家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繁荣我国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门设立的。它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主管所在单位三级管理体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设立着重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项目,每年评审一次。另外,每年4月还会公布一个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报公告(首要资助基础研究领域中基本完成且仍未出版的优秀科研成果)。项目选题首要参考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五年规划要点和年度课题指南。规划要点公布时间在规划起始年的第二季度;年度课题指南公布时间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课题指南包含哲学社会科学的22个学科,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除外。这三个学科作为单列学科具体申报事宜将分别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场所、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场所、全军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场所另行组织。项目的申报:自年度课题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大概是每年的12月至次年3月)。到时将令在“全国哲社规划办网站”通知申报。申报者条件:1. 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申请着重项目和一般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着重项目,务必是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的项目主管。
3. 申请人务必真正承受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行;不能从事本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 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以往负责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已结项。
5. 申请青年项目者(包含课题构成员)年纪不得胜过39周岁(以申报截至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6. 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的平均资助额度为:着重项目15万元,一般项目10万元,青年项目8万元。完成时限基础理论研究一般为二至三年;应用对策研究要依据研究困难的时效性确定。
课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数据、论文、专著等,研究数据、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激励以研究数据、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会议评审细则第一条 基本原则
(1)评审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平公正,坚持质量第一,严把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建议立项课题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实践价值和学术水准。
第二条 评审程序
(2)会议评审按专家主审、小组讨论推荐、大组讨论投票、签署意见等规定程序执行。 (3)专家主审。主审专家负责审阅并介绍所评课题内容及申请人的学术背景,做出实事求是、客观公允的分析评价,首要包含选题的意义与价值、论证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研究基础和研究实力、课题组组成等。凡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此次会议参评资格和个人三年申报资格。 (4)小组讨论推荐。主审专家之外的小构成员要审阅本组全部材料并发表意见,以商量或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答应)方式向大组推荐课题。小组推荐课题时要集体酝酿讨论,发扬学术民主,避免门户之见。任何评审专家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大组或组长推荐课题。 (5)大组讨论投票。小学科可设一个大组。胜过120个评审课题的学科,可依据事实情形分成若干讨论投票组。参与讨论投票的专家,对本组的立项申请书都要审阅。投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科评审构成员出席方能执行,并由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未高达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的可执行第二轮投票,仍未达规定票数的不再执行第三次投票。投票不能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学科秘书不能替代专家填划投票表。学科秘书现场收票、唱票、计票,评审专家代表监票,当场宣称投票结果和得票数。投票总览结果须由学科正、副组长和学科秘书签字后有效。 (6)签署意见。投票通过的课题,由主审专家和学科组长分别在申请书内签署立项意见和建议资助金额。确定项目资助力度时,要认真考察选题性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难度、有无调研任务等原因,并考虑向老、少、边、穷地区适当倾斜,区分情形,拉开档次,尽量做到科学、合理,不搞“一刀切”。 (7)归纳数据。评审终结后,学科评审组要对本学科申报情形、课题质量和立项特点执行分析和归纳,同期对策划2008年度《课题指南》,以及对更深一步增强和改进社科规划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提交书面数据。
第三条 着重项目、自选项目、非共识项目和跨学科项目的评审
(8)着重项目的评审要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的原则,如质量达不足要求,可少评或不评。着重项目依据选题分量、论证质量、研究价值、承受人实力等原因综合确定,不受申报的项目类别制约。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如的确高达着重项目的标准,也可评为着重项目。具体评审时,着重项目和一般、青年项目先一起执行混评,所有建议立项课题造成后,专门讨论确定着重项目。 (9)自选项目是指选题不在《课题指南》条目规模之内、自行设计的选题,但务必符合《课题指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自选项目在评审程序、评价标准、资助力度和立项比例上与非自选项目同等对待。 (10)非共识项目是指创新性、探索性较强,专家意见冲突较大的课题。对未建议立项的非共识课题,可由三位以上(包含三位)专家以书面方式联名提请复议,并经学科评审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成员多数通过。要严格控制申请复议的课题数量。 (11)跨学科的申请项目,在为主的学科中评审。如涉及学科较多,为主学科专家感觉到标准不易把握,可提交综合学科评审组。不能以跨学科申报为由,轻易淘汰。需跨组征求意见时,由有关学科组长负责协调。
第四条 倾斜政策和西部地区项目
(12)今年继续实施向青年项目倾斜的政策。在运用立项指标时,青年项目指标不得用于一般项目,一般项目指标如有余下可用于青年项目。 (13)设立专项资助西部地区社科研究项目后,并没有抬高西部地区在年度项目评审中立项的关口。尤其是西部地区的部属院校和党政机关,立项时仍要予以必要的关注;属于西部专项资助规模的选题,在会议评审时也要一视同仁,符合要求的仍要立为年度项目。
第五条 有关重复立项困难
(14)对部分选题相同或相近,但论证角度和研究方法不同、入围较多的重要选题,可以考虑立若干项,以便从不同角度执行研究,但一般不胜过3项。要适当考虑近两年立项课题的选题情形,尽量避免重复研究和重复立项。
第六条 有关综合平衡困难
(15)各学科评审组在考虑立项选题时,要处理好点和面的关系。立项课题既要突出着重,也要兼顾学科覆盖面,首要二级学科和《课题指南》中的重要选题应有立项。 (16)在坚持质量第一的前提下,各学科建议立项课题要统筹考虑地区分布和适当平衡。研究力量较强的省份和单位,可以多承受一部分项目,但不能过于集中。对于入围课题较多的地区和单位,考虑立项时尽量不要显现缺口。
第七条 回避、保密与纪律
(17)严格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凡申报课题的专家一律不能担任会议评审专家。评审专家要回避本人为课题构成员,或与课题主管有亲属、师生关系的项目评审和讨论。评审专家要主动申明自己应回避的课题及原因。 (18)会议评审采取封闭式管理和严格的保密措施。未经准许,评审专家不能推迟报到,不得提早离会,评审阶段不能会客。评审专家和学科秘书不准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意见、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及其它或许影响公正性的信息;不准复制、抄录或留用申请书。 (19)严肃评审纪律,防止学术腐败。如发现有评审专家受贿,或私下替人说情、严重影响评审公正,即撤消其评委资格。评审专家不得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争项目。评审专家介绍课题要客观公允,讨论商量要发扬民主,不得施加倾向性影响或投票示意。 (20)增强诚信制度建设。建立信用管理报告库,对学科评审组专家、特邀专家和学科秘书分别执行信用记录和信誉评价。对信誉不错的人士给予激励;对有严重失信举动的人士,经核实后要依照规定程序给予发布,并酌情严肃处理。 (21)增强对评审会议工作人士和学科秘书的管理。如发现有替人“攻关”、找专家说情等困难,即撤销工作人士资格,严肃处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增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方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升资金运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有关改进和增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来因为中央财政拨款,用于开展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放开事业,以及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分为巨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专项资助西部地区社科研究项目(下方简称西部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经费分配、运用和管理的原则:(一)清晰目标,突出着重。项目经费应首要用于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放开事业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以及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避免分散运用。(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依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应该增强有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三)权责清晰,规范管理。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清晰,各负其责,协力增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保证专款专用,并建立跟踪问效机制。(五)一次核定,分期拨付。项目经费资助额度依据事实情形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 项目经费支出规模第四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有关的费用,包含资料费、报告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二)报告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报告追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支出标准应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支出应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范围、会议数量、会议支出标准和会期。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该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开支,并实施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支出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该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依照下方程序经准许后实施:巨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和年度项目中的着重项目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场所(下方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准许,其它项目(不包含后期资助项目)由省(区、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场所(下方简称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准许。
(六)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运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该严格控制设备费开支。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该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准许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主管所在单位依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管理。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士。咨询费的开支总额,巨大项目一般不得胜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胜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雇佣人士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开支总额,巨大项目不得胜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胜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九)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主管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开支的费用。管理费的开支总额,巨大项目每项不胜过5000元;其余项目不得胜过项目资助额的3%,其中,年度项目中的着重项目每项不胜过3000元,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每项不胜过2000元。严禁超标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五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余开支,应该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 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执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另行拨付。巨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着重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依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掌握在300-1000元。因成果质量困难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从仍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扣除。
第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对出版问题、学术性强的专著类项目经费的结余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贴。其余净结余经费收回原途径,并依照财政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实施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参考全国社科规划办发布的经费资助额度,依据研究的需要编制项目概算;对评审后的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审核概算,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执行复核,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方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终结后一个月内,向项目主管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主管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准许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并依据要求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看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该依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有关性、政策吻合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应依据项目经费支出规模确定的开支科目编制项目预算,并对首要用途和理由执行详细表明。
(三)编制项目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列有项目预算的回执执行审核,准许后将项目起步经费拨付项目主管所在单位。项目经费由项目主管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它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依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巨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着重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书面数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5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拨付30-50%继续研究经费,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给相关出版社资助出版。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余下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应严格实施准许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执行调整,应该依照下方程序执行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该依照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准许。
(二)项目开支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余开支科目,调整金额胜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准许;未胜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准许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所在单位应该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策划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增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应该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支出规模和标准办理开支。严禁运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管应当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账。项目主管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实施过程中实施巨大事项数据制度。在项目实行阶段显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更改;项目研究内容巨大调整;项目主管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缓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缓期和其余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主管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 (区、市) 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巨大事项变更未予数据者,暂停拨款,待数据并经审批后,再复苏拨款。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一经准许,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主管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余下部分;对因严重违背财务制度或其余原因此被撤消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项目主管所在单位务必协助追回有关经费,并退还全国社科规划办。如无正值理由,接到通知后胜过三个月仍未追回,全国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形对该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每年将有着重地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运用情形,项目管理单位应该积极配合,如实反应情形,供应相关资料。
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规模内的项目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项目主管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实行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增强对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对预算的实施和各类支出情形执行检查,如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给予纠正。项目主管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账目和单据。
第二十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增强对项目实行及经费运用的绩效考评。每年年终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和财政部报送当年经费决算和运用情形表明。
第二十一条 对违背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消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142号)同期废止。以前公布的有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统一的规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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