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金扩募
基金扩募是指封闭式运转的基金在运转阶段,受于需要提升投资效益或因其余情形而在前次募集资金的基础上,经历监管机构准许另行募集资金,以扩大资金运转范围的情形。
基金扩募的条件
封闭式基金不同于放开式基金,它运转的资金量是一次性募足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募到规定的最低限度资金额后即要封闭,不能再行募集资金,故而它的资金量是固定的。但是,基金的集合投资本性是要集合更大批的资金执行组合投资,在一定条件下,资金量越大投资效益就越高。为此,在首次资金募集量不高,或者经历运行,基金管理人觉得某支基金的资金量过小而需要追加资金范围时,可以申请执行基金的资金扩募。依据该种需要,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给予允许,但同期限定,封闭式基金的扩募,应该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①基金经营、世绩不错;②基金管理人近期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举动承受行政处罚j或者刑事处罚;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过;④本法规定的其余条件。把握该种条件要注意下方几点:
1.经营业绩不错。这里的经营业绩不错要求基金投资的效益比较高。在我国新基金试点的前几年,受于政策的扶持和市场的活跃程度,基金的经营效益广泛不错,有的年收益高达百分之二三十。而近两年,受于一部分观念的影响,加上市场低迷,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广泛下滑,以至于一段时间形成行业亏损。诚然,这里的经营业绩不错不是从一两个月的经营情形来说的,是从一个较长的阶段来衡量的。而且对于不同的基金也要与有关的填他基金对比较。比如在与样的条件下,我们的基金有的投资收益可以高达30%,有的则只有5%左右;在这次市场暴跌的行情中,有的基金亏损高达20%(诚然这对于整个大市下挫约40%的情形,亏损的额度也是低的),有的却仍有盈利,可见不同基盒的投资收益水平相差较大。但就本条要求来说,只有对相对运业绩好的基金方能准其执行扩募。
2.基金管理人近期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举动承受行政处罚或耆刑事处罚。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投资运转的当事人,他们负责基金的资金管理,也负责基金的扩募。实际上,基金的扩募足增长他们的资金调度范围,所以法律要对他们提出较高的要求。近期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举动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指从申请扩募时往前推两年时期内没有因违法违规举动承受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即监管机构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某种违法举动执行的处罚,刑事处罚是指基金管理人的违法举动触犯刑事法律而承受的刑事处罚。受于管理人不是普通的自然人,对他的刑事处罚首要是处以罚金。也就是说,如聚僻理人存;两年内承受如此的处罚,就会丧失申请扩募的资格。此外,这单规定的两年是最低限的时间要求,对于我们的基金管理人来说,最好是不违法违规,并非是几年内没有违法违规。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过。本法第七十一条将基金的扩募作为应由持有人大会讨论决定的巨大事由。为此,对于基金的扩募,应经基金的持有人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对于基金扩募的这一要求,在起草中是有争论的。原先这一条未作为持有人大会的讨论事项,首要是考虑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比较复杂,一支基金或许三两年也不一定召开一次持有人大会,即便想召开,其难度也比较大。经历反复讨论和征求意见,顾虑到这是基金运转中的巨大困难,故将这一事项也纳入讨论决定规模。诚然对于基金设立时就确定了转变条件的,等条件成熟时也可以不需要讨论而执行转换。
4.本法规定的其余条件。即在上述条件以外,本法规定有其余条件的,也应符合这些条件方可申请扩募。
根据本法规定,具备上述条件导致一种前提,在具备该种前提后,基金管理人仍需要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后方可执行扩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