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势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不仅资金来源普遍,而且是以专业的人士执行房地产项目的投资选择及运转管理,所以在可运转的资金规范上、管理上及投资策略的策划上都具有先天的优势。
对于投资人来说,REITs风险低,回报平稳。首先,由于REITs一般是由专业的房地产公司发起并管理的,能够合理地选择投资的项目,并能对其执行科学的管理,所以,相对于中国的由信托投资公司发起的房地产信托来说,从运营管理上大减弱了投资风险。其次,受于基金的范围比较大,因此能普遍投资于各种类型的房地产项目,进而分散了投资风险。最后,受于REITs投资于房地产,可得到平稳的租金收入,有一笔连续平稳的现金流,而且收益率也比较可观。在美国,投资房地产的基金年平均收益率可达6.7%,远远好于银行存款的收益,而且其风险却要差于一般的股票。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与债务融资对比,REITs是以股权形式的投资,不会增长企业的债务负担。假使从银行贷款,房地产企业要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财务阻力大,而且房地产企业也很难就那些短时间内回报低的项目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期,受于REITs的分散投资策略,减弱风险的投资原则,其在一个房地产企业的投资不会胜过基金净值的规定比例,因此房地产企业不丧失对企业和项目的控制权和自运营权。
运行模式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房地产企业一种创新的融资手段,首先造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就已经形成了初步成熟的房地产证券化模式。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房地产证券化得到了迅猛发展,英国、加拿大等其余国家和地区也先后开展了证券化业务。 2003年,房地产投资信托开始进入香港房地产市场运转,其资金管理采取外部管理方式。2005年6月,香港颁布新规则允许房地产投资信托投资海外地产,并允许借款不胜过持有房地产价值的45%。
美国REITs的设立首要由《证券投资法》和相关的税法决定。REITs像其它金融产品一样,务必符合美国1933年的《证券投资法》和各州的有关法律,而税法则规定了REITs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一部分首要条件,进而解释为何了美国REITs在结构、组织、投资规模,收益分配等的成长全将环绕着税法的变更而展开。2003年7月,香港证券和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颁布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对REITs的设立条件、组织结构、从业人士资格,投资规模、利润分配等方面做出了清晰的规定。香港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REITs的结构,以信托计划(或房地产地产公司)为投资实体,由房地产地产管理公司和信托管理人供应专业服务。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按《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规定,香港REITs每年务必将不差于90%的净利润以红利形式分配给信托单位持有人。即使美国、澳大利亚和其余亚洲国家对REITs的收入分配都有要求,但是这些国家对REITs的分配要求与税收条款相联系,特别是美国的REITs发展差不多是税收优惠驱使,收入分配要求其实是避免双重征税的需要。香港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规定上市的REITs务必交纳地产税,REITs面对公司资本利得和地产税的双重征税。香港采取的是比较审慎而且制约性较强的模式,除了对结构、投资目标、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规定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对REITs结构中的各参与者的资格和责任等方面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
可见,美国的REITs是始终环绕着税法来发展的,其REITs的起源有显著的税收优惠特质;而香港对REITs的规范不是通过税法中税收优惠的杠杆而达到,而是通过专项的立法、修改投资、信托等相关法律或新建法令,对REITs的结构、投资目标、收入分配等方面策划了硬性的规定,并没有显著的税收优惠驱使的特质,因此可以说香港的REITs是发展是专项法规型,该种模式对控制REITs这类新产品的风险有积极的作用。美国的 REITs的成长非常迎合市场的要求,所以可以说非常市场化,其REITs市场化致使的结构变异也得益于比较成熟的市场化经济,以及其较成熟的金融体系;而受于REITs在香港的成长历史较短,所以REITs的形成仅仅是在各个专项法规要求的规范框架内,因此REITs在香港也没有形成由市场环境导致的结构上的变异。
发展意义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中国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完善中国房地产金融架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国外既参与房地产一级市场金融活动,也参与二级市场活动,是房地产金融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促进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的重要手段。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直接把市场资金融通到房地产行业,是对以银举动手段的间接金融的极大补充。所以,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将大大地提升房地产金融的完备性,是房地产金融迈向成熟的必然选择。
其次,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利于分散与减弱系统性风险,提升金融安全。从房地产金融的角度来说,引进具有市场信用特质的房地产信托基金,将一定程度提升房地产金融当期的系统风险消解能力,提升金融体系的安全性。
又一次,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利于疏通房地产资金循环的梗阻。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引入,可以避免单一融通体系下银行有关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硬打击,减缓某些特定目的的政策对整个市场的整体打击强度,有利于减轻中国金融体系的不匹配冲突。房地产的固有特性决定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保值升值的功能,所以房地产投资的收益相对比较平稳。
发展政策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1、加速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策划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作为一种新的房地产投资工具,是一个需要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相结合的市场配置资金的投资产品,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证和保持整个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从而推动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健康、理性地发展。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仅仅只颁布单一的《信托法》、《投资基金法》是远远不够的。务必将法律策划工作细化、完备化,要高达此目标还务必配备一部分其余的有关法规。首先应更深一步完善《公司法》或策划专门针对投资基金发展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法规。其次,还可策划一部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专项管理措施,如对投资途径、投资比例的制约等等。使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从一开始就以较规范的形式发展。此外,仍需对当前的税法执行改革,避免双重征税困难,为其发展创造不错的税收环境。
2、加速房地产信托专门人才的培养 加速、增强REITs的人才培养。发展REITs需要赶紧建立起一支既精通业务、又了解房地产市场、熟悉业务运转的专门管理人才队伍。一个专业的房地产信托经营机构或专业人士一般有较强的房地产项目操作能力,对市场的嗅觉灵敏,能在恰当的时点对恰当的项目执行恰当的投资;同期该种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也是证券市场上的分析家。增强房地产信托人才的培养,需要赶紧建立起一支既精通信托业务、又了解房地产市场,熟悉业务运转的专门管理人才队伍。就在此时,仍需积极促进信托业务所必不可少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服务型人才的队伍建设。
3、防范运转中的道德风险 从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运转经验来说,其运营与管理由受托人委员会或董事会负责。受托人委员会或董事会一般由三位以上受托人或董事构成,其中大部分受托人务必是“独立”的。借鉴美国经验,我国可以考虑在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中建立相似的受托人委员会,负责制订房地产信托的业务发展计划,而且要求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和有关的房地产企业没有利益关系,还要创造一种环境或制度,尽或许使投资人的利益与管理者的利益相统一,对REITs的成长就显得非常核心。此外,有限合伙形式能较好地处理约束和激励的困难,管理者承受的无限责任以及管理者的业绩回报制度,能将管理者和投资人的风险及利益有效地捆绑在一起,激励管理者付出管理好各类投资以达到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
4、建立信托企业信用制度 建立信托企业信用制度,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促进信托市场的诚信,保证信托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立信托企业征信体制,划分信托企业信息类型,达到征信报告的放开;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建立标准化的信托企业征信报告库;建立健全失信惩罚制度;规范发展信用评级行业;大力发展信托企业信用管理教育。
5、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有的信托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入关联方、并由关联公司执行担保,但信托合同中对此没有揭示,使投资人身处风险隐患而不知情。信托投资公司应真实、精准、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包含经审计的年报和巨大事件临时数据等,在年报中披露各种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形及公司治理信息,并在会计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巨大关联交易的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