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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外汇网2021-06-20 20:38:55 12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7号

——有关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人保障基金相关事项的规定

现发布《有关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人保障基金相关事项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人保障基金相关事项的规定

为建立健全期货投资人保护长效机制,依据《期货投资人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下方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人保障基金(下方简称保障基金)的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各期货交易所应依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照截止2006年12月31号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保障基金的起步资金;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以前年度(2007年8月到2009年12月)应缴纳的后续资金。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于2008年8月已经缴纳的首批起步资金可从中扣减。各期货交易所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7个工作日间将上述资金划至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开设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

二、从2010年起,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依照《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按季度缴纳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期货公司暂不缴纳以前年度(2007年8月到2009年12月)应缴纳的后续资金。

各期货交易所应该在每季度终结后15个工作日间,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保障基金,并按期货公司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缴纳的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缴纳保障基金的比例与期货公司分类评级结果的对应关系见附件。

三、各期货交易所应核定各期货公司在其交易所发生的代理交易额,并按各期货公司评级对应的缴纳比例计算各期货公司应缴纳的保障基金。我会将书面通知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每年的分类评级结果,各期货交易所应在收到分类评级结果的次月起依照新比例计算各期货公司应缴纳的基金。

四、各期货交易所应按时足额缴纳应缴的和代扣代缴的保障基金,并书面通知期货公司扣缴情形,期货公司应及时补足结算准备金账户资金。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不得有意拖延或婉拒缴纳基金。

五、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会计制度做好会计处理工作,并根据《有关证券行业准备金开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困难的通知》(财税[2009]33号)和《有关期货投资人保障基金相关税收困难的通知》(财税[2009]68号)办理有关减免税事宜。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期货公司缴纳保障基金比例与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对应关系表

附件:

期货公司缴纳保障基金比例与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对应关系表

期货公司级别 缴纳保障基金比例

AAA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

AA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点五

A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六

BBB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六点五

BB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七

B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七点五

CCC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八

CC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八点五

C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九

D类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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