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管理管理知识文章详细

破产无效行为

外汇网2021-06-20 19:49:15 142
什么是破产无效举动

破产无效举动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行的使破产财产不当降低,或违背公平清偿原则,进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承受损害,依法应被证实无效的财产处分举动。

破产无效举动的种类

具体包含欺诈破产举动和个别清偿举动。前者是指破产案件受理6个月至破产宣布之日的阶段内,债务人的下列举动: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卖出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力担保的债务供应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债务提早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无效举动的时间界限

现代破产法的成长趋势是以破产程序开始为确定破产无效举动时间界限的标准,而程序开始的标志一般不是破产宣布而是破产案件的受理。我国现行破产法实施的是受理开始主义。依照这一立法体例,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定阶段内和受理以后的举动,应该受制于相关破产无效举动的法律规则。

破产无效举动的法律后果

无效举动的一般法律后果是复苏原状。破产无效举动也不例外。复苏原状就是使法律关系和财产归属回复到举动发生前的状态。所以,对于破产无效举动,首先应溯及地消灭其效力,其次,对于已给付的财产,应该给予返还。为此,破产法设立否认权和追回权,使破产财产的管理者能够依法对破产无效举动执行矫正和追索。

破产企业有企业破产法第35条所列举动,致使企业财产无法收回,产生事实损失的,清算组可以对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士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受民事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建议相关部门对破产企业的首要责任人士制约其再行开办企业,在法定期限内禁止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