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是指企业因运营管理不善产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是商品经济中必然显现的现象,也是市场运行的一种必要的机制。我国实施企业破产制度是为保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采取的法律保障措施。1986年12月2号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方简称《破产法》),该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行满3个月之日起开始试行,即从1988年11月1号起试行。为保证《破产法》的实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号公布了《有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困难的意见》,对正确理解和实施《破产法》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此后,为了深化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指导并规范国有企业破产的试点工作,国务院于1994年10月25号下发了《有关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相关困难的通知》,对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破产财产的处置、银行贷款损失的处理等重要困难做出了具体规定,进而使破产的实行更具有可操作性。
企业破产法的运用规模
《破产法》的适用规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