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概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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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配合政府农业政策,为农业供应特别贷款,首要是低利中长期优惠性贷款,促进和保护农业生产与运营,该种农业金融机构,一般称为农业政策性银行。
农业政策性银行在各国的成长情形[1]
美国在二三十年代,得到联邦政府的帮助,以合作信用为基础,建立了具有政策性的农业信贷体系。它由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银举动主组成,迄今还在美国农业信贷中发挥作用。
法国最早在19世纪,颁布《土地银行法》,尝试通过建立农业金融制度促进农业的成长。1920年成立国家农业信贷管理局,后将其改建为国家农业信贷银行,多地方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形成全国性的农业信贷体系,专门从事农业信贷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日本现代健全完善机构为主体,政府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为重要补充。德国是世界最早建立农业金融制度的国家,迄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德国农业金融以信用合作为主体,政府设立了一连串政策性金融机构来保护和扶植农业,如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土地信用银行、农业中央银行、地租银行等均由政府控制,不以盈利为目的,承受政府扶助农业发展的责任。
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1]
首要包含借入政府资金,发行债券,借入其余金融机构资金、吸收存款和国外借款等。
1.借入政府资金美国农业合作信贷机构均由联邦政府出资建立;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在较长期间内一直向政府借款,导致近些年逐渐降低;泰国农业和农业合作银行,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等均以向政府借款为首要来源。一般来说,低收入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银行比发达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银行,许多地依靠政府资金。
2.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债券筹措资金美国农业合作信贷机构发行联合的统一债券,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泰国农业和农业合作银行,韩国“农协”均发行债券,筹措社会基金。受于这些债券得到政府担保,被看为政府债券,颇受欢迎,筹资能力较强。
3.向中央银行和其余机构借入资金一部分国家,特别是低收入国家农业政策性银行还从中央银行借款,即由中央银行充当农业信贷“最后贷款人”。另外,有些国家的政策性农贷机构还从商业性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满足短时间周转金需求。
4.从国外借款借款渠道有国际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国家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开发委员会,外国政府和外国金融机构等。
5.少数农业政策性银行吸收存款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吸收存款,拓展业务规模,逐渐向“综合性”银行发展。
农业政策性银行资金运用[1]1.贷款
贷款是最首要的资金运用形式,通过贷款向农业生产运营者供应所需的资金和特别资助。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贷款包含土地改良贷款,自耕农保持贷款,农业结构改观贷款,综合设施贷款等,差不多是依据农业发展的要求而增长贷款项目。利率优惠3%~7.9%之间,期限10年以上,最长可达45年,并形成日本农业贷款的第二大来源。
担保是以承保金融机构本身的实力弥补农贷生产运营者信用低的弱点,目的在于扩大农业融资范围。
3.发放补助美国商品信贷公司对遭受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而产生种植面积降低或较大减产予以灾害补助。
农业政策性银行的首要职能[1]
1.供应农业低利贷款,弥补农业信贷资金“空缺”,满足农业资金需求。
2.供应特别政策性贷款,补助或弥补,配合实行政府农业政策。
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于1994年11月成立。
1.首要任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受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运营规模
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给予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首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 办理承受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 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余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 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 发行金融债券; 办理业务规模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 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 国外筹资等。农业政策性银行可连续发展的必要性[2]
(一)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可连续发展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伴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机制作用的规模和领域越来越广,国家干预的规模和领域持续改变且呈渐渐缩减趋势。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业务规模多部分被限定在粮棉流通领域,伴随粮棉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农业政策性银行渐渐深陷业务萎缩、地位下滑的尴尬境地。而且,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初步确立,以往那种高度依靠财政补助、增长财政负担的成长道路必然很难为继,只能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逐渐降低财政补助的动态可连续发展道路。
(二)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可连续发展是发展现代农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目前,农业现代生产要素的引入和增长投资都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受于农业的基础性、弱质性、多功能性以及农村金融需求分散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仅靠商业性、合作性金融很难满足其资金需求,需要农业政策性银行在农村金融中发挥骨干作用。所以,在改革和完善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的同期,推动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可连续发展,更深一步完善其支农功能,对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达到农业可连续发展乃至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可连续发展是应对农村金融政策及市场环境改变的客观需要。近几年,我国外贸顺差持续扩大,外汇占款较多,致使中央银行基础货币投放增长,货币流动性相对过剩,商业银行信贷投放领域持续扩大,与农业政策性银行业务形成交叉。同期,国家减弱了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对政策性金融业务将实施公开透明的招标制。这都对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成长提出了严峻考验,假使其不坚持可连续发展方向,必将于市场竞争中落伍。
农业政策性银行可连续发展面对的窘境[2]
近几年,农业政策性银行在清晰新目标、树立新理念、建立新机制、达到新发展等方面获得比较显著的成效。但受于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成长涉及的困难复杂、冲突突出,使农业政策性银行在发展过程中面对重重窘境。
(一)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营运缺乏法律保障。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成立10多年来,一直没有专门法规为其供应支撑和保障,致使其一面经常受地方政府和其余行政性组织的不合理干预,信贷资金经常被企业挤占、挪用甚至逃废。另一面,运营管理缺乏法律约束,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没能得到较好控制。
(二)农业政策性银行不良资产占比高。流动性、安全性以及一定意义上的盈利性是农业政策性银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受于种种原因,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资本金严重不足,不良资产占比高,制衡其信贷再投放和可连续发展。
(三)农业政策性银行自主筹资能力较弱。近几年,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加大市场化筹资强度,通过发行债券的筹资比巨大幅升高。但受于粮棉油收购资金具有季节性强、投放量大、时间集中的特点,很难在短时间内通过市场化筹资方式处理,向中央银行短时间借款仍是其首要资金来源。一旦粮棉等大宗农产品市场低迷,就或许产生大批资金沉淀,“倒逼”中央银行增长再贷款。
(四)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监管和考评体系不完善。当前,对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监管导致保持了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没能考虑影响其运营绩效的诸多原因和不良资产形成的特殊原因,对其运营管理水平及绩效很难予以客观的评价。
(五)农业政策性银行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成本核算观念和效益意识不强,在运行模式、管理机制、激励机制等方面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可连续发展。
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定位[2]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一个完善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包含四个要素,即开发性金融、支持性金融、弥补性金融和福利性金融。
从我国具体情形看,这四大要素的定位应有所区别:开发性金融着眼于弥补“市场失灵”,首要应定位于关系经济曾长、国计民生与社会进步的基建、环境发展、城市化与市政融资、居民住宅市场发展、科技发展、技术创新及其产业化等方面;
支持性金融立许多地考虑进出口业务和支持我国企业“迈出去”的经济活动、高新科技产业化和中小企业发展等领域;
弥补性金融强调对因产业结构的非均衡产生的效率损失执行弥补,并以此促进弱势产业的成长,如利用各种手段来促进“三农”困难的处理等;
福利性金融强调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困难,即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手段来弥补追求效率的市场竞争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如为特定人群,包含失业下岗人士、退伍军人、伤残者等弱势群体的再就业供应资金支持,激励其创业,以减轻社会保障体系的阻力。相对于我国的“三农”困难,农业政策性金融应包含上述四个部分,以满足新期间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性资金需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终达到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可连续发展。
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定位从本身可连续发展的角度讲,应是在坚持支农这一政策性目标的前提下,依照市场化原则来运转农业政策性银行,使之形成自主运营、自担风险的独立法人。从农业和农村经济可连续发展的角度讲,农业政策性银行应在继续做好粮棉油储备贷款业务的基础上,适当扩大业务规模,逐渐把农业政策性银行转变为从事农村中长期项目融资和其余农村政策性业务的金融机构。此外,多地应因地制宜,针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金融发育情况的不均衡性,坚持一省一策,在职能定位上要与多地的特点相适应,突出着重,不搞“一刀切”,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农业政策性银行可连续发展的对策[2](一)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深化改革,完善农业政策性银行可连续发展的治理机制。
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应逐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据“产权清晰、权责清晰、自负盈亏、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之形成资本足够、业务规模宽泛、金融产品多样、服务功能齐全、内控机制完善、资产情况不错、队伍素质优良、管理手段科学、政策性与效益性高度统一的现代政策性金融企业。同期,深化内部改革,建立既符合农业政策性银行特点又体现现代银行管理要求的绩效考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实施有差别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调动雇员的内在活力和动力。
(二)构建多元化筹资机制,实施差别化资金提供政策,完善农业政策性银行可连续发展的资金经营机制。一是对政策性业务尤其是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所需的收购资金应全部通过中央银行再贷款处理。二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要求商业银行存款增量的一定比例转存农业政策性银行,专门用于农业和农村政策性信贷资金投入。三是适当放宽存款业务制约,付出增长财政性存款资金来源,积极吸收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邮政积蓄等资金,专门用于农业长期投资。四是扩大债券发行范围,在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这应是农业政策性银行筹资模式改革的首要方向。五是积极利用国外资金,统一办理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组织转贷业务,尤其是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亚洲开发银行对我国农业项目贷款和扶贫开发贷款的转贷。
(三)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农业政策性银行的风险防控机制。一是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政府应分清性质,落实责任和补助来源,采取有效措施,加速处置。如此,有助于农业政策性银行“新老划断”,轻装前进。二是从财政部门增拨、税收部门返还或从农业政策性银行运营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充实资本金,使其资本足够率高达或胜过8%的标准。三是积极向相关部门争取政策,在财务情况较好的情形下多计提拨备额,及时消化和处理运营中显现的不良贷款和运营风险。四是依据《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指导原则》的要求,建立覆盖所有业务品种和业务操作环节的规章制度,用科学有效的制度来规范信贷举动,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五是加深政策性贷款风险和损失弥补措施,通过减免税收、调减中央银行借款利率、增长中央或地方财政预算来及时弥补农业政策性银举动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和服务“三农”所付出的政策性成本。
(四)完善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外部监管和考评机制。农业致策性银行运营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运营绩效受各种财政补助资金能否按政策规定及时到位影响较大,进而使其运营管理具有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独特性。所以,国家监管部门应从我国国情出发,策划有别于商业银行、符合我国农业政策性银行特点的监管和考评办法,对农业政策性银行贷款实施分账管理、分开核算、分类监管,以严格规范农业政策性银行运营举动,真实、全面、精准、客观地反应和评价农业政策性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和运营绩效。
(五)增强法律支持体系建设,完善农业政策性银行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赶紧出台《农业政策性银行法》,从法律上清晰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职能作用、运营目标、业务规模、管理方式、筹资机制、弥补机制、运行机制等内容,清晰界定农业政策性银行与政府、财政、中央银行、银行监管机构等外部门的关系,为农业政策性金融运营管理供应法律根据和保障,以优化外部环境,降低不合理的行政干预,适应市场经济对农业政策性银行运转的客观要求。同期,策划《粮食法》,修订《企业破产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清晰挤占、挪用、逃废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举动的法律责任,加大对企业挤占、挪用、逃废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的惩处强度,切实保护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