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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政策性金融

外汇网2021-06-20 18:06:26 191

简介

农业政策性金融农业政策性金融

1、根据政府介入的程度和形式不同划分

农业政策性金融包含政府所有性质半官半民性质民间合作性质商业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

(1)纯政府所有的政策性金融。如美国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这类金融机构被政府严格控制,政策性浓厚,一般不吸收存款,从政府得到较多资金,首要发放其余金融机构无法供应的贷款。

(2)政府官办和民间协作相结合的政策性金融。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即是一个典型例子。它的中央机构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是国家金融机构,资金由法兰西银行供应和国家预算拨款得到。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都是合作性质,实施自治,有自己的管理审理机构和专门的权力机构,不是国家农业信贷银行在各级的实施机构。美国农业合作金融体系最初也是该种模式。

(3)民间合作性质的政策性金融。这类金融具有民众性、非盈利性、贴近农区、了解农民需要和运营情形,适应农业生产和农业资金运动的特点。起初该类机构资金差不多是靠农民本身筹措,受于很难满足需要,所以后来各国政府都予以资助。所以合作金融机构事实上已形成政府贯彻实行农业政策的工具和供应低息贷款的窗口,具有了政策性金融的性质。如日本农林中央金库是日本农林协同组织从事信贷活动的中央机构,以它为首的农业合作金融机构依靠政府的保护、资助,本着互助原则,对农业部门融通资金。

(4)商业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该类政策性金融业务通过商业金融机构运营,政府通过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给与实行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支持。

政策性划分

农业政策性金融农业政策性金融

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供给比较普遍,具体来讲首要有:

(1)借入政府财政资金。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在较长期间内一直向政府借款;泰国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等均以向政府借款为首要来源。一般来说,低收入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较之发达国家更依靠政府资金,而发达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有逐渐降低对政府资金依靠的趋势。

(2)借入其余金融机构资金。如泰国、印度、韩国的农贷机构均可向中央银行借入资金,扩充实力,并借此建立和协调二者的关系。另外,还可从商业性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满足短时间周转资金需求,如泰国可从“农民援助基金”得到无息贷款。

(3)发行政府担保债券。美国、法国、泰国、印度、韩国等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都广泛采取了这一筹资方式。

(4)吸收存款。首要是指合作信用机构吸纳会员存款,如泰国、韩国;另外某些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也通过吸收存款筹集资金。

(5)国外借款。如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外国政府和外国金融机构等,泰国、印度、韩国、尼日利亚等国相关农贷机构均通过这一途径融通过资金。

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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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需求的主体既包含农业生产领域也包含流通服务领域。20世纪30年代始的农业政策性金融首要在流通领域对农产品实施保护价政策和金融支持。如美国的商品信贷公司,对粮食等首要农产品实施保护价政策和金融支持措施,但美国的保护价政策是和限耕政策配套实行的。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也首要是支持粮、棉、油等农产品的收购和配合实施粮食的保护价政策。另一面当下美、日、法、泰、印等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首要看好于农业生产领域,支持农业生产的多样化和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

而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需求的客体边界则相对地要普遍地多。为配合政府不同期期农业政策的需要,农业政策性金融一般都有特定的业务领域和规模,而且持续地拓展。如美国联邦土地银行资金运用首要是供应长期不动产抵押贷款;联邦中间信贷银行首要供应动产抵押的中短时间农业贷款;合作社银行贷款首要是用于帮助农业合作社扩大农产品销售,促进农产品出口,保证农业生产资恐供应等。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资金运用首要是对土壤改良、造林、林间道路、渔港等生产性基建和改观生产条件供应贷款。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一般是为大型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如兴修水利、推广运用农业机械、土地开发等。

另外,根据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运营业务性质不同,农业政策性金融可以分为农业政策性银行、农业政策性保险、农业政策性信托和农业政策性合作金融。

历史轨迹

农业政策性金融农业政策性金融

农业政策性金融是伴随工农业生产和商品币种关系的成长而显现的,它的兴起和发展是农业保护主义兴起与发展的结果。西欧、美国、日本等在实施农业保护的过程中,将政策与金融有机结合起来,于是农业政策性金融应运而生。纵观世界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成长轨迹大差不差可以分为下方几个阶段。

1、农业政策性金融萌芽期间

15世纪末,欧洲各国为了解脱土耳其帝国对其贸易道路的封锁产生的经济窘境,避免国内经济波动,开始激励商人对以农业原料为首要来源的小手工业者供应生产工具和、资金以及必备的生活用品,这可以看作国家对农业给予的间接扶持的萌芽。16世纪英国开始的“圈地运动”是国家对农业生产方式执行干预的最典型的方式。另外,伴随手工业和农业的成长,农业借贷现象渐渐广泛,为了制止高利贷者对穷苦农民的榨取,维护农民执行生产的最低基本条件,1462年第一家专门向穷人发放贷款的银行在意大利的帕鲁奇亚(Porugia)营业。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

1880年法国农民为了抵制高利贷的盘剥,开始建立农业信贷合作社,1894年和1899年议会颁布法令成立地方农业互助银行和地方农业信贷银行。1920年法国政府为统一管理多地区农业互助信贷银行的业务,成立了国家农业信贷管理局。1926年国家农业信贷管理局改名叫农业信贷银行,由农业部和财政部领导,形成一个全国性农业互助信贷体系,一直保留到当下。

在20世纪以前,美国没有专门的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信贷资金差不多全部由商业机构和个人供应。

2、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壮大期间

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蓬勃发展期间则始于20世纪20-30年代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危机暴发,这次危机致使农产品价格剧跌,农业严重倒退。同期在“国家干预”的经济理论指导下,罗斯福政府出台了一连串的“新政”的农业措施,包含国家对农业生产“调节”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在大力推行调节农业生产政策的同期,政府还拨出大批款项,收购各种农畜产品,以减轻农业危机导致的冲突。同期,美国白宫为增强对农业的保护和扶持,在信贷支农方面采取了措施。

1933-1934年,美国先后通过了《农业信贷法》和《对农场发放新贷款实行办法》两个法令,并立即建立了由国家直接管辖的农业信贷局和联邦农场抵押借款再贷款局两个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1936年到1938年,美国又通过《土壤保护法》、《新农业调整法》、《小佃农获得土地贷款法》等,更深一步增强和完善了美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强度。除了美国之外,意大利、法国、德国、英国、荷兰等欧洲各国也都策划并出台了一连串农业政策性金融法规、政策,加大了对农业的国家干预强度。

3、农业政策性金融成熟期间

20世纪90年代,各国都广泛确立了农业政策性金融保护支持农业发展的思路,各国导致在原有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法规、措施的基础上执行持续的调整,但对农业执行金融支持的方向没有更改,农业政策性金融进入了成熟发展期间。

政策方略

农业政策性金融农业政策性金融

作为担负国家政策性支农资金分配、管理职能的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政策性金融在建设新农村的实践中更应有所作为。

一、更深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调整业务规模,拓宽业务领域

首先支持着重应从流通领域向生产、加工领域转移,扩大农业生产环节和加工环节方面的贷款。其次,对新农村建设的一切领域供应全方位的政策性金融支持,进而促进农业的产业化运营,改观农业生产条件,提升农民的生活质量,提升农村社会化、现代化建设水平。第三,在指导思想上务必清晰,这些业务体现的是国家政策性导向,因此是政策性业务,而非商业性业务。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农业政策性金融和普通商业金融一样,务必十分注意风险防范。由于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贷款对象具有量大分散、运营范围小、季度性强、抵押品严重不足等特点,可考虑采取下方措施:

(1)由政府、受益农村企业和农户等多方共同出资,建立非盈利性的农村政策性贷款担保基金,减轻农业和农村经济实体贷款担保难困难。基金如获利,免交各种赋税,由出资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或充实基金。

(2)在政府为达到其政策目标而授意贷款等特殊情形下,由政府兜底,承受相应不良债权和有关风险。为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建立金融支农风险基金,以弥补农业政策性贷款或许显现的呆账损失。

(3)增强法律干预,对农业政策性金融债权涉讼案件适用简易审判程序,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4)提升政策性金融机构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加强其应对风险的能力。此外,也可激励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政策性贷款的担保业务。

三、拓宽融资途径,充实资本金

在充实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资本金的基础上,拓宽资金来源。一面加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自组资金能力,另一面可借鉴某些发达国家做法,以邮政积蓄金、社保养老金等组成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牢靠平稳的资金来源。尤其是我国的邮政积蓄,吸收了大批农村资金却从来不用于农村,应当考虑划出一定比例,通过一定途径,回流农村。

四、构筑科学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评价体系

构筑科学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评价体系,加深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笔者觉得需要把握两点:

一是竞争性指标应摆在适度的位置,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给市场的一个参与者,也是市场主体,因此它不或许回避竞争,更不能羞言竞争,核心是要把握好“度”。要在竞争中寻到自己的位置,既参与竞争,又然而度竞争、盲目竞争。

二是政策性指标要有突出地位,要体现国家的政策取向。支持“三农”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根本职责,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运营成本的评价体系务必体现国家的这一政策取向。它的业务活动尽管不可避免地有一部分商业性指标,但其主体始终应当是政策性的,务必保证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运用中政策性部分占主导地位,而直接支农部分和间接支农部分也务必维持适当比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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