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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

外汇网2021-06-20 18:06:19 625

简述

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

近年来,伴随改革放开的持续深入和社会注意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长,其中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形成危害最大的经济犯罪活动之一,其严重损坏了国家的金融财税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金融诈骗犯罪已形成目前金融领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范和冲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形成世界各国的共识。受于中国刑法规定较为原则和概括,当前又无具体而详尽的司法解释,但在实践中此类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上常发生问题和疑惑。特别在犯罪目的的认识上存在较大的冲突,进而影响到对这类犯罪的惩处。本文拟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金融诈骗罪组成要件中的地位作一浅析。

中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共包含8个具体金融诈骗犯罪,只有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和第193条的贷款诈骗罪分别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该两罪的组成要件,而其余6个具体金融诈骗罪即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均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组成要件。那么,能否这6个金融诈骗罪的组成在主观上不需要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件呢?

对此,学界和实务部门差不多存在两种对立的看法。第一种看法为肯定说或必要说,觉得这6个罪无一例外地均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的。理由是:(一)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派生出来的,既然普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的,理所诚然,它们也不能例外。(二)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罪之所以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为了与其余非法集资举动、非法骗贷举动划清界限,需要将非法占有为目的明文加以规定。而其余诈骗罪一般对非法占有不作规定,是由于“不言自明”的,对这些犯罪,条文都运用了“诈骗活动”一词,显示了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种看法为否定说或不要说,觉得这些金融诈骗罪的组成无须有非法占有目的。理由是:(一)遵循立法原意的要求。中国刑法在第192条和第193条写明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在其余金融诈骗罪条文中未写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并没有是立法的疏漏。相反清楚地显示了立法者的本意能否定其余金融诈骗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各该罪的组成要件。金融诈骗罪尽管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是刑法将其归入“损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中,显示了金融诈骗罪的首要客体是金融秩序,并非是侵犯财产,只要举动人的举动损坏了金融秩序,即便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仍组成金融诈骗罪。(二)冲击犯罪的需要。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虽没有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该种举动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有着非常严重的危害,对该种举动不以犯罪论处,是不利于维护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的。

组成特质

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

1、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复杂客体,而且前者为首要客体。

2、客观方面显现为:采取虚构事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损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骗取公私财物,而且是数额较大的举动。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组成。但下列三种犯罪不能由单位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

4、主观上均为有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这也是本类罪区别于损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的重要根据。

认定

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证实定金融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核心在于认定能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首先,看能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犯罪举动之一。金融诈骗犯罪均为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除了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刑法列举的实行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外)、有价证券和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举动表现,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根据。

(2)其次,依据司法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觉得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批骗取资金的;

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④运用骗取的资金执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⑦其余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举动"。需要表明的是,这7种情形都以"举动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产生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既不能仅依据这7种情形认定举动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诈骗物处理

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

1、举动人实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假使权属清晰的,应该发还给被害人;假使权属不清晰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给被害人;假使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被害人的,应该依法上缴国库。

2、举动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余经济活动的,假使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属于恶意获得,应该一律追缴;如属好意获得,则不再追缴。

3、对多次执行诈骗活动,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财物数额时,应该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依照事实为换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给予考虑。

有关法律

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运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运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运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多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余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执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运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运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运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余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执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运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运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余方法执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执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运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运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胜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而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举动。

盗窃信用卡并运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 运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余有价证券,执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执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有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意产生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有意产生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举动,同期组成其余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有意供应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供应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重大而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产生特别巨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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