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
外汇网2021-06-20 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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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 《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规则》(ICC Rules for Documentary Instruments Dispute Resolution Expertise,DOCDEX ICC Publication No.811)是由国际商会的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ICC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简称“银行委员会”)策划并于1997年10月发布实行的,2002年3月修订。处理受于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和“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URR)而导致的争议。为适应新的事态要求,银行委员会于2002年3月修订时,将DOCDEX的适用规模扩展到其它的国际商会规则,包含《托收统一规则》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以使许多的用户可从中获益,因此相应地将DOCDEX的名称也由以前的《跟单信用证纠纷专家处理规则》(Documentary Credits Dispute Resolution Expertise,ICC Publication No.577)调整为《跟单票据纠纷专家处理规则》。 依据此规则,信用证当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与其余当事人就信用证造成了争议时,可以向国际商会设在法国巴黎的国际专业技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该中心在银行委员会提名的一份专家名单中指定三位专家,依据当事人陈述的案情和相关书面材料,经与银行委员会的技术顾问商量后,就如何处理票据争议以该中心的名义作出决定,称为DOCDEX裁定(Decision)。DOCDEX是传统的仲裁或诉讼以外的新近发展起来的一种快捷高效的票据纠纷处理方式。 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规则 第一条 争议处理服务 1、本规则涉及的服务称为“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 DOCDEX),适用于与下述事项相关的任何争议: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包含的信用证事项,并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或《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 包含的托收事项,并适用于《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包含的担保事项,并适用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本规则的宗旨是为如何处理争议供应一个独立的、公正的、快速的专家处理根据(“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争议的裁决依据信用证、托收或担保条款,以及国际商会适用规则,包含《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托收统一规则》或《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称“国际商会规则”)。 凡提到“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均被觉得适用于《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规则》最新修订本以及 “国际商会规则”适用文本,除非在信用证、托收或担保条款中有清晰规定。 2、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可通过“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简称“银行委员会”)支持设立的“国际商会国际专家里心”(简称“中心”)做出。 3、当争议依据本规则提交国际专家里心后,该中心将从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保存的专家名单中指定3位专家构成专家小组。经与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技术顾问磋商后,这3位指定的专家依据本规则以“中心”的名义做出“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裁定。该裁决不具有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4、除非各当事方答应,“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裁定对各当事方没有约束力。 5、在“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程序中,与“中心”的通讯只能以书面文件处理,即通过电讯或其余迅速方式收到的通讯应能供应完整的记录。 第二条 申请 1、申请人向“中心”提交申请,请求作“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裁定(称为“申请”)。申请人可以是争议当事人之一,可单独提交申请,也可以由争议的多个或所有的当事人共同提交一个申请。包含所有文件及其附件一式四份的申请书提交给设在法国巴黎的“中心”。 2、申请书应简明,并包含陈述精准的必要信息,尤其是下方信息: (1)申请人的全称和地址,表明申请人在信用证、托收或担保业务中的角色;及 (2)假使申请不是由争议各方共同提出,则须注明争议的其余各方(“被申请人”)的全称和地址,表明被申请人在信用证、托收或担保业务中的角色;及 (3)一份申请人正式要求依据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规则》(国际商会第811号出版物)做出“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裁定的声明;及 (4)一份争议概要和申请人的力争,并清晰所有与信用证、托收或担保相关的事项及确定裁决所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及 (5)争议中的信用证、托收指示或担保函及其修改件的副本,以及必要的与之有关的所有文件的副本;及 (6)一份申请人的声明,声明已经将申请书包含所附文件的副本寄给申请书中所列明的每一个被申请人。 3、申请书务必随附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标准收费支付凭证。除非按要求随附支付凭证,否则申请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条 答辩 1、被申请人可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书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或许是申请书中列明的争议的一方或多个当事方,答辩书可由每个被申请人单独提交或多个被申请人共同提交。答辩书务必在“中心”的申请证实函规定的期限内送达“中心”(见第5条)。答辩书及随附所有文件一式四份应供应给设在法国巴黎的“中心”。 2、答辩书应简明,并包含陈述精准的所有必要信息,尤其是下方信息: (1)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及 (2)有关申请书的日期;及 (3)一份被申请人正式要求依据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规则》(国际商会第811号出版物)做出“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裁定的声明;及 (4)一份被申请人的力争申述概要,并清晰所有与信用证、托收或担保相关的事项及确定所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及 (5)觉得必要的与之有关的所有附加材料的副本;及 (6)一份被申请人的声明,声明已经将答辩书及随附所有文件的副本以书面形式寄送给申请人和申请书中所列明的其余被申请人。 3、假使被申请人没有依照本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供应声明,则最终的“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裁定不会提交给该被申请人。 第四条 补充材料 1、所收到的申请书、答辩书和补充材料应被看为最终文件。 2、中心可通过邀请函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具体的补充材料,包含与“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裁定相关的文件副本(称为“补充材料”) 3、“补充材料”一式四份务必在邀请函规定的期限内供应给“中心”。“补充材料”应简明,并包含陈述精准的所有必要信息,并包含相关文件的副本;还应包含: (1)邀请函中规定的日期与出处,及 (2)该“补充材料”供应人的名称和地址,及 (3)一份“补充材料”供应人的声明,声明已经将“补充材料”及其随附所有文件的副本寄送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只有当“中心”邀请时,“补充材料”方须按规定提交给“中心”。 第五条 受理与婉拒 1、“中心”应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证实收到其申请书、答辩书以及补充材料(称为“受理”)。 2、“中心”将确定“中心”务必收到答辩书或补充材料的合理期限。此确定时间不得胜过收到申请书证实受理日后的30日,或要求提交补充材料的邀请日后的14日。 3、在相关受理或邀请函或任何通信中规定的时限期满后,“中心”收到的答辩书或补充材料,未经“中心”答应,将不予受理。 4、经事先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下述情形,“中心”可以在受理前或之后的任什么时候间婉拒全部或部分申请书、答辩书或补充材料。 (1)“中心”或专家小组觉得提交裁决的事项与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无关;或 (2)就具体的形式和/或内容来说,不能满足本规则的要求;或 (3)在申请日后14日内,中心没有收到标准费用。 5、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受理通知或邀请函提到的天数是指接连的日历日,应从相关的受理通知或邀请函标明的次日开始计算。假使相关日期的最后一天,或任何确定的日子是法国巴黎的非工作日,则顺延至此后的巴黎第一个工作日为终止日。 第六条 专家的指定 1、银行委员会将保存具有丰富经验和渊博的“国际商会规则”专业知识的内部专家名单。 2、“中心”收到申请后,将从专家名单中指定三位独立专家构成专家小组,每位专家小构成员须声明其独立于申请书显示的争议各方。“中心”任命三名指定专家里的一人担任主席。 3、在审理全过程,专家小组对所有与“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案件相关的信息和文件严格保密。 4、任何一名指定的专家觉得自己无力履行其职责时,应立刻将终止求职通知提交“中心”。当“中心”觉得某指定专家无力履行其职责,“中心”应立刻将辞聘通知本人。在任何一种情形下,该专家应立刻将其收到的申请书、答辩书或补充材料以及所有随附文件退回“中心”,“中心”将此终止聘任通知告知其余专家。 5、“中心”将从新指定因依据本规则第6条第4款而辞聘的未到期的专家,不得延期;并将此事通知其余专家。 第七条 专家组程序 1、“中心”将收到的申请书、答辩书和相关的补充材料一并提交专家小组。 2、专家小组将公正地独立地依据申请书、答辩书和补充材料,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或《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或托收与《托收统一规则》,或担保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执行裁决。 3、假使专家小组觉得必要,其主席可以要求“中心”邀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依据本规则第4条,供应附加的信息和/或文件的副本。 4、在他们证实收到将执行裁决的事项的所有必要的和适合的材料和文件后30日内,以及按本规则第10条第1款提到的附加费已经支付的情形下,专家小组将起草裁决,其主席将裁决提交“中心”。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得 --谋求专家组的审理听证; --要求国际商会表露任何指定专家的姓名; --谋求指定专家或银行委员会的官员作为证人;谋求专家或具有任何相似职能的人到仲裁庭或法庭执行争议听证,由于这些专家或银行委员会的官员自身通过提交 “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参与了争议的裁决。 第八条 “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裁决 1、一俟收到专家小组的裁决,“中心”将立刻与银行委员会的技术顾问或其指定的代表磋商,以确定其裁决能否与所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及银行委员会的解释吻合。技术顾问(或其代表)的修改意见须得到专家小组的多数答应。 2、依据本规则第10条第2款,“中心”须朝下述相关当事人出具“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裁决,不得延期。 (1)申请人;及 (2)依据第3条第2款第(3)项,要求依照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规则》(国际商会第811号出版物)做出“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裁决的被申请人。 3、“中心”须用英文做出“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裁决,除非专家小组决定用其余文字。另外,裁决还务必包含如下内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及 (2)已结案情简述;及 (3)裁决以及做出裁决理由的简要陈述;及 (4)裁决做出的日期以及代表“中心”的签字。 4、该“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裁决被看为于出具之日在法国巴黎由“中心”做出。 第九条 “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裁决的保存与发布 1、每一“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裁决的正本都应在“中心”存档并保存10年。 2、在始终不披露争议各方身份的情形下,国际商会可发布“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裁决。 第十条 “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费用 1、“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服务成本是在附录中规定的标准费用。标准费用是不可返还的。在例外情形下,或许要支付附加费,“中心”依据争议案件的复杂程度与附录中“附加费”项下规定的最高限额决定附加费。该附加费应在合理时期内(最迟在申请书受理后的45日内)给申请人开出发票。“中心”应确定附加费的支付时限。“中心”可随时延缓审理程序,并指示专家小组暂停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直到申请人支付了附加费。争议中的信用证、托收或担保金额不胜过附录规定的最低金额不收附加费。 2、假使开出发票,在没有收到附加费以前,“中心”不会提交“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裁决。 第十一条 其余 1、假使本规则没有清晰规定,在任何情形下,“中心”、专家、专家小组、职员,国际商会的官员和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并以本规则的精神行事。 2、专家小组、职员、国际商会的官员和员工对受于便函、信函或文件在传递过程中延期和/或丢失,或电讯传送中显现损毁或其余错误,或术语在笔译和/或口译中显现错误,不承受责任或义务。 3、专家小组、职员、国际商会的官员和员工对因履行或声明履行与《跟单票据争议专家处理规则》裁决相关的职能发生的疏忽不承受责任或义务,除非此举动或疏忽证明不是出于好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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